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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为什么要修改

(一)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大气、水、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加剧,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加速,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多年来粗放发展带来的环题集中爆发,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已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从PX项目建设遇阻到垃圾焚烧厂建设遭阻,从四川什邡到江苏启东,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二)解决环境问题要靠法治

我国历来重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为了避免走西方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改革开放初期,即1979年国家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借鉴了当时国外防治污染的经验,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制度。经过实践,1989年正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按照当时世界先进的环保理念作了制度安排,正式确立了环境质量标准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并且,在环境保护法正式出台前后相继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等10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20部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此外,国务院颁布了20多件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也制定了上百件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健全,目前环境领域的问题重点是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当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由于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间比较早,有些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如限期治理制度;一些其后制定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和环境保护政策中的新理念、新制度没有能够在这部法律中体现出来,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生态文明的理念、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限批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因此,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不仅落后于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也落后于其后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法,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加以修改和完善。

(三)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立法应当与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相结合,要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面对环境领域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并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具体要求。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应当反映中央提出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wbQF4ecjToGbz94Q6pPuQK6Gr6+8fZVlpKcbf5ckTTUunHbfVRcpsRZS2eVr7M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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