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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pSDBLCxNimng44daEZlEIxWqPIzJgid/iS1THYfh2k1FQRI5htzxWHKhXh21aj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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