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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释解】

本条是关于投敌叛变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投向敌人,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有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二、认定

(一)本罪与间谍罪的关系

二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本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后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国内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关系

二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三、处罚

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或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胁迫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高级官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人员)叛变的,等等。

“武装部队人员”,是指在国家正规部队或者其他武装组织中服役的人员;“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这三种人员,是维护和保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带领他们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对带领他们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 LwljQuZhSnGKl+Ai/4K04+ruXUPn3IhEpiKzQ0kVGByxHZ+UBaWNzYRaUS39Tv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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