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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副院长 江必新
(2016年1月15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的要求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按照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具体调度指导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形势任务,统一思想认识,为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上,云南、贵州、江苏、福建等4个高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介绍了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经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7个省(区、市)的30家正在立案审查和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中、基层法院汇报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谈了很好的意见。与会同志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深入讨论,很受启发。特别是云南、贵州、江苏、福建等地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经验,值得各地法院认真学习借鉴。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2015年以来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2015年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2件,审结20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6件,审结1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审结3件。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促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取得了显著成绩。

——审判理念日渐更新。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惩治并重、绿色惠民和保障公众参与理念,在审判工作中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适时采取依职权调取证据、行使释明权、委托鉴定等手段,提高维护环境权益的有效性;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衡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福建南平破坏林地公益诉讼案,二审法院判决侵权人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同时确定侵权人不履行限期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判令侵权人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起到了较好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意义。福建、贵州、江苏等地法院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充分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

——立案工作日趋规范。最高法院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协调工作机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与立案庭共同加强对受案法院的监督指导。多数法院能够按照立案登记制和最高法院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沟通协调,依法审查、及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例如,四川甘孜中院受理了一起危害濒危保护植物公益诉讼案、河南郑州中院受理了一起破坏人文遗迹公益诉讼案、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康菲溢油公益诉讼案;山东庆云法院、贵州福泉法院、福建明溪法院、江苏常州、徐州中院分别依法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5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内蒙阿拉善盟中级法院于2016年初受理了3起涉腾格里沙漠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这些案件的受理,很好地贯彻了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提升了司法的公信与权威。

——审判机制逐步健全。一是着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专门化在内“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夯实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基础。二是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密切关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归纳裁判标准、通报办案质效、发布典型案例、共同开展调研、组织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三是妥善运用集中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措施,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贵州高院根据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4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保护案件。湖北、广东、兵团法院亦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四是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云南、福建、贵州、重庆、河北、江苏等地法院推进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司法职能日益彰显。严格按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实行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并进一步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及时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信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结合审判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做好法律宣传以及舆论引导,不断回应公众关切。江苏泰州、福建南平、贵州福泉等法院依法公正审结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彰显了环境司法保障绿色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增强了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实践证明,各级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所进行的探索是有益的、成功的,对全面推动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促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有效发挥了司法的职能作用。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均衡。越来越多的法院认识到位,积极主动,专门化审判水平逐步提高;但也有部分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和功能认识不足,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专门化审判机制发展不平衡。二是部分法院缺乏担当。对于新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畏难情绪,调研不够、应对不及时,不能按照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及时受理。三是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涉及面广,牵扯部门较多,还没有形成一个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监督指导力度不足,裁判尺度不够统一。四是多数法官对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法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缺乏了解,业务素质、专门化审判水平有待提高,抵御外部干预能力亟待增强。这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正确处理七对关系,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一)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落实绿色发展的要求,同时也要注意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要求,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能够把这两种价值高度融合在一起的是上策,只重视环境保护、不注意发展的是中策,只单纯考虑发展、不顾及环境保护的是下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既要充分关注环境保护的需要,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裁判的重要衡量因素,又要在环境生态可承受限度内推动绿色发展。

(二)处理好司法保护和其他路径保护的关系。综合治理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并不是保护环境的唯一路径。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对环境保护是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具有一定的监督权限。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也有监督权。在这些监督体系中,我们一定不要包打天下,要为其他机关发挥作用留有余地、留有空间。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发挥独有的、应有的作用,推动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众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

(三)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要把握好司法权行使的界限,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着力构建法治体系。要秉承中立裁判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认真考量行政机关能否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行政行为实现诉讼目的,能够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的,注意司法权不能代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要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遵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四)处理好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关系。近年来,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但并不能完全转向当事人的立场。这一点与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特殊的司法结构、诉讼结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利益多元、纠纷复杂、政策性强的特点,司法权要有更多的职权主义色彩,要在尊重审判规律前提下,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体现法律对环境资源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受害人的适度倾斜保护。

(五)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社会效果要服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实现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去实现,而且要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实现。不能为了获得所谓的社会效果,违背、违反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简单套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处理不了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去创新。在法治的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取得社会效果最大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绿色发展之间的关系还处在冲突、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尤为重要。

(六)处理好坚持法治原则和探索创新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老的路子很难解决,不创新不行。尤其在审理方式、裁判方式上需要创新。这种创新是鼓励的,但是要注意坚持法治原则。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涉及到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调整,这种利益的再分配需要有法律根据。在没有明确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结合具体案件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不能简单地“赤膊上阵”,进而招致不应有的争议和批评。

(七)处理好利用本土资源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关系。创新也需要多交流和沟通。公益诉讼在域外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要注意研究域外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典型案例。要结合我国法治背景研究同样的条件下借鉴域外立法的可行性,汲取有益经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注意吸收地方法院的创新,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及时吸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公益诉讼审判的监督指导。

三、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水平

(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要坚持授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共识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审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二要妥当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立案登记制对立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案并不是不审查,而是要求立案审查时加快步伐,破除案件受理上的土政策,不能过度审查;同时要注意给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手续,尽可能让当事人减少往返;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充分运用释明手段。三要注意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是不是与行政裁决内容重叠,还要注意诉讼请求与法院既判力的关系等问题。对于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不符合公益诉讼目的的诉求,应当要求当事人修正。四要准确把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对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且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认定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审理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要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如果未来的裁判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明显或者潜在地给利害关系人确定义务、责任的,应当依法尽可能让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参与到程序中来。二要注意专家立场的超然性。对于专家作用的发挥,目前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作为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为审判人员提供咨询的专家辅助人。贵州法院自始至终依靠专家群体是一个很好的经验。以上三种做法都可以试,但要准确界定专家在诉讼中担当的角色,确保专家意见的客观性。三要注意掌控好审理节奏。环境公益诉讼涉及鉴定、协调、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制定等问题,审理周期往往比较长。尤其是对于社会公众、地方党委政府关注的重大案件,审限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考虑的主要因素,鉴定期间、确定修复方案期间等可以依法扣除的应当扣除审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依法申请批准延长审限。

(三)关于裁判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要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裁判。采取保全措施,要充分考虑到执行的效果,坚持处罚法定,尽量适用裁定。要妥当运用行为保全裁定,实现防止污染者继续违法排污的目的,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有的法院采用下达禁止令的方式执行生效的行为保全裁定,这种具体执行方式可以继续探索。二要处理好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人民法院监督的关系。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职责是确定行政机关义务的判决,要慎重使用,不能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划为不作为范围。此外要注意的是,约定职责、后续义务等不属于履行职责判决适用的情形;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是否决权,而不是创制权,法院不是处罚主体,不能直接判决处罚内容。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执行解决的,要监督、维护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三要更加注重诉讼目的的实现。要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审判工作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衔接,以司法裁判确认地方环境治理和环境修复的成果。贵州法院将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裁判附件的做法,很有意义,值得推广。对于修复义务的执行,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方案并具体监督实施。

(四)关于完善审判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要注意总结、巩固和推广成熟的经验和成果。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讲话会上提出,要认真总结一些法院统一审理环境资源等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经验,继续探索推进“三合一”改革。各级法院要在福建、江苏、贵州等地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推广,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二要加强监督指导。凡是在高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三合一”或“二合一”专门审判机制的,由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行政庭等部门参与;在高级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庭,但未实行“三合一”或“二合一”的,由行政庭指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审判庭参与;既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也未实行“三合一”或“二合一”的,由相关业务庭根据高级法院分工开展指导工作。要注意避免因内部协调、沟通不畅,发生推诿扯皮现象。三要加快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工作。各省高级法院要尽快按照要求,确定部分审判力量强的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以及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客场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四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证据制度、责任方式、诉讼费用负担等,健全完善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则。

(五)着力提高法官从事专门化审判的能力素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承担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两类案件审判任务,跨越民事、行政两大诉讼门类,涉及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力主体,牵涉利益巨大,政策敏感度高,各方干扰较大,对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生态环境改善需求愈加强烈,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有力维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立法进度加快,新法层出,规则日益明确,对法官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官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原则和政策,协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注重多元价值整合,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环境资源审判能力,适应新要求、完成新任务。

四、依法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

(一)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陆续向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公益诉讼案件。各试点地区法院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据文件要求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方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办法前,各地人民法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如遇有与法律、司法解释冲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三)健全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总牵头负责。民事审判第一庭具体负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指导;民事审判第四庭具体负责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庭具体负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指导;行政审判庭具体负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指导;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四)加强立案、审判工作的协调对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建立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做好与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的沟通对接,建立专门的联络人制度和舆情应对机制,保证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依法、顺利进行。要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按照要求上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立案、开庭审理和裁判情况,同时做好总结、宣传工作。

同志们,2016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既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希望大家继续关注、研究这项工作,积极建言献策,贡献经验智慧,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努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稳妥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dKktyTbOkCgI0ND9Yp2vnp9DwKapL42PCqdyhGWFtm7fARTtKrafhmuaeKfMPi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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