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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质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正式的、法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重述,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厘清,是对如何适用问题的回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正确实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高度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必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截至2010年已经单独废止了七批167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还联合废止了41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1年4月,“两高”全面开展了对1949年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3351件。这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外的司法行政管理类文件和人事管理类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仅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个案答复,以及由外单位牵头制定的文件。依照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甄别标准和方法,此次集中清理中确定1600件文件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性质,确定1751件文件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工作要求,将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纳入了集中清理范围,而未将1751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

鉴于1980年至1997年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尚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制定样式、文号、程序和标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此次集中清理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下发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意见、答复等文件定性为“司法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下发的涉及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定性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997年7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等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工作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法”“法办发”为发文字号的规范性文件,均界定为司法解释。对于各部门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制发的有关法律适用的答复、复函等规范性文件,则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性质的界定:对仅仅适用于特定个案且未公开的文件,不定性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文件内容也适用于其他案件,而且曾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选编丛书等其他形式予以公开的,界定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在清理过程中,对确定纳入集中清理范围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根据不同情况作了区别处理:对于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的、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及时作出调整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并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保留;将司法解释中存在着部分应当废止、部分仍可适用的情形,考虑到审判工作的需要,不宜全部废止,但暂时难以重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纳入今后修改范畴,修改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部分仍继续适用。

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内容较多,既包括了长项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批复、答复。对于现行有效的长项司法解释,由于内容较多,本书没有采取逐条阐释的方式,而是进行了集中的、专门的阐述。对于行政诉讼批复、答复,本书在筛选后进行了详细阐述。没有进行阐述的批复、答复中,有的内容极为简单,语义清晰无歧义;有的请示的问题因时间久远,虽无不当,但是无进一步阐释的必要;有的已经成为长项司法解释的部分,无独立阐释必要等等。基于以上考虑,本书选择了 81件现行有效的批复、答复进行阐述。这些批复、答复有的涉及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的涉及不同行政职权之间的交叉问题,有的涉及行政诉讼法的理解问题,有的涉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绝大多数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疑难和复杂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既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这些批复、答复都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作出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实务性和指导性,已经成为重要的行政诉讼规则。为了便于读者阅读,批复、答复的内容用楷体字标出。

本书作者参与了绝大多数司法解释的制定,批复、答复的办理和讨论,对于司法解释、批复、答复的背景、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熟悉,在阐述相关问题时,尽可能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力求准确、客观和实用。除了此次司法解释清理后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外,我们还收录了清理活动结束后出台的若干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郭修江审判长撰写了其中四篇解读文章,在此鸣谢!本书既有一定的实用性,相信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答复的深入了解;本书又有一定的理论性,其中的理论阐释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于行政法学研究人员也有较强的参考价值。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内容较多,加之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不吝指正。

作 者
二〇一四年七月 Gc33p8oRNQKrzDCHftoxR8aDl8kjw0/N4k1rf67ba0VCgFT27ZkkvHhAMQOY4q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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