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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同意

如前所述,转租行为固然改变了租赁物的占有人,但转租并非对社会不利。在实践中,大量的转租可以实现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租赁物的价值。从比较法上来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否有转租的权利,存在不同的立法例:(1)自由主义模式。此种立法模式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自由转租。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17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有转租的权利,甚至有将其租约让与他人的权利,但如在租约中禁止此种权利时,不在此限。”波兰、澳大利亚也采此立法例。 (2)限制主义模式。此种立法模式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采取了此种模式。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540条即采取这一模式。在英国,未经出租人事实上(actual)或者表面上(ostensible)的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当然,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的授权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所知晓的商事实践规则判断。 (3)区别主义模式。此种立法模式认为,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而认定承租人的转租权。例如,依据《瑞士债务法》第264条和第289条的规定,对于使用租赁,如果无害于出租人的权利,则承租人有权转租;而对于用益租赁,承租人未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但在无害于出租人的前提下,可以将租赁物的部分进行使用转租。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采纳了限制主义模式。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内,承租人负有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如要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擅自转租可能损害原出租人的利益。在转租的情形,虽然承租人并不脱离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可能因此丧失对租赁物的控制,也难以了解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状况。 因此,擅自转租可能导致对于原出租人利益的损害。尤其是在房屋价格和租金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为了获得利益而进行转租,这就使得出租人无法实际控制租赁物,损害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有可能从根本上损害出租人的财产利益和财产使用价值。例如,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利用方案可能不符合出租人对房屋使用作出的长期计划,进而在未来影响到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

第二,擅自转租违背了原租赁合同的目的。出租人可以将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视为未遵守租赁合同目的的行为,因为按照租赁合同,承租人只是获得了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但在转租的情形,承租人的获利并非源于对租赁物的使用,而是通过转租这种交易行为而获利,这显然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此外,在特定的情形,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还可能与出租人的租赁交易形成竞争关系。

第三,擅自转租破坏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租赁虽然属于债权关系,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也存在人身信任关系,出租人往往是经过选择而允许特定的人租赁其物。 擅自转租就破坏了此种信任关系,使得原租赁关系存在的基础受到影响。

第四,擅自转租可能影响租赁市场的秩序。我国对于房屋的租赁采取备案的制度,如果允许随意转租,则将导致国家无法对房屋租赁状况进行管理和监控,将会导致租赁市场的混乱和无序。

在我国,通常将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称为“合法转租”,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被称为“擅自转租”。何为出租人的同意?所谓同意,是出租人作出的允许承租人转租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同意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允许承租人转租。二是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转租事项,但是转租前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三是转租后得到原出租人的追认。事后同意的方式,出租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示其同意该转租行为,这就是说,即使出租人事先没有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但事后明确追认该转租合同的效力,或者出租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追认转租合同的效力,但仍继续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的,也可以认定为出租人以其行为对该转租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追认。但是,没有表示异议的,能否视为追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已经转租,超过6个月未提出异议,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 但如果出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则不能一概认定出租人对转租行为作出了追认。

在长期租赁中,转租是否为承租人的一项权利?从效率上讲,在长期租赁中,承租人享有转租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如果承租人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而且其仍应当要继续支付租赁费用,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允许承租人转租,就可能使其丧失通过租赁物获取收益并发辑租赁物价值的手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长期租赁的情形,承租人就享有了不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转租应当获得出租人的同意,从解释上看,所有的租赁关系都应当适用这一规定,长期租赁也应当通过解释而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当然,考虑到长期租赁的特殊性,法律上应当设计相应的制度,以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利益。依据《欧洲民法典草案》第Ⅳ. B.-7:103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没有适当的理由而拒绝转租的,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租人。这一规定对于妥当平衡长期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当然,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出租人。 JfKXrVHaWsccHBB16g/2VeHaF63JPp+BlqLBq8/7z137x7FaY8PI9M1bx+8UU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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