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导论
从Kant“绝对律令”新释说起

问: 为什么要以Kant作导论,开始讲你的伦理学?

答: 因为在中外哲学中,我认为Kant最为准确和鲜明地把握了道德行为和心理的主要特征,并将之推至与宇宙同光的存在本体的高度,“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与中国儒学颇有相似之处,今天应吸收消化之以弘扬自家传统。而且,几乎任何伦理学论著,总要讲Kant,绕不过他。所以我干脆从他讲起,作为导论。

问: 为何用答问对话体裁?不像学术论著。

答: 我素来不管这些。我想学《朱子语类》《传习录》的答问体裁,简洁、真诚、直率、易懂,比起长篇大论,更是走在追寻和履行真理的道路上,这不更好吗?老祖宗孔、孟,西方的Plato不都如此么?“自问自答”已成为我多年学术论议的方式和体裁,不想多作改变了。

一 人是目的

问: 你开始讲吧。

答: Kant是伦理学义务论的最大代表,此论是伦理学主要理论之一。但问题复杂,我也有些很特殊的看法。

问: 是些什么特殊看法?

答: 我将Kant“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第二原则“人是目的”与第一原则(“不论做什么人,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第三原则(“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彻底区分开来,认为“人是目的”是具有现代现实内容的时代产物: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工具,不能把任何人作为工具对待、使用、相处等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所产生的社会理想。正如“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一样,“人是目的”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先验原理,也并不是能够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在希腊奴隶制时代,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并非目的;战争时期,士兵只是统帅的博弈棋卒,并非目的;革命年月,人们被要求作“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也不是目的。迄至今日,即使大部分地区已没有奴隶制、战争和革命,但“人非目的”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人是机器的附件、生产的工具、驯服的奴仆便随处可见。但第一,这不会永久,而只是历史行程不可避免的阶段。科技的发达将使许多单调的、肮脏的、繁重体力的、机械的而非创造性的“劳动”逐渐由机器人(robot)来替代,而且会使整个社会中人作为工具的各种现象逐渐减轻。第二,毕竟今天人格独立,人们可以较为自主作出工作选择,不必再是永远被动的“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但也因为历史尚在进行中,人类还远未得到个人真正独立和自由,Kant把本是近代资本社会时代的观念意识提升为绝对律令,为现代自由主义提供了最为崇高的理论基础,将“整体应为个体而存在”这一现代人权宣言最突出、最鲜明地揭示出来,从而颠覆了过往的历史。每个人可以追求真正成为“自我”的权利,不再是任何权威、集体、他人的工具,不再是任何神学、制度、风习、意识形态的奴仆。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有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观点和理论有其非历史的弱点,但它喊出了现代社会的心音。它作为今天和今后的现实和理想,将无可回避、无法否认和不可抗拒。Kant这种启蒙时代的伟大理想和伦理标准、道德理念至今光焰长存。它承前启后,也正是我所说的“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核心部分。“现代社会性道德”并不能也没有完全实现“人是目的”,但它是实现这一理想的历史中的一大进步。

二 普遍立法

问: 那么另两条原则呢?

答: 对这两条我作了前人包括中西似乎少有的解说。Kant“三大《批判》”我以为都是为了解决“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性能力”问题。伦理学的“普遍立法”和“意志自律”(或称“自由意志”)这两条实际可归结为一条,即人有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苗力田译文)它实际揭示的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形式结构,指的是人的内在心理的强制机制,而并非具体社会时代内容。它们与第二条“人是目的”尽管在Kant那里保有着内在的联系,即作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人应具有“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显示了个体人格的尊严和威力,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为这个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只是人的某种心理结构或心理定势,很难具有实质内容从而非常空泛。当年Hegel严厉批评Kant是形式主义,也以此故。Hegel以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伦理学代替Kant的道德律令,也就在否定现实生活中这种能抽象“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实际上,“人是目的”属于外在人文的政治哲学,这两条(“普遍立法”、“自由意志”)属于内在人性的道德心理学。我以为,Kant从内外即人性和人文两个方面树立起了“大写的人”。

问: Kant不是举出“不自杀”、“不说谎”、“发展自己”、“帮助他人”作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即你说的“强”“弱”两类四项的具体内容吗?

答: Kant认为这四例之所以能“普遍立法”,是因为否则便违反自然律而自相矛盾。我以为,实际上是因为这四项可说是任何群体赖以生存延续从而个体应该服从遵行的义务原则。人如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不帮助他人,各群体(从而人类)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各宗教都将“不自杀”“不说谎”等(包括出世的佛家也有“不打诳语”)作为基本教义而要求个体忠诚遵行。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它们却很难甚至不可能彻底兑现。在敌人面前,不说谎而使同伴遭难,道德吗?壮士自裁,烈女自经,屈原投江,陆秀夫蹈海,不道德吗?今日如安乐死,医生辅助自杀等等,是否道德,争议仍然很大。可见,Kant所称能“普遍立法”的逻辑在现实中并不适用。其具体执行或实现,仍然依存于具体的时空情境。

三 自由意志

问: 那么,Kant大讲“普遍立法”又有什么意义?

答: 我以为其意义在于突出了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所展示的伟大心理形式,即展示了“人之所以为人”所独有的“人性能力”,展示了“自由意志”作为“人性”的核心地位和人类所独有的情理结构。

问: 如何讲?

答: 它指出每个人作出道德行为时所认定的信念:我这样做是应当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律令,所有人均应效法于我,我的行为是可以“普遍立法”的行为。按中国说法,我这种行为就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行为,是一种不考虑、不顾及我个人的苦乐、祸福、安危、利害以及因果,而必须服从、遵循的理性的“绝对律令”。它突显的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无比力量和光辉,并由此激发出远远超出动物族类的人的巨大生命力量。人不再只是吃喝玩乐、感性享受和感性存在的动物,而是可以由理性主宰自己,置苦乐、幸福、生命、经验、感性存在于不顾的“自由意志”,这就构成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体存在。这其实也就是孔老夫子讲的“克己复礼为仁”;孟夫子讲的“浩然之气”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种行为活动的心理特征,我称之为“理性凝聚”。我以为这才是Kant第一(“普遍立法”)、第三(“自由意志”)原则的真正内涵所在。Kant赞赏普通老百姓能遵循道德而行事,也指的是这种“立法”心理,是指它的心理结构、形式、定势、框架,而并非指具体社会人文内容。Kant对法国大革命的民众赞叹不已,也是对其不惜牺牲自己的道德心理形式,而非对其伦理具体内容(过激的革命行动)。伦理道德中的特定社会内容随时空而有变迁,但这个心理结构形式由于积淀却是永远常青的。

问: 这也就是你在《伦理学纲要》中强调作为道德的“人性能力”?

答: 它是“人性能力”的一个部分。“人性能力”还有不同于动物的人的认知能力和审美能力。但“自由意志”是“人性能力”的核心,Kant尊之为本体。我也说过伦理道德在逻辑上和现实上优先于认知。但与Kant不同的是,我强调所有人性能力都不是先验或天赐,而是要经过历史的洗礼和教育的培训才能为人所拥有。《批判哲学的批判》(以下简称《批判》)一书就强调教育是未来各学科的核心,即培育人性。

问: 你在《伦理学纲要》一书中常用的是“人性能力、人性情感、善恶观念”,在后来的论著中你却常用“意志、情感、观念”,有无异同?

答: 没有,因为人性能力不止于伦理道德,我反复讲过,在认识、审美方面也有“人性能力”,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人性能力”主要就是“意志”。所以后来我就用“意志”替代了“人性能力”,这完全是词语变动,与所指内容无关,一个重要的涉及内容的词语改动,是最初我将“情感”也作为道德的“冲力”“动力”,后来一律改为“助力”,认为只有理性才是“动力”,情感是重要(但非必要)的“助力”,这把我承传Kant的关键处更突出了,它与“情本体”的关系也就远为深刻复杂了。我说情感不是必要的“助力”,并非说道德行为和心理中没有任何情感,那人就等于机器了,而是说道德行为和心理不是由情感主宰和决定的,特别在Kant看来,由情感出发或主宰、决定而形成的道德行为不能称道德,我同意这一观念。以为讲“情本体”就是以情感作为道德的动力,是非常浅薄幼稚的理解。

问: 为何是浅薄幼稚?

答: 我一开头便说过“情本体”是一种理性结构,不仅情中有理,而且人类的生存延续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才不同于其他动物族类,个体也如此。理性是人类百万年历史的建构成果,为什么我把自己的哲学称为“历史本体论”,一直强调教育,并以经验积淀说区别于Kant的先验论,强调不同于Hume,都在于此。

问: 你在《批判》书中便强调认识论中的逻辑同一律(不矛盾律)来自实践操作的“这样做就不能不这样做”,后来又强调这首先是人群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行动命令、律则,从而由实践而伦理(道德)而认识,认识次于(地位)和晚于(时间)伦理道德,伦理优先成了本体。对吗?

答: 非常正确,即使用—制造工具的群体生产实践→伦理命令、律则→认识思维。我还强调巫术、礼仪等原始人群非生产性活动在这转换中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 绝对伦理主义与相对伦理主义

问: 请你将上面对Kant绝对律令的解说概括一下。

答: Kant的categorical imperative中的“人是目的”是现代社会性道德,是现代社会的伦理理想,以前并没有,是具有特定时代内容(即现代社会)的。其他两条(“普遍立法”“自由意志”)是一种普遍性(古今中外都有)的人类独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形式、定势、框架,是任何道德(无论是传统的宗教性道德还是现代社会性道德)都必须具有的心理形式,与道德内容无关。Kant提出这三条都极为重要,非常了不起,是对人性(内)和人文(外)两方面的重要建设,但Kant把内(道德心理,即“普遍立法”“自由意志”)外(社会伦理,即“人是目的”)混在一起讲,便使人弄不明白了。这是我对Kant的独特解释。当然,“人是目的”要联系Kant的法权理论、政治历史观点才能充分阐述Kant把它与心理形式混在一起的原因和理由,展示Kant对现代社会性道德的高调提出的重大意义,这在下面章节中将谈到。

问: 把Kant伦理学看作伦理绝对主义,与视伦理道德随时代、社会变迁而变易的伦理相对主义,就由此而来?

答: 其实应是道德绝对主义,Kant强调的是道德行为和心理形式是从不变易的,而并非各种具体的社会伦理内容。

问: 请再说说。

答: 实践理性之所以高于思辨理性,如我的认识论所说,就在于前者使实践中的理性变为人所独有的实践理性,它以符合人类生存延续的合目的性为表征,首先正是指这种伦理命令在实践活动中呈现理性的特殊重要性,以后才呈现为认识论的合规律性。认识论的合规律性在根本上也脱离不了有益于人类的生存延续的目的性。如果要把Kant列入伦理绝对主义,就主要是指这一点。因为Kant指出了每个人作出道德行为时所应抱定的信念:我这样做,应当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律令,所有人均应效法于我,我的行为是可以“普遍立法”的行为。从人类学的历史源起看,这大概就是制造、使用工具的实践活动中所最先出现和存留的经验、语义和理性。它以“绝对律令”的形式塑建人的内心,由强迫服从到自觉选择,这也就是Kant所说的“善良意志”(Good Will)。可见“善良意志”主要指的,便是这样一种能“普遍立法”的个体的道德心理。它大概是人类语言中首要的语义,“鼓天下之动者存乎辞”,它由远古巫师借“天命”咒语、巫术、礼仪,将保存着一系列制造、使用工具的实践中的要求、规则、规律作为不可抗拒的神圣命令发布出来,以指挥、组织和控管群体和个体的行为活动。巫术礼仪使人类彻底脱离动物族类,产生了社会,其中,语言和理性(秩序和规则)是核心,基础仍然是以猎取食物(获得对外界事物的把握和认知即“主体性”和主观性)、分享食物(群体个体间的生存关系和秩序即“主体间性”)的种种经验。这使语言远不止于沟通,而是以声音(以及之后的文字)的轻质外壳,负载着厚重的历史,来维护人类的生存延续。“语言是存在之家”只有从这个角度去解说,才有深刻的意义,这意义是建筑在人类制造、使用工具不断进步、不断创新的百万年生产—生活的历史经验之上的。所以,不是语言而是历史进入形上,因为它才必要而充分地具有人类生存延续的本体意义。

问: 可见,绝对性只是指Kant的第一、第三这两条律令,第二条并不包括在内。

答: 对。“人是目的”如前所说,只是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个体的行为规范。文化人类学的大量材料证实,“人是目的”并非普遍存在,无论中外,古代并无此“绝对律令”,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作为现代性道德的根基,它在某些地区和国家已经在制度和法律上有所落实,以平等的个人为本位和价值根源,也已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总纲领。但对全球来说,远未如此。文化人类学说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存在着很不相同的伦理规范,很不相同的宗教教义、生活习惯、制度和礼仪,其中充满着差异、冲突,同一文化中伦理规范的矛盾冲突也很常见,特别是在近现代。从不允许离婚,到允许同性婚恋,从禁欲主义到性放纵,以及在这两端之间的各种理论和实践,“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或并行不悖,或激烈冲突,至今如此。“人是目的”远未成为全球的伦理道德。由自由主义引申出来的文化多元主义、伦理相对主义,倒是今日主流。可见,“人是目的”并非普遍必然的“绝对律令”,而是具有某种普遍性并兼理想性的现代社会性道徳。但“普遍立法”和“自由意志”则是自古至今的人性塑建中普遍必然的道徳心理结构、形式、定势、框架。所谓“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就是指建立内心的这种结构、形式、定势、框架,从而使人成为人,这框架、定势也就是以意志为特征的与观念、情感的三合一(详后)。框架和意志是不变的,但观念、情感却随时代、社会、文化而差异而不同而变迁。所以,人类学历史本体论在一定限度内认同伦理相对主义,因为如前所说,它们都是历史具体性的合理产物,各种时期个体遵循的社会群体规范[拙文《关于“伦理学总览表”的说明》(2018)的由“礼”到“理”的实践了],以及对此规范的背离和反叛(由“理”到“礼”的虚线)是历史行程中的常规。不能拿今日之我去衡量昨日之我,这几乎是不必再作讨论的问题。

问: 但在今天欧美文化主流中有一种所谓“无限制的伦理相对主义”(unrestricted moral relativism),即认为各种伦理规范完全等价同质,不可通约,因此也就不能去做优劣长短高下和进步落后之分,否则就是政治不正确。

答: 这以后还要说到,其特点,简单说来,便是否定历史的积累性。历史积累性也就是肯定历史有进步性,包括伦理道德。这在妇女问题上非常突出。妇女有否受教育的权利,妇女能否外出工作,妇女能否自由婚恋,妇女能否自己决定坠胎,就是例子。现在视为“当然”的,以前视为“不然”,这不是进步是什么?中外好些学人只承认物质生产和生活有进步,而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并无进步可言,所以无限制的文化相对主义非常流行,这从一开始我便明确反对的。

五 人性与先验心理学

问: 看来你更重视Kant讲的“绝对律令”的绝对性在于培育和突显人的道德心理,你大赞人性能力、人性心理,也就是人性问题。

答: 关于人性(human nature),古今中外都讲了不少,但什么是人性却仍然并不清楚。我把它看成是由人所造成的心理结构,既不是动物性,也不是神性,而是在动物性基础上所培养出来的人的心理能力和人的心理感情和观念。也就是“文化心理结构”(就人类、群体说)或“情理结构”(就个体心理说)。我讲“积淀”,也是指人形成了自己所独有的这种文化心理结构或情理结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将来如果脑科学(神经生理学)进一步发展,希望在自然科学上会出现对人性、对文化心理结构的支持性的实证论据。二十世纪就是被语言哲学控制了,它几乎统治了一切。怎么样能“走出语言”,又走到哪里去?我想提出这个历史性的心理学的方向。

问: 你重视的道德心理学(moral psychology)是否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从moral的水平又回到了psychology?

答: 是的,但我所说的psychology不是从经验水平上讲的,而恰恰是先验的,是人类的,是形式的。今天的经验心理学整体水平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baby stage)。现在研究最多的还是感知觉之类。对于什么是想象,什么是情感,什么是理智、理性、理解还不可能有很好的解释,更不要说道德判断了。在脑科学尚且不发达的情况下,心理学顶多是描述现象。二十一世纪来不及了,可能是下个世纪或者更晚。讲哲学可以看得远一些,我把它称为先验心理学(即从哲学角度提出经验的伦理心理之所以可能,而非研究心理经验本身。所以本书的“文化心理结构”等概念,便都是哲学命题,它只是揭示伦理学的心理含义,而并非心理科学本身)。实际上Kant就是先验心理学,强调心理形式和结构,他在哲学上给我们指出了这个方向。所以我所谓的moral psychology并不是回到心理主义上去,可以说它是更高一级的心理主义,超越了经验心理主义和逻辑主义。当然,现在很大部分的道德心理学是描述的经验心理学。

问: 但是接下来又有了一个问题,心理主义受到攻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是以个体和经验作为基础的,而像道德这种东西是不能用个体来解释的。

答: 我觉得Kant强调它是一种人类特有的心理形式,尽管必须落实到个体上,但并非个人的经验所创造的,这就是Kant“先验”一词的本意。Kant厉害之处在于他把这些总结为理性命令,形式是空的,但不断有外在的伦理规范去形成内容。比如,“9·11”恐怖袭击中,救火队员不怕牺牲,恐怖分子也不怕,从心理形式上讲,从其结构、定势、框架上讲,是一样的,是可以等同看待的(这以后还要讲到),这就是我讲的先验性。

问: 有一种说法,说Kant是动机论,动机好就是道德的。

答: 这是一种肤浅庸俗的误解。认为Kant是讲要从好的动机出发,这恰恰是Kant所坚决排斥的“实质”原理;康德讲的只是普遍立法的动机形式。即只要你相信你的行为准则能普遍立法(有普遍的客观有效性),那就是道德的。道德既不在于任何实际的功用效果,也不在于是否从“爱人”(如“恻隐之心”)、“敬神”等等“好”动机出发。从这里出发,恰恰是服从经验的他律,即非道德的自律。

问: 何谓“自律”与“他律”?

答: 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他律”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决定,这些因素也就是Kant所列举的那些“实质动机”,即: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官)、神意等等。这些在Kant看来统统都是把意志行为服从于外在因素的“他律”,而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因而不是道德的。就拿所谓“道德良心”来说吧,如先从某种特殊道德感情出发如同情心、恻隐之心、怜悯心,就还是用感性来分辨、判断和规定道德,结果仍然会把全部道德归结到满足、快乐和幸福上去,从而便不是“自律”,仍然是“他律”了,尽管这个“他律”是“神赐”或“天生”的“良心”。Kant认为,人的自律意志则既不是情欲(动物性)的奴隶,也不是神的工具,既不受快乐、幸福、欲望的驱使,也不受神意、天命、良心的支配。人不是物(只知服从),也不是神(只知立法),而是服从自己立法而行动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又法由己立;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Kant认为,道德律令这三条公式是相同的。它们是从不同角度指向着一个中心。这个中心便是“自由”。Kant对道德律令有许多分析、论证,最后集中到“自由”这个概念上。Kant伦理学的自由与其认识论的必然是正相对峙的两方,理性给自然立法就是自然的必然,理性给自己立法就是人的自由。自由是纯粹理性在伦理道德上的表现。“只有道德才给我们初次发现出自由概念来”(《实践理性批判》)。

Kant的道德律令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第一条),它的本质是自由。意志自律(第三条)则是这种自由的直接表现。“自由这个概念是解释意志自律的关键。”《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通过所谓分析的方法,由日常道德经验最终归结为第三章“自由”概念。《实践理性批判》是用所谓综合法写的,从抽象基本原理出发更开门见山在序言和引论中便提出:自由是纯粹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是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等“其他一切概念”的依据。关于这里更详细的讨论,可参阅拙作《批判》,此处不再赘言了。此外,在本书第二章讲道德心理时,一开头也要回到自由意志的问题。

问: “自由意志”当然出自“我”,什么是“我”,都是问题,Kant的认识论以“我思”为核心,Foucault则讲“我”与身体的不可分和分的乌托邦种种。

答: 这确是一大问题。不知儿童心理学已研究出儿童何时出现“我”的意识没有?动物并无“我”,只是个体的生物学反应。人类有“我”的意识以后,就把意识与身体的二元关系突显出来了。因之而产生将“我”实体化、对象化以至出现独立的心灵、灵魂等的认识和理论,在道德中,牺牲身体以拯救灵魂或完成“自我”,实现了“自我”,也成为自由意志的选择运用。

问: 所以道德是以身心二元论为基础?

答: 我不认为如此,没有离开身体的灵魂、心理和“自我”,只是可以用精神的“自我”来消灭肉体的“自我”,以显出“文化—道德的人”而超出自然和动物界。这也就是Kant的本体(noumenon)高于现象界的道德哲学。

问: 在这以Kant作启迪的“导论”后,你准备如何展开?

答: 由此“导论”讲Kant绝对律令混淆伦理内容与道德形式开始,主张将二者作外(外在规范)内(内在心理)二分的必要,并提出“由外而内”讲道德的源起,是为第一章。第二章讲道德三要素,调和Kant与Hume,认为理性为主,辅以情感。第三章讲传统宗教性道德与现代社会性道德的区分和相互关系,主张“情本体”的中国哲学来解决当代既人欲横流又理性跋扈。但所有这些都只是概括性的哲学提出,具体探讨仍留待有关学科。 VIEtTA4WKV2NPYa1ovFJVKRX5MW0Hws0XpC1PDG2KZy/9YhmOv5MFKNV8vuEl9i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