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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解】

本条是关于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孤立、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保护群众免遭欺骗、诱惑,国家禁止个人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这实际上是在保护个人免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浸害,进而保护公共安全。对于部分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倾向的人,如果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将会导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蔓延,在这些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误导下,可能会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对于情节严重的持有行为,有必要进行刑法惩治。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是灌输、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技能、方法的“教材”,属于违禁品。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将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的行为,作为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予以坚决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持有”,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地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随身携带属于持有;在住处、所开汽车等本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存放,也属于非法持有。不管持有属于何种形式,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阁书、音频视频资料,不仅持有者本人会成为这些资料的受害者,在这些资料的腐蚀下沦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成员,甚至去实施恐怖主义活动,而且持有这些资料在客观上会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扩散、蔓延,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客观的潜在的危险,使公共安全处于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侵害的危险状态。“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是否“明知”的认定,不能以行为人的供述和认知为标准,而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本罪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该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持有的,或者持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数量较多的,等等。对于因为好奇或者思想认识不清楚,非法持有少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没有其他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行为,经发现后及时销毁、删除的,不作为犯罪追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VgWrJuZIp83+wO4kbW+LxCu/f8sVixyoDm+972So2rt75tm5LoRmwPObdPDn28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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