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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副院长 江必新
(2016年4月8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集中调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工作措施,规范诉讼程序,统一法律适用,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会上,各试点法院围绕案件受理、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经验进行了交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的同志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贵州、福建、江苏、安徽等地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经验做法,值得进一步研究、学习和借鉴。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法院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效。

一是及时受理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自试点以来,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件,民事公益诉讼5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据统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平均立案登记期间为1.25天,不仅远远低于法定7天立案期限,也远远低于普通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期间。大部分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送达诉讼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举证期限一经届满立即组织证据交换,具备开庭条件的及时公开开庭,裁判条件成熟的当庭公开宣判。目前,已审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4件,其中当庭宣判3件。贵州省福泉市法院受理的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案,在受理后20余天即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二是细化审理裁判规则,确保案件审判效果。试点地区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实行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经过检察机关诉前督促程序后,行政机关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履职,污染仍然持续的案件,注重审判工作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衔接,在送达起诉材料、组织证据交换时,依法开展释明、建议和督促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使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维护。目前所受理大部分案件的被诉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即纠正了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贵州福泉法院、山东庆云法院依法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涉案污染企业的整改力度,关停涉案企业。安徽蚌埠淮上区法院受理检察机关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后,协调督促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将全部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并达到一般耕地标准,通过了专家组验收评审,违法状态在诉讼过程中就已经消除,圆满结案。

三是健全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机制。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顺利实施,最高法院先后召开四次会议,就推进和指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此外,还先后于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下发通知,就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提出具体监督指导意见,建立分类指导机制、信息沟通机制,要求实行报备制度。多数法院能够按照立案登记制和最高法院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建立与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机制,依照诉讼法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就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举证证明责任等进行必要的释明。例如,福建明溪法院、江苏徐州中院、吉林白山法院等针对检察机关起诉要求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诉前程序规定的情况,建议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提出或者撤回、修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还存在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缺乏充分认识,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一定顾虑,试点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工作推进速度不一。第二,部分法院没有正确认识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牵扯部门较多的特点,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部分法院监督指导力度不够,裁判尺度不统一,抵御外部干预能力亟待增强。第三,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判工作的深入推进,新问题逐步显现,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是否依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检察机关启动二审程序的方式是上诉还是抗诉,此外,还有诉讼请求内容、举证证明责任的分担、庭审规范和裁判内容、诉讼费用的负担,检察机关诉前程序中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提起公益诉讼义务的范围等等。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尤其要认真研究国外相关立法例,根据我国国情区别对待,分类解决,确保试点改革依法、顺利进行。

下一步,试点地区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尽快适应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尤其是深化今天会议的研讨成果,尽快出台会议纪要,就大家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强化指导、规范程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依法审理好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坚持六个统一,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

当前,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需要人民法院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强研究,辩证处理好工作中的基本关系:

(一)坚持积极支持和依法支持的统一

要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开展试点工作。第一,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内容,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授权决定,人民法院必须给予支持;第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为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第三,从目前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弥补了法治短板。

在积极支持的同时,要坚持依法支持。之所以强调依法支持,是因为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涉及到法律制度安排,也涉及到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职权配置。特别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一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必须予以受理。二是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中央司改决定精神,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三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和救济,同时妥善处理好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人民法院依法监督的关系。

(二)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和加强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统一

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要处理好独立裁判与监督指导的关系。一方面,各级法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敢于担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受案法院能够自主作出裁判的,应尽可能自主作出裁判,不要什么都往上推。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尤其是在改革试点阶段,法律规范特别是程序规范还不健全、不完备,司法指导意见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的情况下,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十分必要。

当前,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完善案件报备制度。试点地区法院要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开庭审理和裁判情况及时层报最高法院。层报备案的目的不是审批,是为了便于上级法院及时全面掌握情况。二是对于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请示。要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请示,而不是全案请示。三是对于法检两家在诉讼程序方面出现的重大分歧,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试点地区高级法院要借鉴江苏、贵州等地的经验,在坚持底线、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与检察机关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最高法院请示。四是上级法院要积极帮助下级法院排除地方干扰,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统一

要深入贯彻执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同时也要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

第一,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工作,并不要求所有举措都要依法、有据。但重大改革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公权法定原则。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职权、职责等重大事项,都应当于法有据。第二,要勇于改革创新,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会遇到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老的路子很难解决,不创新不行。要积极探索与检察机关协商、沟通的有效方式,善于结合具体案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不断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

(四)坚持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与观照公益诉讼特点的统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在现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下进行的。无论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都必须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原则上不能把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更不能用刑事诉讼的模式来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这是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定位和基本原则。

与此同时,要注意研究、审视公益诉讼的特点,有些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如果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公益诉讼本质相冲突,或者公益诉讼不能或者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需要考虑针对公益诉讼的特点作出特殊的制度或程序安排。换句话说,只有在根据公益诉讼的性质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变通。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变通的做法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的,要层报、请示最高法院。

(五)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与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统一

任何诉讼都要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一是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决者。这不仅仅是对裁判者、审理者而言,也适用于任何一方诉讼参加人。如果诉讼之“一造”可以把自己的意见作为法庭和其他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的意见,将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二是对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利裁决前,必须给予其充分辩护的权利,应当为之提供在合理的时间发表意见的机会。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关涉被告行政机关,还涉及行政管理相对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要注意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发表意见。三是裁判者应当平等对待诉之“两造”。尤其是要注意避免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产生“官官相护”的合理怀疑。四是裁判者不能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有其特殊规律,但是也不能排除正当程序基本规则的适用。只不过由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尤其是有特殊主体介入的情况,需要一些特殊诉讼规则相配合,以强化正当程序基本规则的作用,确保正当程序基本规则的实现。

(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社会效果要服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去实现,而且要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实现。

在改革试点阶段,由于法律规则不健全,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关于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问题。从长远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过度密切的沟通会影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但考虑到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基于试点工作的特殊性,一定程度的沟通是有必要的。在案件审查立案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完善起诉条件。如果检察机关坚持不改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依法处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涉的基本程序问题,不仅涉及到诉讼基本格局的安排,也涉及到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性问题。既要尽量避免在法庭上与检察机关发生不协调的问题,以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也要通过沟通坚持法律底线和基本原则。第二,关于裁判方式问题。要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裁判方式和范围,原则上不能逾越法律规定。比如,针对裁判中出现的“劳役代偿”责任承担方式,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用“劳务代偿”的表述更为妥当。第三,关于宣传问题。目前各级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宣传力度是不够的,主要源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存有一定顾虑。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案件正面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教育和评价、指引作用。要注意研究、改进宣传的方式方法。一是要充分发挥公开开庭审理、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宣传作用。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旁听;裁判文书除了法定情形外,必须一律上网公开。二是要形成宣传合力。可以考虑与上级法院一起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宣传,也可以考虑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宣传工作,还应当做好向地方党委汇报、与宣传部门沟通的工作。三是要注意宣传的全面性,对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履行职责,或者行政机关败诉后接受法院裁判,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正确做法,应当给予充分报道。

同志们,稳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依法审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希望各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努力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为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 cstdkob6C9SWFqIHNNkNqiIfcJ7nsBn/jm9al3P238OT9RbSakWA08OFYPaske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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