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最新立法成果,是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大实践成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部法律,全面体现了人民法院近25年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实践,为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开启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事业的新常态。
新常态是一个新词。按照我的理解,所谓新常态,指的是一种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不可逆的趋势性发展状态。行政审判的新常态,指的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基于新的形势和任务,行政审判工作所应具有的不同以往的趋势性发展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判工作迎来了新的历史性机遇,行政审判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好。概括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带来了重大机遇;第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第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行政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并扫清了思想认识障碍;第四,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与此同时,行政审判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第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第二,法治观念、法治氛围、法治环境的深刻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折射行政诉讼总体状况的“两高四低”现象仍然凸显;第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判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仍然突出。
基于新时期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开启的行政审判新常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将合法性价值视为行政审判的基本或首要价值;第二,强化司法的人权保障,依法实现无障碍权利救济;第三,力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增强行政审判的实效性;第四,高度自律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避免行政审判权的怠用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