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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两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分则。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即刑法的基本原则、任务和适用范围;犯罪和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等问题。分则是对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规定。

刑法总则和分则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总则是对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则的具体运用。没有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及刑罚的规定,总则的原理、原则就无法实现;但要正确运用分则的内容却又离不开总则,即必须以总则确定的原理、原则作为运用的依据。所以,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辩证关系中可以看出,学习刑法分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掌握各种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总则虽然对犯罪的一般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了规定,对划清罪与非罪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但要进一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通过分则,掌握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才能实现。例如,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客观要件必须是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果采用非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研究,就可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也存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概念和要件之中,它们有的是以犯罪客体的性质来区分,有的是以犯罪对象来区分,有的是以犯罪的方法来区分,有的是以主观要件来区分,等等。因此,只有认真研究各罪的构成要件,才能真正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法总则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适用于各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制度。但是,由于犯罪的性质不同,其危害程度也就不同。刑法分则对不同性质和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和处罚原则,只有认真研究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和处罚原则,才能做到正确量刑,罚当其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和刑罚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属于矛盾的普遍问题,而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学习犯罪的一般原则问题如果不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相结合,往往感到抽象难懂。只有通过具体犯罪要件的分析,才能深刻和形象说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众多的具体犯罪分成十类,其排列顺序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将这十大类犯罪和每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科学地排列,就构成了我国刑法分则的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适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

各类犯罪的划分和排列顺序,主要是根据以下三条原则来决定的:

1.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

社会上的犯罪虽然各种各样,它侵害的社会关系也各有其特点,但从它们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性角度来看,某些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共同性,它们都侵害了社会关系的某一个方面,即同类客体。刑法分则把各种具有同类属性的具体犯罪归为一类。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它们侵害的同类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刑法分则将它们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又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具体侵犯财产的犯罪,它们侵害的同类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刑法分则将它们归为侵犯财产罪一类,等等。据此原则来划分,我国刑法分则将各种犯罪划分成上述十大类。

2.各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在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上,刑法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大体上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所以排列在刑法分则的首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所以将其置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其他各类犯罪之前。其他各类犯罪中除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因其都是特殊主体,具有特殊性,将其置于分则最后之外,其他都按此原则排列的。

3.适当照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在同一类犯罪中,对各小类和各种具体犯罪由重到轻进行排列,并适当照顾到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犯罪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故置于本章之首,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几种犯罪和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几种犯罪,与本章其他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置于本章之末。但同时为了照顾到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又把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排在一起,而把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排在它们之后,这样既考虑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又考虑到它们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就使各种犯罪在排列上更加严密紧凑,从而使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构成较为完整的科学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以下各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12个条文,12种罪名,即:背叛国家罪(第102条);分裂国家罪(103条第1款)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第1款)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投敌叛变罪(第108条);叛逃罪(第109条);间谍罪(第110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资敌罪(第112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共有35个条文,54种罪名。按照条文顺序排列如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至第115条):放火罪(第114条、115条第1款);决水罪(第114条、115条第1款);爆炸罪(第114条、115条第1款);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115条第1款);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6、117、118、119、121、122、123、124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119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有关恐怖活动的犯罪(第120条至第120条之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4.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方面的犯罪(第125条至130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3款);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5.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第131条至第139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交通肇事罪(第133条);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这类犯罪共有11个条文,9个罪名。它们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2.走私罪

这类犯罪共有7个条文,10个罪名。它们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154条)。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这类犯罪共15个条文,17个罪名。它们分别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2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1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这类罪共有25个条文,30个概括性罪名和单一性罪名。它们分别是:伪造货币罪(第170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变造货币罪(第173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高利转贷罪(第175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条第1款)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第1款);逃汇罪(第190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洗钱罪(第191条)。

5.金融诈骗罪

本类罪共9个条文,8个罪名。它们分别是:集资诈骗罪(第192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6.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类罪共14个条文,17个具体罪名。它们分别是:逃税罪(第201条);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第204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7.侵犯知识产权罪

这类罪共8个条文,7个罪名。它们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假冒专利罪(第216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8.扰乱市场秩序罪

这类罪共12个条文,具体规定了13个罪名。它们分别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串通投标罪(第223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非法经营罪(第225条);强迫交易罪(第226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这类罪共37个条文,43个独立罪名,可归纳为八种类型:

1.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第232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2.侵犯他人的性的自由权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第236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2款);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3.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绑架罪(第239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非法搜查罪(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强迫劳动罪(第244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侮辱罪和诽谤罪(第246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5.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第256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6.借助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的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第247条);暴力取证罪(第247条);诬告陷害罪(第243条);报复陷害罪(第254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7.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重婚罪(第258条);破坏军婚罪(第259条);虐待罪(第260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遗弃罪(第261条);拐骗儿童罪(第262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8.其他犯罪,即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罪(第250条)。

五、侵犯财产罪

本类罪共有15个条文,13种罪名: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盗窃罪(第264、265条);诈骗罪(第266条);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聚众哄抢罪(第268条);侵占罪(第270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敲诈勒索罪(第274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本类罪共34个条文,50种罪名,即: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招摇撞骗罪(第279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第3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3款);代替考试罪(第284条之一第4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290条第3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条第4款);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第1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第1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第2款);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赌博罪(第303条第1款);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2.妨害司法罪

这类犯罪有15个条文,20种罪名,分别为:伪证罪(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窝藏、包庇罪(第310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这类罪共6个条文,8种罪名,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

4.妨害文物管理罪

这类罪共6个条文,10种罪名,即: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倒卖文物罪(第326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盗掘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

5.危害公共卫生罪

这类罪共8个条文,11种罪名,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医疗事故罪(第335条);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这类罪共9个条文,15种罪名。按其侵犯对象和行为性质,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第二类是破坏动物方面的犯罪,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第三类是破坏植物方面的犯罪,包括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第四类是破坏资源的犯罪,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类罪共11个条文,12种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本类罪共5个条文,6种罪名,即:组织卖淫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358条);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9.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类罪共5个条文,6个罪名: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本类罪共14个条文,23种罪名,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1款);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第375条第2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条第3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贪污贿赂罪

本类罪有17个条文,13种罪名:贪污罪(第382、383、394条);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受贿罪(第385、388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行贿罪(第389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90条之一);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介绍贿赂罪(第392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九、渎职罪

本类罪共有25个条文,37种犯罪,即: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第397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第400条第2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放纵走私罪(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类罪共32个条文,31种犯罪,即: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投降罪(第423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军人叛逃罪(第430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战时自伤罪(第434条);逃离部队罪(第435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虐待部属罪(第443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私放俘虏罪(第447条);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PPLx4+uNwldf9f/sEKxgImG+7MGNKJSNmrLLIoshuFXn8EzDv/Nd3FfdkQ6zWD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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