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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是指委托方。

第二十八条 进口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包括加工、分装)的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

第二十九条 在华责任单位是指进口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附件2: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m5N7c3sUfQkikAk/7jaAshf2y5aGQCcRbt6RXpW7H0frFOlTIENAgZZ9n3I1T1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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