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军政当局对于华中沦陷区流通的法币持颇复杂的态度。华中既是日本及欧美列强经济势力集中之地,也是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较为彻底之区域。1938年3月,傀儡政权“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成立。鉴于华中沦陷区内法币、军票、日银券共同流通,日本军政当局于当年5月出台《华中通货金融对策》,要求在华军政机关极力回避使用法币,另使“维新政府”成立一家以发行通货为目的的傀儡金融机构。8月,日本军政当局制定《华兴商业银行设立纲要》,规定该行设立目的在于使日伪对进口物资的采购、民生物资的供给更为顺畅。
1938年11月30日,日本御前会议制定“日华新关系调整方针”,研究日“满”华三国“互惠合作”“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等议题。对于中国沦陷区经济,日本军政当局按日本对当地控制程度加以区别:其中华北、蒙疆被定义为国防、经济上的“强度结合地带”;长江下游地区被定义为经济上的“强度结合地带”;华南沿岸、特定岛屿则为“特殊地位地带”。为了强化日“满”华经济上的“提携”,鉴于华中不同于伪满、华北、蒙疆经济情况及法币在当地的强势地位,日本军政当局采取扶植傀儡银行,利用其所发行的傀儡货币,意图将华中强行纳入日圆金融圈。
全面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本军政当局意识到,虽然军票与法币在华中沦陷区内展开激烈的货币战,然而法币作为一种与美元、英镑挂钩的贸易通货,军票难以彻底将之驱逐出华中沦陷区。对日本军政当局而言,华中通货问题还牵扯错综复杂之国际关系,“虽然当地拥有长江流域富饶之沃土,然而实情乃既往以来巨额的生活必需品都仰赖外国。通货的对外价值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此则华中具有受其国际性与贸易性所制约的复杂多样情况”。 为了“准备长江开发之工作及将来确立对中国通货制度援助与指导基础”,日本军政当局决定成立“华兴商业银行”,由该行发行“华兴券”。日本军政当局规定,“华兴券”在价值上,“进行诸如暂与法币动向同步之操作,俟法币跌落或由该行自身整理内务之时,与法币脱离,以求自主价值的稳定”,而在与日银券、军票的关系上,则“该银行券与日银券与军票之交换,以市场实际行情所及范围内进行,以期能渐渐提高日银券及军票价值”。 12月29日,日本军政当局制定的《华兴商业银行设立纲要(方案)》中,强调该行的经营方针在于“发行与外币自由兑换之银行券而与外国进行贸易金融”。
1939年4月1日,在日本军政当局的扶持下,傀儡政权“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成立“华兴商业银行”,发行“华兴券”。三菱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吉田政治为了扩大“华兴商业银行”之影响,曾邀请上海外资银行入股,除德国与意大利持保留态度之外,英、法、美各国银行均拒绝。最终“华兴商业银行”全额投入资本为5000万日圆,其中“维新政府”居半,日本兴业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三井银行、三菱银行、住友银行等五家日资银行居半。“华兴商业银行”开业后,除投入资本外,其资产几乎都来自“维新政府”与横滨正金银行的存款,“华兴券”的发行额仅60.7万元(至12月增至507.5万元),与当时的法币与军票的流通额相比,可谓微不足道。 “华兴商业银行”虽以商业银行自称,但也能够处理国库及国债业务,其功能十分明确:
本银行之功能乃从如上所述华中特色中可察知,首先在于意图疏通外国贸易金融,其作用在使出口业者将其票据,金融业者将其外汇,以对价顺畅无碍售于本银行券,只要此功能得以无遗憾地实现,无需先成为中央银行,如今华中除法币之外,军票、日银券也有相当量流通,故背负有迅速对之全面调整整理的任务。然不得不谓诸般条件尚未成熟,故暂以一商业银行之形式开始运营。然而作为其所使用的通货,若仅以法币者,不仅数量上并不充分,而且担心其将来之价值亦附着之,故而特对本行赋予发行银行券之特权,从单纯缓和金融层面,进而发挥其坚定健全通货制度之基础,其任务实乃东亚新秩序在金融层面最重要之基石。
可见,“华兴券”不同于“满银券”“蒙疆券”“联银券”“华兴券”,并非直接与日圆等值联系,“为了维持一先令二便士之对外价值,就要相当强势地掌握该地区经济权为绝对必要之基本条件。当下在此复杂微妙的华中,强行贸易管理乃至汇兑管理几乎未有意义,相反有阻碍正常健全产业贸易复兴发展之担忧”。 正因“时机并未成熟”,日伪当局仍将“华兴券”与法币汇率等值,而使民众尽快习惯以“华兴券”代替法币使用,而以“华兴券”获取外汇,“必须开拓自身之途”。1939年7月,日本军政当局关于“华兴券”与法币、日圆价值联系问题展开讨论,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不仅要求“使华兴券代替法币且计划逐步回收日本通货,使之成为华中唯一的通货,以确立我方掌握华中金融基础”,而且希望“华兴券”与日圆等值联系,最终由“华兴券”统一华中日系通货,然而因华中日军存在“华兴券”尚无取代法币之实力而应以军票统一华中日系通货的意见,故而兴亚院的提议未能成案。 “华兴券”虽然在性质上亦属日伪当局与法币进行货币战争的货币武器,然而在流通领域必然与军票产生竞争关系。而日本军政当局内部,以华中日军为首的“军票利用派”与以兴亚院为首的“华兴券利用派”之间的矛盾,最后以“军票利用派”的胜利、“华兴券利用派”转为“‘中储券’利用派”而告终。
“华兴券”虽然起初与法币保持等值联系,然而随着法币价值的下跌,这一联系很快破裂。1940年6月上旬,原本对英镑汇率为8便士的法币一举跌落至6便士,至7月中旬更跌至5便士。发行量不过百万元、实力薄弱的“华兴券”于7月20日宣告放弃与法币的联系,坚持与英镑汇率维持6便士的水平。虽然“维新政府”的财政收支、上海海关关税收入以“华兴券”为货币单位,而华中蚕丝株式会社等国策会社也通过对“华兴商业银行”的大量贷款维持“华兴券”的价值与流通, 然而其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存在很大差距,也不具备独立的流通能力。1940年5月时,“华兴券”发行量不过630万元,在市面上流通的“华兴券”大多经由钱庄交易,很少流入民间市场。汪伪成立“中央储备银行”之后,1941年1月,“华兴商业银行”货币发行权随之取消,成为一家普通商业银行。然而,“华兴券”仍在华人中具有一定市场,根据曾任职于“华兴商业银行”理事冈崎嘉平太的忆述,上海周围所生产的大米为日军用枪炮威胁强制收购,上海民众为筹措资金向日军采购,就不得不向“华兴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由此可见,“华兴券”如同军票,民众能够以之采购日军手中的大米等生活必需品,证明该货币在当时上海等区域内也存在一定的流通空间。
1940年3月,汪伪政府成立。如上所述,日本军部将军票视为禁脔,作为现地“征发”的货币武器;而一部分日本文官则出于粉饰日“华”新关系之考虑,主张放弃使用军票,发行新货币,其中以汪伪政府顾问青木一男一派为代表。 日本军政当局在通盘考虑华中局势之后,最终采用青木方案。同年9月,兴亚院会议决定《伴随新中央银行设立之华中通货处理之件》,拟使“中央银行”之投入资本额全由汪伪政府出资,该行亦如“联银”招聘日本顾问,并协助军票价值维持工作,该行发行之“中央银行券”与法币等价,在华中与华南沦陷区内具有强制流通力等。汪伪政府成立后,北京的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改称“华北政务委员会”,名义上虽然成为汪伪政府的下属机构,但仍保持所谓“独立性”,“联银券”作为华北沦陷区内的法币,其地位并未发生丝毫动摇。在汪伪政府成立“中央储备银行”之前,华北日军就秘密制定《华北对于新中央银行券之态度》:
一、于黄河以北华北日军占领地区,中央银行券(即日后之“中央储备银行券”)与法币保持等价兑换关系,然其自由流通,恐动摇华北之通货关系,故而事先讲求禁止流通之措施。为此:1.在徐海道及皖北,作为与华中接壤之地带,乃是中央银行券进入可能性最大的地区,对于该券绝对有必要讲求禁止流通的措施。即使在皖北地区,虽希望采取同样措施,然而因政治上的理由而难以立即实行,至少(1)以军方为首的日方银行,使用联银券而不使用中央银行券;(2)铁路、公共汽车等的费用,以联银券支付。对于其他各类商人,指导其极力使用联银券;(3)加强管理从该地区的物资运出,且整备日用品其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配给机构,以此从物资方面促进联银券的流通、加强其价值。2.指导皖北各县公署,对于中央政府的政务费、补助金等中央银行券,要通过军票兑换成联银券后而使用。
二、汇兑上中央银行券之处置。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及华北所在各银行,目前不从事以中央银行券标价之汇兑交易,因此不设定对于该券的汇兑行情。
三、对于旅行者携带的中央银行券的处置。对于旅行者的通货交换,以军票进行,而不以中央银行券来交换。
可见,华北日军对于“中央银行券”持排斥态度。1940年12月,汪伪政府公布《中央储备银行法》,规定“中央储备银行”为华中、华南沦陷区内的“中央银行”,发行“中储券”。1941年1月,以周佛海为总裁、以木村增太郎为顾问,汪伪政府成立“中央储备银行”,该行与华北沦陷区的“中央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形成南北对立之势,“中储券”与“联银券”之间的兑换则以军票作为中介来完成。“中央储备银行”采取纸币本位的管理通货制度,其兑换等各项规定以1935年国民政府币制改革后实施的法规为基准。需要指出的是,与“满银券”“蒙疆券”“联银券”等傀儡货币不同,日本军政当局并未将“中储券”与日圆等值联系,而使其与法币等值兑换,如日本学者所指出的,对于当时的日本军政当局而言,在如何利用“中储券”为日本对华中华南沦陷区长远殖民统治而服务的前提下,“适应主义”显然较“同化主义”更符合实际:从以往通货工作的失败教训与华中政治、经济的复杂性来看,日本并没有维持“中储券”与日圆等值联系的实力;另一方面,通过维持“中储券”与法币等值兑换之关系,可以缓和民众对“中储券”的厌恶感,尽量实现以“中储券”回收法币的目的。
可以看到,“中储券”与“华兴券”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均是日本军政当局用来利用法币、驱逐法币的经济武器。然而与“华兴券”不同的是,“中储券”被赋予“中央银行券”的地位,按照汪伪政府的设想,其流通领域从政府财政的收支与公租赋税的缴纳应渐渐扩大至一般商业交易中,最终成为华中华南沦陷区内的唯一法定货币。 然而,“中储券”的流通必然“侵蚀”军票的势力范围,而受到日本在华军人的抵制,在华中沦陷区内由此出现公租赋税等财政部门以“中储券”支付,而国策会社控制下的水电费用、铁路运费等由军票支付的双重货币构造。在国际金融与国内汇兑市场上,现实中“中储券”也并不具备与外币的兑换功能,其价值不得不通过与法币等值兑换之关系来体现。
1941年7月,英美等国冻结中日两国在其资产,由此导致汇市恐慌,法币价值为之大跌,民众对于法币价值的疑虑转换成对“中储券”的期待。1941年9月以后,汪伪政府的关税、统税、盐税及其苏浙皖三省、上海及南京两个特别市的公租公课开始以“中储券”支付,“中储券”在华中沦陷区内的影响力大大增加。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央储备银行”成为华中沦陷区内的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1942年3月,面对华中沦陷区内法币仍大量流通的局面,兴亚院制定《伴随大东亚战争开始华中通货金融暂定处理纲要》,其全文如下:
一、鉴于法币本质上为敌性通货,以将之彻底打倒为目标,积极对之采取压迫态势,与此同时为实行新旧法币等价关系之脱离:(1)应速速加快处理重庆系四大银行,对于中央及中国农民两行,以我方之处置作为敌性银行,公告将之封闭清算;对于中国及交通两行,在中日协议之后为使金融界安定,在断绝其与重庆方面关系等,适当对之改组后,即使承认其延存,也要公告废除其发券权,以此明示法币乃敌性通货,不仅一概放任助长其价值低落,而且放任中央、中国农民两银行券与中国、交通两银行券至今产生之价值差,关于中国及交通两行改组后业务的继承问题,从国民政府把握民心观点上应适当处置;(2)在留意没收的法币与我方入手的法币不被用于支持其自身的前提下,为了获取物资及满足我方需要,将之积极放出,然其放出要尽可能限于敌方地区或与之接邻地区;(3)在留意将法币向敌方地区驱逐的前提下,将中储券强制使用的范围按部门、地域逐步扩大,使法币实质上逐步禁止流通。在各领域中储券流通扩大之际,顺应需要应考虑禁止法币流通的相关法制措施。与此同时,关于全部占领区内禁止法币流通之措施,在将来考虑各种情况后再决定;(4)使中央储备银行立即对法币兑换中储券(含中储券存款吸收法币)行为,采取强力管制。此外,按以上标准,适当留意法币存款向中储券存款转换;(5)立即使中央储备银行废止新旧法币等价兑换,关于以上(4)之交换,由市场行情或使国民政府声明新旧法币等价脱离,而国民政府或中央储备银行是否公定乃至公表关于两者行情之新比率,根据情况讲求适宜措施;(6)与(3)与(5)相关,宜尽快就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完全采用中储券制定措施;(7)将日圆对中储券固定于妥当比价,且按时宜可适当变更,废除其对法币的汇兑行情 ;(8)关于抑制中储券物价高涨采取适当措施;(9)关于中储券之因素,不仅维持现状速度进行(大体每月3亿元),还应尽可能促使之。
二、将中央储备银行作为银行之银行,得以指导华中金融,强化其对中方银行及钱庄的统制力。为此:(1)不仅于三角地带,在汉口地区等迅速开设中央储备银行分行;(2)速速实行贸易及汇兑管理,剥夺法币作为贸易通货的功能,除法币向敌方地区流出之外,阻断占领地区与非占领地区之间资金流通,将与南方地域之间的汇兑向中央储备银行集中,加强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功能;(3)使中方普通银行接受国民政府新发行之公债,而由中央储备银行对之加以指导。
三、尽可能速使中央储备银行成为我方军费及其他必要资金的调办银行,鉴于此,整备扩充顾问制度,以此强化我方掌控力的同时,使该行运营全面同步协助我方之政策。与以上相关,作为我方获取中储券之方法,应更积极使中央储备银行对日方银行存款或贷款,顺应时宜认可日圆存款。
四、关于国债处理,使国民政府此刻不要作出任何积极之声明,而抵押之公债特别是中日事变爆发后发行者,尽可能迅速于市场上处分之。对外债务则暂且作为和平恢复后之问题来处理。
五、关于军票,在情况允许下,应迅速停止新的发行。为此中央与现地在联络后,有必要极其秘密地就迅速实行此项工作预先准备各种对策。
备考:关于广东、厦门等华南(除海南岛)区域中储券流通,应按本纲要开设中央储备银行分行等,迅速讲求适当措施。
显然,这份复杂的文件透露出日本军政当局对于垄断华中金融的诸多真实想法。为了彻底驱逐“敌性货币”法币,日本军政当局要求加强“中央储备银行”对华中的金融统制力,并以考虑将“中储券”取代军票作为军费与物资“征发”之工具,决意将“中储券”军票化。
不久,汪伪政府正式声明,法币与“中储券”脱离等值联系。1942年5月,兴亚院为了进一步驱逐法币,采取以“中储券”彻底回收法币的政策,汪伪随之出台《整理旧法币条例》,规定自6月8日起,按法币2元兑“中储券”1元之比价全面回收法币,汪伪以“中储券”国债或存款的形式交付。 作为对“中储券”的支持,6月17日以后,日本在华中的国策会社、日商纱厂、商工会议所下属会社、军管理会社、地产会社、旅馆等,皆拒收法币;6月20日以后,原本由单一军票支付的火车、轮船、公共汽车、煤气、自来水等公共设施费用,均可用军票、“中储券”支付,换算率为“中储券”100元折合军票18圆。 6月23日,汪伪出台《旧法币使用禁止办法》,规定禁止民间携带使用法币。 7月28日,日本银行给予“中央储备银行”1亿日圆借款,这笔借款正如大藏大臣贺屋兴宣所云,“如实地体现了大东亚共荣圈金融新体制之构想”、“作为大东亚之发券银行,日本银行要与作为大东亚最重要一环中国之发券银行中央储备银行经常保持紧密联系,相互提携合作,从此角度而言,本次给予借款亦有深刻意义”。 8月10日,“中央储备银行”与横滨正金银行签订互存协定,日方所需“中储券”资金,可通过此互存协定来获取。
1943年1月,汪伪政府对英美宣战,日本随之推行“对华新政策”。作为“新政策”之一环,1943年4月,因日本军政当局停止在华中沦陷区内发行军票,日本与汪伪当局对此互存协定进行修订,将互存货币由军票改为日圆,随着军票经济向“中储券”经济转换,“中储券”成为华中沦陷区内统一的通货。为了填补战地日军军费的膨胀,日本军政当局通过互存协定向“中央储备银行”无厌索取,“中储券”被大大增发,由此引起华中沦陷区内严重的通货膨胀。8月,日伪为了抑制“中储券”急剧贬值的势头,通过强制采购市面上的棉纱布,并将之销往内地以实现回收“中储券”之目的。在战争末期,日本军政当局从国内运来40吨黄金,实际将其中14吨售卖于“中央储备银行”,供汪伪采购物资,极力稳定市价,以达到回收“中储券”、抑制通货膨胀之目的。然而对于当时几近崩溃的“中储券”经济而言,这一举措不过杯水车薪。据日本学者柴田善雅的统计,日伪于上海会场抛售的黄金,共回收“中储券”333.32亿元,仅为当时“中储券”同期流通增量的约14%。 事实上,日伪抛售黄金的操作,导致上海黄金市场掀起投机热潮,反而进一步助推华中沦陷区内的恶性通货膨胀。当时在上海等地的日本工厂企业,日本军政当局并未向其实际支付,而以登记日本国债的方式代替,这些工厂企业由此在日本银行账面上记入金额,以此确保其所有权,日本战败后这些工厂企业的经营者通过日本银行获得兑现, 从而变相获取了在战时中国积累的财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日本投降之际,“中储券”已形同废纸,在民间已完全丧失信用,民间交易中甚以秤量支付,相反,日伪所禁止使用的法币则于黑市中大量流通。
如前所述,因华北对日出口物资的当地价格与在日本的价格存在差距,日本军政当局主要采取“调整费制度”与华北“特别日圆”制度来填补这一差距,华中的情况亦与华北相似。如前所述,所谓“特别日圆”制度,其实是日本军政当局将傀儡银行手中的外汇存入横滨正金银行东京分行,而傀儡政权与日圆金融圈内部的贸易则以该行在横滨正金银行的“特别日圆”账户来结算。因日本规定日圆与“中储券”的比价固定于18圆兑100元,华中高涨的物价与这一比价实质上产生很大背离。在对日物资出口上,日本军政当局,尤其是日本大藏省驻上海财务官,则按“中储券”与日圆的实际比价来操作,如1943年3月为8—13圆兑100元,至9月则为5圆兑100元等,导致“中储券”的公定价值形同虚设。日本军政当局通过“特别日圆”汇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华中对日圆金融圈各区域的出口,但也导致华中“特别日圆”账户出现恶性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