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参加香港仲裁周的活动。香港回归十多年间,中国以前所未有的积极姿态参与国际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10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资“走出去”和外资“引进来”双向增长,中国在世界经济体系和国际经贸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这不仅对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关系发展、香港在区域经济中的功能发挥以及香港经济结构转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香港与内地提供高水准、全球化的法律服务能力提出了更为殷切的需求。
在各项法律服务中,仲裁服务作为一项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能够融合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语言、商业习惯、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的差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为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同时,商事仲裁也是来自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体系的营商人士和律师所共同熟悉并接受的争议解决方式。1958年《纽约公约》迄今为止已经有149个成员国,200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公布实施。上述国际公约和区际安排为商事仲裁裁决得以顺利地跨境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促使仲裁逐步发展成为解决跨境经贸纠纷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
今天的论坛汇聚了内地与香港法律界、仲裁界的精英,群贤毕至,济济一堂,共同探讨解决跨境仲裁纠纷中的实务问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庭长,藉此难得的交流机会,想向大家介绍一下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30多项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周强院长今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上明确指出,司法与仲裁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石,仲裁的生命力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协助与监督,两者优势互补,合作共进,共同推动纠纷解决机制公权救济和市场自治的多元化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主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对全国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我们秉持支持仲裁发展的执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多项措施规范各地法院行使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权、统一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办理效率,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实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特定法院管辖,具体为:(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件,申请撤销、承认或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一律由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集中管辖制度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强化了公正审判的外部环境。
二是打造国际型的专业审判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十分注重涉外审判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已经培养了一批审判经验丰富、具有全球化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官队伍。内地现有涉外法官1500余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5%以上,其中具有硕士、博士以及海外学历的占25%。这些涉外法官不仅熟悉中国法律、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投资仲裁透明度标准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双边以及多边国际交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我们将为涉外法官提供更多的对外交流培训机会,不断提升法官的涉外审判能力,逐步在国际上树立中国法院、中国法官的影响力。
三是建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内部请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5年8月28日和1998年4月23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否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必须由受案的中级人民法院报经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裁定。内部请示制度降低了不同法院错误适用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发生率,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的明确立场。内部请示制度虽然属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内部监督和事先监督,但最后都以复函的形式在我庭主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上刊登,向社会公开,在实践中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行为的效果。
四是限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办理时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1日公布《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规定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我们还将针对超期审理的情况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强化审限约束。
在长期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人民法院恪守条约义务,从严适用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尊重仲裁的特有规律,有效维护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体现了仲裁公正。《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自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稳定。2000年至2008年期间,人民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24件,裁定予以执行的23件。2009年至2012年没有不予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具体的案件受理数据正在统计之中。
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稳步推进,两地经贸交往日益密切,两地商事争议解决需求日益旺盛。201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正式成立,这不仅是内地与香港更紧密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内地仲裁机构在向国际化进军的过程中对香港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的信任。我相信,通过仲裁机构的跨境合作和交流,一定会有效地增进双方对于两地法律的理解,极大地提升两地的仲裁服务水平,内地和香港必将成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两大商事仲裁枢纽中心。内地与香港公正、高效的司法系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仲裁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保障和推动内地与香港持续共同繁荣!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