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令第662号发布。原《条例》自2000年9月25日发布至今已15年,对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工程建设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一部基础性法规,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均应共同遵守。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基础。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了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罚则,体现在修订后的第四十条,该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项修订不仅是对原《条例》内容的补充,更体现了建设工程管理的新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是依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确保勘察设计活动在合法条件下进行,防止不科学选址和可能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建设工程给事故灾害埋下隐患。
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这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新《条例》的修订强调勘察设计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以严谨科学的职业精神确保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体现了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发展方向,包含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新《条例》的修订,强调编制设计文件应依据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引导工程设计工作要更加注重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等特点,注重环境保护,促进人类工程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