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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解】

本条是关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具有一定的图案和形状,具有极强的认知和感性色彩,当人们在公共场所看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时,心中就会自然产生一种恐惧的情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是一种反动集团的象征,在公共场所出现会产生一种标签效应,增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组织性和社会影响力。通过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来强化人们的对它们的身份意识,渲染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氛围,是对现有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挑衅和破坏,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标志,把他人视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工具,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的自由,客观上助长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嚣张气焰,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威胁。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安宁的公众生活秩序。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是一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的,不仅宣扬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在社会上营造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危害了公共秩序,还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将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行为,作为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予以坚决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暴力”,是指殴打、捆绑、伤害等直接使他人肉体遭受痛苦,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抗拒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他人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被迫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胁迫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音频、视频等形式的。胁迫的内容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凶器胁迫,如果不顺从,胁迫立刻转化为暴力;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将其从社区孤立、死后不给念经送葬、禁止参加宗教活动等。暴力、威胁既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实施而让被害人感觉到恐惧而被迫服从。除了暴力、胁迫手段以外,通过采用对被害人产生肉体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的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也构成本罪,如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长时间暴露在高温或者严寒中等。

“公共场所”,是指居民区、广场、街道、影剧院、商场、车站、学校、寺庙等不特定人员可以进出的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由于可以允许不特定的人员进出,也应属于公共场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是根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理念与思想设计的,与普通服饰有明显区别的具有象征性的服饰,比如写有恐怖活动组织名称的头巾,印有象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图像的衣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是指是表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特征的记号。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以显著、易识别的物象、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通过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手段,在社会上强化了人们的身份差别意识,用异类的标志或者身份符号,刻意地制造出隔膜和距离感,以达到其渲染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甚至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目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二、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本罪与其他恐怖主义犯罪竞合时的处理。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组织和参加者强制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成员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或者恐怖活动的培训者强制被培训者穿戴的,对强制穿戴的行为,应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或者培训恐怖活动犯罪吸收,不再对本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组织和参加者以及恐怖活动的培训者,强制恐怖活动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以及被培训者以外的人员穿戴的,应当对强制行为单独评价,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DByXpl7IxVX68nv8wpGo95mmOvCehrDsAE8HvLPJFdOlhBZx9vaHWECfa8ab/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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