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富民
“成年人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法法律制度。从体系上看,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早在《十二铜表法》第五表,就有对精神病人和浪费人设置监督和保护的规定;到了优士丁尼时代,将监督、保护的对象延伸至“弱智者、聋者、哑者和慢性病患者”。时至今日,罗马法关于成年人监护的理念与制度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其对于构建我国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独特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6zF47qtsp3RRIy6ZiM1xkTLagiNYJnzZ6XEDF3v34jZZF5ySFqXMlNO45k1pfi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