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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共同犯罪

在刑法理论上,共同犯罪具有与单独犯罪不同的构造,因而有很多特殊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在实务中,多数犯罪由单独的个人(直接正犯)实施。但是,有很多罪犯意识到,单凭个人的力量,必然势单力薄,造成的后果也很有限;如果有多人参与犯罪,法益侵害结果更容易发生,行为人逃避抓捕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实践中,为数不少的犯罪由多人实施。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案件侦破难度都远远大于单独犯罪,所以,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进行了特别规定。在二人以上参与犯罪的场合,如何区分各自的角色,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多人参与的犯罪,各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分工是有所不同的。为了准确地界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共同参与人的处罚原则。因此,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是共同犯罪处罚的前提。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方法,大致有两种:(1)分工分类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此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两类。按照分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决定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是正犯,对正犯可以直接按刑法分则处罚。而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使犯罪构成得以补充而具备,分工分类法重点是解决共犯的定罪问题,但同时也解决了共犯的量刑问题。(2)作用分类法。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中国古代刑法向来把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与从犯两类,《唐律》以及明、清各代的律例也都沿袭这种分类方法。作用分类法,虽然圆满地解决了共同正犯的量刑问题,但在解决定罪问题上,存在不足之处。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以作用分类为主、以分工分类为辅。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这个统一的共同犯罪概念中,没有区分正犯与共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按照作用分类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概念和处罚标准作了规定;同时,对教唆犯按照分工分类法进行了规定。对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研讨,必须重视我国刑法的作用分类法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按照分工分类法,对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进行规定,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的做法,其优点也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人是正犯,对正犯可以直接按刑法分则各罪的规定处罚;对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而由刑法总则加以特别规定,对教唆犯、帮助犯的处罚就需要考虑总则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从表面上看,也就谈不上正犯与共犯的界限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理论上,仍然有必要借用正犯与共犯概念,深入讨论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唯其如此,司法实务中各种与共犯有关的疑难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也才有可能做到准确无误,关于共犯论的研究也才能逐步得到推进。 0PSeycauXoKQuIva1sfdtgjD5kwmdEYXF8cSRjniRhKRS7EMoM8jJ6V3l3h2ex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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