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释解】

本条是关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又同时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但主要侵害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切犯罪预备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二者行为特征区别是:一个是武装叛乱,一个是武装暴乱。所谓“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叛乱并不完全等同于“持械聚众叛乱”。所谓“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档案、军火或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块等一般暴力时,则不宜作“武装暴乱”对待。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武器尚未来得及被使用,或者没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二、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刑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

根据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RsbadBD39eJ1wVl5vtL1RD2w57uuWnGUCxQ8/3IM5n7TX/vdNbfkVRo+tf0YV1S1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