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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水平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江必新副院长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

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1月7日)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周强院长对这次会议专门作出重要批示,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环境资源审判的高度重视,明确了今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这次会议选择在福建古田召开,具有特别的意义。古田会议确立了思想建党、政治建军原则,指明了中国革命的方向和道路,成为保障革命力量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并最终取得胜利的红色基因。古田会议精神是我们党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特别是对处于起步阶段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这次会议也是一次现场交流会。早在2000年,习近平总书记担任福建省省长期间,就前瞻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并亲自在长汀植树造林,指导防治水土流失工程。十多年来,福建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森林覆盖率连续38年居全国第一,2014年全国首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落户福建。近年来,福建高院、龙岩中院等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着力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和绿色司法的升级版,在机构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审判职能发挥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经验。接下来,会议还安排了现场考察,福建等七家高级法院要做经验交流发言,大家要认真学习借鉴。

下面,我讲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近年来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回顾

环境资源审判历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指导下,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审判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数量呈直线上升态势。针对此种情况,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9677件,审结27552件,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43917件,结案34988件。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认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91935件;审结170611件,其中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571件,审结3895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稳妥推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海南、重庆、甘肃、北京、宁夏、辽宁、河南、安徽、浙江等地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6件,审结2件;贵州法院受理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2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突破传统审判思路的束缚,积极开拓创新。海南、昆明、贵阳、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福建、贵州、江苏等地法院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解决执行难。

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加强。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截止2015年9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456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等9个高级法院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4省已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其他高级法院也都指定了相关部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实审判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福建、贵州、河北、江苏、山东等地法院还选调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业务骨干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庭,为实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奠定基础。

监督指导功能不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颁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加强顶层设计,提供政策指引。制定《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大部分高级法院结合各自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

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推进。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贵州高院根据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保护案件。湖北、广东、兵团法院按照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建立“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贵州等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则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四合一”模式。探索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福建、云南、贵州、重庆、河北、江苏等地法院推进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动,构建完善环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

公众参与力度不断加大。畅通案件受理渠道,明确主体资格,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选任人民陪审员,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重大案件实行庭审直播,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信息,龙岩、漳州、南平、昆明、贵阳等地法院还建立了碳汇教育基地、公益林和生态示范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蓬勃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设立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今天又在龙岩等15个中、基层法院设立了首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贵州、江苏、云南等地法院聚焦环境司法热点问题,多次举办环境司法论坛,推出了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中韩、中法环境司法研讨会,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以及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并积极拓展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渠道,提升了我国环境资源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回顾过去,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经历了从初创走向发展、从探索走向规范的历程,成绩来之不易,经验难能可贵。这些成绩和经验的取得,是在各级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体干警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辛勤工作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岗位上的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向给予这项事业大力支持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环境资源审判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部分法院领导对环境资源审判重要性、特殊性认识不到位,不能准确把握专门化审判的目标路径;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部分法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推动不积极、不主动,不能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发展不健全、不平衡,现有法官队伍环境司法理念亟待更新,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环境公益诉讼亟待加强,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不够统一,新型、疑难案件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有待研究;抵御外部干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这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全面准确认识和把握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当前,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既面临着严峻的困难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准确分析、把握大势。

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环境资源审判确定了新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强调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今年中央先后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重要措施。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再次做出专门部署,强调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走生态良好的可持续的文明发展道路;必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并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划。人民法院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在生态文明领域,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良好的生态环境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核心诉求,公众环境权益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一定环境影响,项目选址周边群众乃至更大范围的群众自发抵制事件不断发生,邻避现象日益凸显。原因之一就是现有的环境权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充分满足需要,救济渠道不够畅通。环境资源审判要自觉肩负起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任,积极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不断完善环境诉权保障机制,依法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违法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实现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法律政策的完善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新依据。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为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已经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进行了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以及“土壤十条”的制定工作已列入议事日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人民法院应当将“纸面上的法”变成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命力的“活法”,使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充分体现和落实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不断推进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环境资源审判带来了新挑战。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发展模式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在经济多年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环境资源方面存在明显短板,面临的形势严峻,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难度加大。当前,节能环保产业已被国务院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在继续实行资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的基础上,水资源和建设用地也要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如何落实环境保护法确定的保护优先原则,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推进环保服务市场化机制和环保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是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

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为环境资源审判创造了新机遇。立案登记制、案件管辖制度、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与环境资源审判密切相关的改革事项正在稳步推进,为环境资源审判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广空间、更大机遇和更好的制度保障。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创新成果,也将深度融合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为准确研判案件态势,突出重点治理区域,提炼类型化裁判标准,提升审判信息化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依托。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主动搭乘这趟信息化快车,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和解决环境资源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水平。

环境问题全球化为环境资源审判拓展了新领域。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和污染物转移等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以国际公约为核心的环境治理规则不断完善,各国环境法的吸收融合业已成为趋势,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合作日益加强。要在注重研究解决国内问题的同时,放眼世界,立足长远,深入研究应对全球环境资源问题、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推动绿色发展的司法措施和裁判规则,积极参与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切实保障国际环境公约的实施和履行,增强我国在环境法领域的话语权,提升我国环境资源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机遇与挑战并存,期望与责任同在。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于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正确实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提升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重大意义,主动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扎实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面临的形势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审判体制机制,提高队伍能力素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进一步统一思想,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进程中乘势而上,有所作为,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做到思想上与时俱进、行动上干在实处。

树立保护优先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中华传统文化历来崇尚“天人合一”,倡导善待自然、关爱自然,人与自然平等共处、和谐共生。围绕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工作中统筹处理好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当前与长远等多重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行动遵循。各级法院要正确认识保护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冲破传统思维束缚,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充分运用审判智慧,依法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冲突,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的处理思路。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可以更多地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则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要注意宽严适度,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现实需要、生产经营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合理运用容忍限度理论,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赢。

树立维护环境权益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良好的生态产品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的重大意义。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义务。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把保障公众健康确定为立法目的和根本任务,体现了对公民环境权益的高度关注。五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立法、政策要求,树立维护环境权益的理念,通过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要回应公众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新期待,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要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特点,综合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协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和责任竞合问题。要关注环境资源案件的公益性特点,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权作用,适时采取依职权调取证据、行使释明权、委托鉴定等手段,提高维护环境权益的有效性。

树立坚守法律底线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十三五”规划建议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实现环境法治的重要力量。要树立坚守法律底线理念,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以强烈的担当意识,切实承担起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护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加大对涉及环境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分析研判,依法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要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利益多元的特点,在不突破法律底线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衡平好人身财产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企业经营利益等各层次利益关系。

树立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立了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改革原则。环境保护法在规定预防为主原则的同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资源审判要按照中央要求和立法精神,树立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基础上,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要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适用力度,注意发挥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作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要依法行使释明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重视证据的保全和收集,适时查验排污现场,针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时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引导作用,对于因同一环境资源侵权行为引发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既要严肃追究刑事、行政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通过三大审判有机衔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树立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并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改革任务。我国签署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把环境事务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和诉诸司法权确立为公众环境权益三大支柱性权利。环境保护法在增加公众参与原则基础上,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环境资源审判要树立公众参与的理念,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既要走专门化的路子,又要充分注意司法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要拓宽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途径,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保障公众就环境权益纠纷诉诸司法的权利。要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尤其要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技术事实中的作用。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要注重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法律宣传以及舆论引导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不断回应公众关切。要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依法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四、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环境资源审判承担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审判任务,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牵涉错综复杂的深层次利益博弈,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基本法和单行法、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等多个领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要把充分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作为中心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

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矿产、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以及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大气、水、土壤污染以及农村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渔业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要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减损功能,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积极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落实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要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妥善审理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对土地、矿产、水体、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避免以罚款等形式取代应履行的环保职责,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行政案件时发现存在犯罪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妥当处理因同一环境资源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并案审理,不断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争取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创新执行方式,采取限期履行、代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依法受理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

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功能,畅通立案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树立精品审判理念,通过审理典型案件,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积极支持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完善具体程序规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稳步开展。

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越是具有开创性、挑战性的审判工作,越是要注意审判质效,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深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动态分析研判,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程序监控,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公正司法。要统筹发挥好判决与调解的作用。对于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实认定困难,诉讼成本高的案件,要注意调解,及时救济受害人。对于典型案件要以判决为主要裁判方式,通过环境资源审判确立规则、弘扬法治。

不断强化监督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初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加强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相关庭室部门之间的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完善监督指导工作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上下沟通交流不顺畅的问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归纳裁判标准、通报办案质效、推介优秀文书、共同开展调研、组织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公益诉讼、群体性纠纷、新类型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完善环境资源案例指导制度,健全案例发现、培育和推荐工作机制,提高编选案例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宣传和弘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

五、着力构建“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关键时期。各级法院务必要把握好这一重要机遇期,主动迎接挑战,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着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专门化在内“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夯实环境资源审判的基础,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新局面。

(一)统筹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

正确认识推进专门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十三五”规划建议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解决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提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以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这项改革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既提出了改革要求,也创造了重要条件。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需要走专门化审判之路,专门机构建设是重中之重。回顾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专门化审判的发展历史,也都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程。对于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同样要把它放到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用发展的眼光去认识和把握,坚定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各高级法院的一把手,要真正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建设工作置于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理解和支持。

专门机构建设要蹄疾而步稳。高级法院要按照审判专门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抓紧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已经设立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要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能摆花架子、做样子。中、基层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工作,应当在高级法院的统筹指导下稳步进行,不能一窝蜂。承担公益诉讼及其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任务的中、基层法院,应当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要统一机构名称,新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命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已经设立的专门机构,要结合业务分工的调整,尽快更改名称,保证上下级法院一致。

科学确定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各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的案件中,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案件范围相对明确,但民商事案件职能分工不一致,受理案件类型也不统一,既不利于对口业务指导,也不便于司法统计,导致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等基本数据“家底不清”。为此,要首先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统一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职能分工,尽可能实现上下级机构之间的业务对口。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数量、人员配备及工作难度等情况,适当承担部分业务相近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精力审理好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稳步推进工作机制专门化

探索相对集中案件管辖制度。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高级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统筹确定部分审判力量强的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及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可以由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探索实行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要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特别是围绕京津冀、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需要,充分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以及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客场问题。要按照“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任务,探索建立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管辖制度。要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运用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克服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司法需求。

探索实行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一个业务庭进行审理,有利于培养专家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形成集聚优势、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权威。要以部分法院探索实施的“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为基础,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推广,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逐步实现案件归口审理。未实行归口审理模式的地方,也要以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为主导,加强各审判业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不断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准确把握各类诉讼的审判规律及彼此联系,对于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既要综合考虑行为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的影响,又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承担的责任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

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推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三)探索推进审判程序专门化

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特别程序规则。研究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探索根据行为侵害的环境资源权益或者环境要素确定案由,与其他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相区别,为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奠定基础。根据环境资源诉讼的特点,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由生态环境专家担任顾问、人民陪审员等制度。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证据制度、责任方式、诉讼费用负担等,健全完善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则。

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方式。完善诉讼保全标准,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被告行为的性质,适时采取妥当的保全措施。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行为及时裁定保全。丰富事实查明方法,综合运用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提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创新责任认定规则,借鉴容忍限度理论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损害责任认定规则。完善责任方式和执行手段,探索适用于超标排放的惩罚性赔偿、环境保护禁令、更新环保设施、代履行、第三方监督等方式手段。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积极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

探索环境诉讼专门审判程序。根据环境资源侵害的特殊性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专门诉讼程序,不仅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基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侵害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交互性特征整合审判程序,由一个审判组织综合考虑环境侵害的影响和责任承担。围绕环境诉讼的管辖、审理、执行、公益诉讼等制度,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确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开展系统研究,探讨制定环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深入推进审判理论专门化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着复杂任务和严峻挑战,需要汇集智慧、凝聚力量,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基地、实践基地等机构人员的优势,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既要注重研究基础理论,更要坚持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解决实践问题;既要注重规则的顶层设计,更要重视把个案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理论升华,提高制度设计的针对性;既要关注国内的立法、理论和实践,更要有国际视野,从域外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熟经验。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实证研究。既要研究民法典绿色化、环境权益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也要密切关注司法实务新动向,针对举证难、鉴定难以及行政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等当下紧迫性的实践问题开展调研,尽快推出一批切实管用的理论成果。要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绿色金融等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做好审理新类型案件的知识储备。要高度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对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裁判规则,及时转化为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要重视和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会同专家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海量数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研究环境资源保护发展趋势,积极拓展司法案件实证分析。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提高环境资源司法能力,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环境安全。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环境领域的区际、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不断拓展合作方式和渠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信息共享,特别是环境司法案例的交流,促进环境司法实践的发展。要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主动介绍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

(五)扎实推进审判团队专门化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经济新常态下发展和保护的协调难度加大,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原则和政策,协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注重多元价值整合,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稳定意识,确保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选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增强把握工作全局和破解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集体决策力和整体合力。深入开展学习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增强担当意识。面对群体性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多,舆论关注度高的压力,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要敢于担责,敢啃硬骨头,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树立和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结合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的要求,培养适应“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引进环境法学专业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准确把握环境资源案件客观规律,树立环境公平、环境安全等价值理念,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要认真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升法官办案责任心和积极性。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要严格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日前,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这两个党内法规文件为契机,加强审判人员的纪律作风教育和相关制度建设。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教育,认真落实“五个严禁”、任职回避、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及《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督促教育干警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警钟长鸣,抵御腐蚀拉拢,严守廉政底线。要持续改进司法作风,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要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数额大、使用周期长、监管不易等薄弱环节,抓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程序行使权力。要始终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相结合。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周期长、难度大,不能单纯以办案数量作为业绩考核标准。要关心干警的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感情留人、事业留人”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同志们,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振奋精神,勇于担当,锐意改革,真抓实干,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生态文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sog6iGLgR4o+coU3318jnNb+pmDhL9JcvjsYryjB1o65GHgoi6HstTB3FwHaEL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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