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探讨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作为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的典型案例,理应具有指导相关领域司法实践活动的示范意义。然而,根据本文的分析,该案判决书的说理依然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结合裁判要旨及法官撰写的案例评析来看,连成贤案所期望达到的平衡保护房屋无权处分情形下原始权利人与购房者之间利益冲突的目的导向是积极的,但其对当事人之间权利变动关系的分析存在有悖法理之处。事实上,与其在所有权、占有等问题上试图对公认的法理逻辑作出易于产生误解的解释,不如正视本案的核心实质,即如何理解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这一构成要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并在本案中作出善意与否的合理认定,进而达成预定的平衡法益的目的。
[1]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年版,第379页。
[2]
楼建波主编:《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
104~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