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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相关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法释〔1998〕30号)(节录)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 法释〔1999〕18号)(节录)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1〕19号)(节录)

第二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相关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节录)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释解】

本条是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中央政权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进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二)认定

1.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

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2.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3.在本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刑法第104条中武装暴乱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上罪均相同,此不赘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者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

1.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者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者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作为犯罪处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第246条、第300条第1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4bLnv9D/1/81NMQwPhzDgCHK6pRqHoDz3Q0Yf5BIoCpNCCBS5SwfFJwNNthOe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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