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主要规定了地图的审核范围、送审主体、送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和程序等。
《条例》明确,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该负责人指出,在地图编制方面,《条例》不仅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标准和要求,而且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其中,《条例》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根据《条例》,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主要有五类,分别涉及: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此外,《条例》明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