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吴广起义,陈胜是否如司马迁所写的那样,是个底层百姓?陈胜等人因为大雨耽误了抵达前线的日期,是否真的会“失期,法皆斩”?
对这两个问题,笔者的结论是:一、陈胜不是底层百姓,也不属于秦帝国的统治阶层;二、大雨耽误了部队的抵达日期,陈胜吴广被斩杀的可能性很高。
先说第一个问题。
关于陈胜的身份,以往的说法是“农民”“布衣”等等。主要依据是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里说“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年轻时曾给人做过雇农。不过,这只能说明陈胜青年时代的身份,不能据此认为,大泽乡起事时的陈胜仍是一个底层农民。
真正能够说明陈胜身份的,是司马迁的另一句记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这里有两个与身份相关的名词——闾左和屯长。
“闾左”是秦朝“官定优先级炮灰”里的最高一等。按“七科谪”制度,秦汉时代的“官定优先级炮灰”包括七种,依征发的先后顺序,分别是:(1)吏有罪者(2)赘婿(3)商人(4)做过商人者(5)祖父母做过商人者(6)父母做过商人者(7)闾左。具体操作上,大体来说是:优先抓(1)(2)(3);抓完了还不够,便抓(4)(5)(6);若还不够,便要征发“闾左”了。
所谓“闾左”,大体可以理解为里中平民,与之对应者是里中豪右(“里”是当时的基层行政单位) ① 。大规模征发“闾左”,便是大规模征发平民。这意味着,秦王朝对人力的汲取已经到了一种非常残暴的境地。
以往有许多学术著作,将“少时尝与人佣耕”与“闾左”这两处记载结合起来,将陈胜认定为贫苦农民。这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司马迁后面明确说了,陈胜虽然与这批“闾左”一同被征发去前线,但他和吴广的身份是“屯长”。
按照秦制,“屯长”不可能来自“闾左”。
睡虎地秦简里的秦律《内史杂》里说得很清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传”。意即:任命军吏必须用壮者,用老兵,不能用没有爵位的新兵蛋子。秦制,底层秦军士兵获取爵位的唯一办法,便是在战场上斩获“甲首”(带有头盔的首级,多属军官),每斩获一颗,便可“赏爵一级”。秦军中每五十人设一屯长,每一百人设一百将。陈胜被任命为屯长,显示他已通过斩获“甲首”得到了爵位。
至于这个爵位是什么,只能做一点有限的推测:
(1)秦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度里,最底层的五个等级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再往上的爵位,便不再对普通秦民开放,只有秦帝国的统治阶层(也就是那些“爵大夫而为国治”者)可以获得。陈胜的爵位,也只能局限于最低的这五个等级。
(2)按照汉代的情况,屯长是“比二百石”的官职。《韩非子·定法篇》里说,商鞅当年的办法是,公士为官五十石,上造为官一百石,官与爵相称,依次类推。如果陈胜的“屯长”算二百石,那么他对应的爵位,大概会是倒数第四的不更,或者倒数第五的大夫。
(3)但需要注意的是,韩非子其实是在批评商鞅的办法有问题。他的看法是,官吏需要智能,斩首纯靠武力,这是两码事。考虑到韩非子的理念曾得到秦始皇的激赏,或许可以推测:到了陈胜的时代,只要是强壮并拥有爵位的老兵,且被认为拥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小部队的指挥能力,便有可能被任命为军吏,担任屯长或者百将。
总之,大泽乡起事时的陈胜,已不是底层百姓,他是一位秦军老兵,官职是屯长,也拥有爵位。但他并不是统治集团的一分子,他的爵位最高不过是“不更”或者“大夫”,只比普通秦民的境况好一点点。这种好一点点,主要是指陈胜如果不小心触犯了“密如凝脂”的秦法,他可以“享受”比普通人略轻的惩罚,比如睡虎地秦简里的《秦律杂抄》规定,被罚戍边时,普通军人要累死累活干满两年,屯长则只需要干一年。少干一年,生还的几率自然也就大了至少一倍。 ②
再来说第二个问题。
据《史记·陈涉世家》,陈胜在动员九百名戍卒起事时,说了这样一段话:“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
后世学者依据出土的秦简,对陈胜这段话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比如有人认为,秦律里根本就没有“失期皆斩”的规定。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里写的是,征发徭役时如不报到,处罚是笞打;一年内被捕获,则以游荡罪再行笞打。另一份秦简《徭役》的规定是:服徭役迟到三五天者“谇”,骂一顿;迟到六天至一旬的“赀一盾”,罚向朝廷缴纳一面盾;迟到超过十天“赀一甲”,罚向朝廷缴纳一副战甲;逃避服徭役的“赀二甲”,罚向朝廷缴纳两副战甲。如果遇上大雨,不但不会惩罚迟到者,徭役本身也会取消。
据此,有人认为,陈胜是在故意误导这些戍卒,绑架他们跟随自己一起造反。还有人推断称,这是汉代人在故意夸大秦法的严酷程度。 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徭役与兵役是两码事。
陈胜吴广所赴的是兵役。他们所在的这支900人的队伍里,有戍卒、有屯长(陈胜吴广只是其中之二),还有两名将尉(这二人可能是郡尉,也可能是县尉),实际上已是一支成型的部队。当陈胜吴广发现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想要通过起事搏命时,便须用鱼腹得书、狐鸣篝火之类的迷信手段,影响戍卒和同级的其他屯长,让他们将目光聚焦到陈胜身上,还须设计诛杀两名将尉。相比之下,没有完成押送徭役任务的泗水亭长刘邦,逃避惩罚的手段就要简单多了,他的队伍里没有屯长,也没有将尉,刘邦只需将剩下的百姓释放,然后一起藏匿至草莽便可。 ④
用秦简中与“徭役”相关的内容,来对照陈胜、吴广的情况,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实,在战国秦汉时代,“失期当斩”是军中一种很常见的情况。
比如:《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中记载,齐国将领司马穰苴,曾诛杀齐景公的宠臣庄贾,理由是“军法期而后至者当斩”。《史记·魏豹彭越列传》里也记载,彭越被百余人推举为起兵领袖时,与众人约定日出时集合,“后期者斩”,结果有十余人迟到,彭越于是宣布:“今期而多后,不可尽诛,诛最后者一人”——迟到的人太多,全杀了部队就没战斗力,所以诛杀来得最晚的那个人。《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里也记载,张骞的军旅生涯曾“失期当斩”,不得不出钱向朝廷赎买性命,沦为庶民。 ⑤
总之,一支部队没有如期到达指定地点参与戍守,必然有人要受到惩罚。具体而言便是被砍掉脑袋。
难以说清的,是这惩罚的范围有多大,究竟是只惩罚那两名“将尉”和包括陈胜吴广在内的“屯长”,还是全员皆斩?《陈涉世家》里有一句“失期法皆斩”。但关于这一点,陈胜与吴广也没有确定的答案。所以,动员戍卒们起事时,陈胜还说了另一句话:“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即便没被斩杀,我们中的十之六七,也要死于戍守。
或许,可以将“失期皆斩”,视为陈胜与吴广们所能预想到的最坏结果。一者,秦律虽然一条一条写在那里,但秦律的执行缺乏监督,秦吏们有大量为所欲为的空间。二者,秦二世胡亥上台后,为了控制官吏集团和普通民众,制定了大批更酷烈的新法律。汉初学者贾谊说,这批新法律造成的后果,是“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蒙罪者众,刑僇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自群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执法者一味追求严苛,因新法律被杀者遍地皆是,上至朝中公卿,下至普通百姓,全都没有了安全感。
秦二世元年,当部队因雨滞留在大泽乡时,陈胜与吴广,这两位曾奋勇斩获“甲首”、获得过低端爵位的秦军老兵,非常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人生,已没有了安全感。
①臧知非.战国秦汉行政、兵制与边防[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7:34-47.
②张天社.陈胜出身及有关问题的考辨[J].唐都学刊,2012,(3).
于敬民,丛鲁江.陈胜与秦代的官爵秩[J].管子学刊,1997,(3).
③王子今.《史记》“失期,法皆斩”辨疑——关于陈胜暴动起因的史学史考察[J].兰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20,(4).
于敬民.“失期,法皆斩”质疑[J].中国史研究,1989,(1).
④王学理.秦俑专题研究[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170.
⑤庄小霞.“失期当斩”再探:兼论秦律与三代以来法律传统的渊源[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