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多重碾压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发现,围绕案件性质和责任划分存在适用法律混乱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此类案件往往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愈加重视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明确责任分担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分析可见,对于多重碾压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均有不当,认定为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不当。多重碾压行为应当属于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属于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因此,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或者参照《环境侵权责任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在前车和后车的驾驶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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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哲「二重轢過と共同不法行為责任(民法研究会-97-)」(『ジユリ又ト』有
斐閣962号、1990年),P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