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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指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2013年11月8日      〔2013〕民四他字第5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二他字第00014号《关于请求指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及“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指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上诉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组织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64kpUfRvC88cR2PrQowYE9q9mnWPMmozLQyI8a6Mza9motVSBBY6J3D7Q04P84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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