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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概要】

本章从第232条到第262条之二,共计37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这两方面的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民人身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基础,民主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保障。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如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是指侵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行为。如侵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权等。

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如果行为指向的不是这类特定的客体,就不构成此类罪。有的犯罪行为,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抢劫罪等,虽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民主权利,但这只是作为实施有关犯罪的必要手段,而主要不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或者说,这两种权利仅为双重客体中的次要客体。所以,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罪。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本章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就其行为的表现形式看,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多数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等,则只能由作为构成。

(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例如,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章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为已满14周岁外,其余各罪均为已满16周岁。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本章规定了以下各罪: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232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定罪。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第233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第234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重伤的区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统一标准;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第234条之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权利和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为目的,但构成此罪不以牟利为必要。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第235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重伤的鉴定标准与故意伤害罪相同;主观方面是过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第236条)。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强奸、帮助强奸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应是指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如果妇女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要有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应当定为强奸罪。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等;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第237条第1、2款)。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8.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第237条第3款)。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只要有猥亵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猥亵儿童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9.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第238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上述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10.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第239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第240条)。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第241条)。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第242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正常公务活动,又包括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14.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43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目的。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5.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第244条)。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休息权和人身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协助强迫劳动的强迫劳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强迫劳动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招募”,是指在社会上物色对象,网罗、招收、聚集务工人员;“运送”,是指将务工人员送至劳动地点的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协助强迫劳动的犯罪故意。犯本类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44条之一)。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第245条)。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18.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第245条)。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19.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46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20.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46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上述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1.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第247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22.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第247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3.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48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国家的监管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49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尊严;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250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尊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出版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出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51条)。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51条)。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52条)。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第253条第1款)。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53条之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1.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第254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报复陷害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第255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正常财务工作秩序,又包括会计、统计人员的正当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3.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56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第257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如果由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35.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258条)。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第259条第1款)。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7.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第260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冻饿等方法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是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如果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3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第260条之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冻饿等方法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9.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第261条)。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0.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第262条)。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第262条之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第262条之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xHtUUON0fnSSdSN0l0qbfgnwEylOOnlxx1G+14pr8hWzZOXjakUxD0sn04Qwk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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