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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相关规定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规定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7日起施行 商检发释字〔2014〕1号)(节录)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释解】

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行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应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是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刑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当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DlXQHiX5r56Hd+zPZ260r88h/KZ3K3xsSh2NQ5Lkk9Z9yAzCZlJ+p91yg3umEZ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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