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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2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对区域限批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这标志着排污许可的管理将成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主线。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矛盾所在,对此,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了环境违法的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明确提出“按日计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还可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修订后的环保法还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还对公益诉讼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辑特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撰写了解读文章,对理解与适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fDwIrHxKmSV3JrcwN2CUH5/iuk8WeHcqhiIl6DIPA+wTah3kwT7uPYTOidfldL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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