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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概要】

本章从第102条至113条,共12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犯罪中性质最严重、最危险、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其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所取得的最重要的革命胜利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一切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把破坏的目标集中指向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它们。国家也决不允许任何人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决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刑事犯罪虽然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其表现形式和内容却各不相同。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足以侵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其他刑事犯罪侵害的是社会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种局部利益的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我国的独立、安全、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反国家的行为。具体而言,即本章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只有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一的,才具备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条件。

具体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思想不能构成犯罪,刑法不允许惩罚人的单纯的思想活动,不承认有所谓的“思想犯罪”。只有当思想活动变成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能谈得上犯罪。因此,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必须严格区分思想与行为的界限,区分反动思想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2.言论是思想的表露,是否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这要进行具体分析,要查明行为人是在什么场合,发表了什么言论,要达到什么目的,要区分单纯反动思想的表露与基于反动思想而实施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限。例如,有人在自己的日记中暴露出意图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但未向社会扩散,就只能以思想问题对待,不能视为犯罪行为。在人民内部讨论问题,可能涉及政治上或学术上的问题而发表了某些错误言论,甚至反动观点,也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或者政治性错误,不能当作犯罪,只能以批评教育或批判的方法解决。但是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大庭广众之中公开发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煽动行为,应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三)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犯罪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对某些犯罪除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殊主体的条件,例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而叛逃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故意的内容中必须具备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目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有的是为了实现个人野心,有的则为贪财图利,不同的犯罪动机对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有影响。

危害国家安全罪大多出自直接故意,只有少数犯罪亦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动机而实施前述行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结果的发生却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了12种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如下: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第102条)。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第103条第1款)。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第103条第2款)。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第104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如果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则依照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第105条第1款)。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第105条2款)。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祖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第107条)。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企图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投敌叛变罪,是指背叛祖国、投靠敌人的行为(第108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祖国、投靠敌人的行为。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9.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第109条)。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指“掌握”国家秘密就是从重处罚的条件,而不管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是否出卖或泄露给其他国家、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10.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的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110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下述三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凡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间谍罪。犯间谍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第111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注意区分罪与间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前者的对象单一,仅指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后者除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之外,还包括进行其他破坏活动;(2)前者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而后者则通常与间谍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2.资敌罪,是指战时以供给敌人武器装备或其他军用物资的方式资助敌人的行为(第112条)。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犯资敌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对国家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类犯罪,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和命运。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坚决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必须严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本章有关条文除了对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名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外,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作了以下特别规定:

1.刑法第113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五种罪行外,其他七种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刑法第113条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第111条都有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4.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sxbNZ/gvZJDdk4AFHuDRzGsAJBTB+gPrA1VIYSPUSGoBkK9FPs/iY6dX/k/TbE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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