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概要】

本节从第221条到第231条,共12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主体的平等、交易的自由、公平的竞争为其本质特征。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为规范市场秩序,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市场主体失范、市场行为失规、市场运作失序的现象日趋好转。但上述法律法规中对扰乱市场秩序之行为仅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足以惩治极少数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本节特设规定,对扰乱市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重打击,相信它对国家各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我国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会起到很大作用。

本节规定了以下各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221条)。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2.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2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3.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223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犯罪主体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224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第244条之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5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7.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6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第227条第1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9.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7条第2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8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1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9条第1款、第2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1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229条第3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13.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30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逃避商检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bVbHFfTaz0sMZyA1/Y3noWpfWTuCbRFaGHBfXmhkLwjIA9lWIGphKd+LnOTe55N7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