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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9年笔者在供职单位——国际关系学院的资助下出版了第一本专著《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该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当时,我的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卫平教授在题为“搭建实体与程序内部联系的桥梁”序言中颇有远见地指出,“要件事实的研究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并希望我“能够再接再厉,在这一方面更上一层楼,奉献出更多的研究成果”。2010年,该书获得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同时,也有一些高校在民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研究生教育中将该书作为参考书目。导师和学界同仁的鼓励和厚爱让我鼓起了继续深入研究的勇气。

2011年,在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和北京市哲社科一般项目的支持下,我开始尝试将研究的触角延伸到侵权责任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如下两个原因。第一,《要件事实引论》只是初步完成了要件事实理论本土化的工作,虽然该书也结合中国法上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要件事实分析,但只是冰山一角。因此,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势必要结合某一具体的实体法部门。第二,《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同时,与大陆法系立法相比,内容更为丰富,是检验要件事实理论有效性的理想实验场。

研究的过程自然充满艰辛。将要件事实理论应用于任何一个具体的部门法,首先需要研究者具备相应的实体法理论基础,这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身的笔者来说,是一个必须要克服的困难。虽然笔者耗费了相当的精力用于研习学界大家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但由于学力有限,不仅无法充分借鉴吸收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而且在理解和运用上也无法避免错漏之处,甚至有可能存在相当低级的错误。就这一点,首先向各位热心的读者表示歉意,并恳请各位读者、尤其是民法研究者从推动要件事实研究的角度毫不留情地指出错误。同时,也希望更多的民法研究者能够加入到要件事实研究的事业中,共同推进我国民事司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再上新台阶。

关于本书的基本结构,做如下说明:

第一,本书的引论部分就要件事实理论(要件事实审判方法)的全貌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建议初次接触该理论的读者能够详细阅读。

第二,除引论部分外,本书共分四章,分别与《侵权责任法》前四章(第1条~第40条)相对应。除个别条文外,并未涉及第五章之后的特殊侵权类型。主要原因在于,前四章具有《侵权责任法》总则的性质,第五章之后的内容更多的属于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的特殊适用情形、无过错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规定。而笔者关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责任减免的诸多分析结论大多可以对应适用。

第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贯通的角度审视《侵权责任法》,恐怕是一个较为新颖的尝试,因此本书关于很多条文的解释适用结论尚属于一孔之见。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在每一条文的具体说明之前均设有“基本观点”,重点提示了笔者就该条内容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分析结论。

第四,本书的研究目的在于为《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实践提供可做参考的审判思路,因此全书基本采用解释论的研究立场,并重点参考了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说明。

感谢清华大学的张卫平教授、程啸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的熊跃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韩波教授、纪格非教授,华北电力大学的王学棉教授以及怀柔区人民法院院长朱春涛博士,他们在百忙之中对书稿进行了评审,并提出了诸多的宝贵建议。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博士,他不辞辛苦,对书稿进行了全面审读,指出了笔者的一些错漏之处。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的韦钦平老师,作为要件事实理论(要件审判方法)最为热心的推广者,本书最后得以完成有赖于她的不断督促和鼓励;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张怡编辑,她细心专业的工作使本书增色不少。最后,我要把这一作品献给我的母亲宋维东女士,献给我的妻子金铭女士和我们的儿子许瀚元同学,家人的温暖陪伴是我前行的强大动力。

笔者的联系方式:xuke@uir.edu.cn

2017年冬日于北京西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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