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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13年8月28日      〔2013〕民四他字第4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13〕5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指定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

此复 YuoRtVqZ0R3Kk++N+dguTqZ7AxRpdLOrbruYyiiHKvCgjtVa77eWzjDk2KK6P5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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