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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2013年8月19日      〔2013〕民四他字第4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13〕63号《关于授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TO+dWKLb8z/iTVWULu7rfnq9pXOhpHjHMgGmjWl+eH4dCb+14vLDH/ttWAJ5DH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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