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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银券”的流通与战时日本对华北的金融统制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之前,日本策划成立的“冀东银行”、扶持的河北省银行,均是规模较小的地区性银行,两者因投入资本较小,发行货币量有限,难以满足日本军政当局统一华北货币的要求。此外,全面战争爆发以后,日军还面临在中国战地使用何种货币的问题。1937年11月,日本阁议通过《华北联合银行设立纲要》,该行资本由华北傀儡政权与中方银行共同出资,傀儡政权出资的资本则由日方银行“援助”,由此形成华北沦陷区“中央银行”之雏形,该行发行华北唯一的“法币”——“联合银行券”,以此回收大量流通于华北的日银券、朝银券等日系货币。在日本军政当局的策划下,1937年12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1938年2月,该政府公布《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条例》,一方面向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借款;另一方面由华北八家中资银行出资。 1938年3月10日,按日伪之计划,“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下文简称“联银”)开业,该行设总行于北京,拥有发行“法币”的特权,内设日本顾问室,业务接受日本顾问“指导”。次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即公告“以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所发行之纸币为国币”、“关于金融扰乱取缔之办法”、“关于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之纸币对外价值与日圆等价等之政府声明”,确立以“联银券”为经济武器,回收法币之策略;而“联银券”与日圆等值联系,则“明示华北通货政策之根本方针”,“此后华北开始作为日圆集团之一员,迄今各种华北通货金融问题,无论良恶,从根本而言,几乎无不与联银券与日圆联系之政策相关”。 但与“满银券”情况不同的是,日伪在发行“联银券”后即宣告其与日圆等值,主因在于全面抗战初期汇市上法币与日圆等值,而汇兑关系上“联银券”只有与法币产生等值关系,才能起到回收、驱逐法币之功能,由此自然形成与日圆等值之联系。

在华北沦陷区内,“联银券”通过折价回收的形式削弱法币价值,达到驱逐法币的目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旧通货整理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发行之法币北方券、河北省银行券、“冀东银行券”,限于“联银”开业1年内允许流通,期间须与“联银券”等价交换;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发行之法币南发券 ,仅限于3个月内流通;此后,日伪陆续规定:8月7日以后,强制法币北方券折价9折兑换“联银券”;12月31日,强制法币北方券折价7折兑换“联银券”;1939年3月11日后,全面禁止法币南北券、河北省银行券、“冀东银行券”流通;1939年12月16日后,强制各币折价6折兑换“联银券”;1941年5月1日以后,强制各币折价4折兑换“联银券”;同年6月8日以后,各币折价1折兑换“联银券”。 战初华北沦陷区内法币的短缺,为“联银券”创造了乘虚而入的机会,且得益于日本军政当局军事和政治上的强推,“联银券”逐渐成为沦陷区内日常交易的主要货币。1938年12月,天津英法租界在日本军政当局的压力下,亦同意接受“联银券”作为向其支付的手段。

1938年11月之后,在日本军政当局的策划下,华北沦陷区内形成一个以华北开发株式会社为首的国策会社集团。为加强对这些国策会社掌控的华北矿工业的投资,“联银”向这些企业大举贷款。“联银”由此不断增发“联银券”,1938年末,“联银券”发行量为1.62亿圆,1939年末为4.58亿圆,1940年末激升至7.15亿圆,1941年末达9.64亿圆。

日本军政当局为直接获取“联银券”,“联银”与朝鲜银行、横滨正金银行缔结互存制度。所谓“互存”制度,系战时日本掠取伪币最主要的手段。“联银”在朝鲜银行、横滨正金银行分别开设“联银”账号日圆账户,而朝鲜银行、横滨正金银行则以两行名义在“联银”开设“联银券”账户,因“联银券”与日圆等值联系,且设定彼此存款利息条件相同,故而只要增加“联银”账号中的日圆存款金额,日本军政当局就能相应从朝鲜、横滨正金两行从“联银”的账户中提取“联银券”。由此朝鲜、横滨正金两行中“联银”账户中日圆存款金额名义日益增多,而“联银”中两行账户中“联银券”存款金额实际不断减少,其中产生的差额则被日本军政当局用于临时军事费或对华北国策会社集团的开发融资。

1938年8月以后,伴随华北日军治安工作的开展,“联银券”成为日军的“征发”货币,用以掠夺华北民间物资。“联银券”在流通领域上,如同华北地域有沦陷区、游击区、抗日根据地之分,相应形成“联银券地带”、“准联银券地带”、“非联银券地带”(即日本军政当局所称“匪区地带”)。在“准联银券地带”,法币在“联银券”的冲击下避入天津租界或南流;而中共抗日武装力量在边区发行之边币,往往伴随日军治安工作的“强度”而此消彼长,与“联银券”形成拉锯之势;当日军在华北推行所谓治安工作或“宣抚”工作时,“联银券”则被用于强行“征发”物资,其流通势力相应扩大。然而,由于日军的行动与驻屯本身具有点(据点)与线(交通线)的特点,故而“联银券”之流通往往集中于大都市与铁路沿线,这些区域之外则是河北省银行券、法币、边币的流通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面对日本所发动的货币战也会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虽然根据地内严禁“联银券”的流通,但也会吸收“联银券”以向沦陷区采购必需的物资,形成“联银券”的逆向流动。而在华北沦陷区内,尽管日伪宣称“联银券”为统一的货币,然而徐州地区是日军华中派遣军与华北方面军共同作战之区域,“联银券”与军票混杂流通,山西、河北等地也流通一定数额的“蒙疆券”,战时华北多币种混合流通的情况并未改变。

在日本军政当局以“联银券”统一华北通货的工作中,虽然规定其货币价值名义上与“满银券”、“蒙疆券”、日圆等价联系,但是因各种货币在其流通地域中的物价变动情况并不统一,由此造成日圆金融圈内各种货币在实际价值上的差异。尤其是在天津英法租界中,仍有法币大量流通,当地自然形成“联银券”与法币的汇兑行情,导致“联银券”的价值随法币对外汇率的变化而波动。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外汇对于日本军政当局而言显较物资更为重要。全面抗战爆发后,华北沦陷区对日圆金融圈的贸易需经由天津租界汇市法币结算。1938年10月,日伪当局对华北贸易实行严格的“汇兑集中制”,“联银”以“联银券”与日圆等价,即通过“联银券”1圆=1日圆、1圆=英镑1先令2便士之汇率,要求华北中外商人将进出口所需或所得外汇折合成“联银券”,集中于“联银”,以此赋予“联银券”贸易通货地位。中外商人若没有“联银”颁给的出口售汇证明,则不允许出口;日伪当局另采取“进出口关联制”,商人在出口中所受汇兑损失,则通过被赋予进口权来“弥补”。在实行“汇兑集中制”的过程中,日伪当局加强对出口物资的统制,1939年3月后,华北主要出口的鸡蛋及其加工品、花生油、烟草、煤炭等12种物资,在出口非日圆金融圈区域时,海关强制商人以1先令2便士之价格将其从出口中获得的外汇卖出。7月以后,该制度扩大至全部出口产品。 日伪当局强制实行的“汇兑集中制”,极力抑制中外商人通过欧美银行贸易结算的欲望,体现了日伪利用“联银”垄断华北对外贸易的意图。然而,因天津英法租界的存在,利用“汇申”市场等形式以法币进行贸易结算的现象并不能根绝,1939年华北沦陷区对华中、华南的物资运出运入总额约1.6亿—1.7亿圆,其中经由“联银”结算的不过为0.8亿圆,其余多由“汇申”形式来结算。 另一方面,鉴于华北沦陷区对日圆金融圈内各区域的出口并不能获取外汇,而商人却可以货币实际价值的差异从中投机牟利,故而日本军政当局对之出口数量采取严格统制。

1939年后,因“联银券”大量增发、粮食等物资大量出口以及灾害连绵,华北沦陷区内物价出现高涨态势。“联银券”与日圆等价联系是否必须坚持成为日本军政当局关注的重要问题。尽管日本经济学家高桥龟吉等人强调,伴随华北物价的节节攀升,华北当地生产的物资因价格高昂,事实上已无法向日圆金融圈其他区域出口或运出;为平抑华北物价,日圆金融圈其他区域还需向当地出口大量物资,导致背上沉重的包袱。鉴于“联银券”与日圆等价脱钩在政治层面所带来“负面”影响,日本军政当局则对此问题不予讨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经济学界多次提出“联银券”与日圆等价脱钩之问题,皆为日本军政当局所搁置。

随着华北沦陷区内物价的膨胀,对日本出口物资的价格亦为之提高,这不仅增加日本本国进口商的负担,而且导致两地物价进一步拉大差距。1940年8月,日本商工省制定对“关东州”、伪满及中国贸易调整办法,成立东亚进出口行会联合会,通过征收“保留费”来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日圆金融圈内各地区的出口商人须支付“保留费”,东亚进出口行会联合会将之补偿于相应地区的进口商人,由此形成所谓的“调整费制度”。日本军政当局这一制度的设立在于弥补日圆金融圈内因货币名义价值上“日银券=‘联银券’=军票”而产生的结构性弊病。从某种程度而言,这是一种平衡日圆金融圈内各地区物价差异的特殊征税制度。然而在现实中,日本出口至华北沦陷区内用以供应华北国策会社集团的生产器材、原料等物资因被加征调整费而致使其进口价格更为高昂,进而导致华北国策会社集团财务失衡、经营困难。1941年5月,兴亚院决定对在华国策会社进口物资免征调整费,如华北交通株式会社、华北电力株式会社、井陉煤矿、中兴煤矿等21家华北国策会社得以通过较低价格获取生产设备,从而保障其利润,体现了日本军政当局对于华北国策会社集团在政策上的照顾。但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出口商而言,因出口至华北沦陷区内的生活用物资需被征高额的调整费,其出口欲望受到抑制,由此加剧了华北沦陷区内生活物资的进一步紧缺,导致华北沦陷区物价进一步高涨。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加大对华北沦陷区金融统制的力度。1942年末,该行在华北各地(含东京办事处)已开设26家分行,金融网络延伸至华北主要城市,其规模进一步扩大。为维持“联银券”与日圆的等价联系,1943年3月,“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以下简称“联银”)与日本银行缔结2亿日圆之借款协定。华北出现的恶性通货膨胀导致当地对日出口逐渐减少,为将华北对日圆金融圈的贸易彻底纳入“大东亚共荣圈”金融体系,使华北尽可能多地出口物资,日本军政当局还于华北引入“特别日圆制度”。1941年7月,英、美、荷兰等国冻结中日在其资产,“联银”不得不将其所持外汇转售于横滨正金银行,并于该行东京分行开设“特别日圆”账户,原则上“联银”与日本的贸易以该账户结算,然而华北对伪满、对日本的贸易收支原本即可通过货币间的等价联系直接结算,由此华北的“特别日圆”制度形同虚设,并未产生任何效用。战争中后期“联银券”不仅大量充作当地驻屯日军的军费,而且成为日本军政当局对华北沦陷区内棉粮等物资“征发”的货币武器,日本军政当局将自身的经济危机转嫁于“联银”,促使其不断增发货币,至1945年日本投降之际,“联银券”的发行量高达1800亿元,较太平洋战争爆发时激增190倍。 9seIK5nA35iE/B9SL2vU5v7BLDEwL6S9r3LRdVsVAzX8hhzGddEZnGGasLSp5X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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