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说法称,“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之后,虽然对民众非常严苛,但这种严苛相对公平,底层民众也可以通过军功,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这难道不好吗?”
如果“底层民众可以通过军功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是一个事实,那秦政的严苛究竟好不好,尚可见仁见智。
遗憾的是,它不是事实,只是后人脑补出来的一种错误印象。
秦国(朝)确实实施了军功授爵制度,该制度也确实将“耕战”列为秦民上升的通道。但这条通道非常窄小,上升的程度也非常有限,而且极容易发生阶层坠落。
秦国(朝)军功爵制的大体情形,见于《商君书·境内》。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项,是明确以耕战为授爵的唯一标准,杜绝秦民在耕战之外另有取得富贵的渠道。即所谓的“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哪怕是宗室子弟,若无军功也“不得为属籍”。
第二项,是将爵位分为二十个等级。自下而上,也就是从第一级到第二十级,依次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官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良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
第三项,是对如何获取爵位,作出具体规定。这一块的内容最多,被误解也最严重。比如其中一条规定是:“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即被许多人误解为秦军士兵在前线砍下一颗敌军的头颅,回去后就能得到一级爵位的赏赐,可以从无爵位的“士伍”跃升为“公士”,可以从“公士”跃升为“造”,还可以得到朝廷赐予的田宅和“庶子”(指由政府分配无爵位的普通秦民来侍奉有爵位者)。只要不断在战场上砍下六国士兵的头颅,爵位就可以不断提升,功名富贵也全部收入囊中。
进而,许多人认为秦国(朝)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军功地主阶层”。有人甚至据此推算得出这样一组数据:
秦军在144年兼并战中累积斩首总数可能达到297.2万。根据军功爵制的规定,这就需要赐予立功将士田297.2万顷、宅2674.8万亩、代耕劳役297.2万人。……几乎需要把全国可耕地的75%用于赏赐有功将士,而全国男丁的75%需要成为军功地主的劳役。 ①
这种推算方法是错误的。不但严重低估了一个普通秦军士兵获取爵位的难度,还相当于将商鞅与秦王想象成了搞“爵位大派送”的慈善家。殊不知,他们信奉的是治国之道,乃是“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
出现这种错误的根源,是对“甲首”一词的理解出现了严重偏差。《商君书·境内》其余各处均写作“得一首”之类字样,唯独此处写成“能得甲首一者”,是因为“甲首”并非“敌军士兵的头颅”之意,而是指“敌国披甲之士的头颅”。意思是:秦军士兵唯有在战场上了杀了敌军身穿甲胄有头盔者(这类人物自然多属军官),将脑袋与头盔一并带回,才能得到爵位与田宅。(有些版本将“甲首”写作“爵首”,不准确。因仅凭带回的头颅是无法确认死者爵位的,但若带回的头颅附有头盔,则基本可以判断死者是敌军中的骨干成员。)
关于“甲首”到底是什么,《左传》中有一段记载,可供参考。书中说:鲁国的军队与齐国的军队交战,“师获甲首八十,齐人不能师”,鲁军拿下了齐军的八十个“甲首”,齐军就乱套了,然后不得不在傍晚的时候悄然遁走。显而易见,“甲首”绝不是普通士兵,而是关乎军队运转和士气高低的重要人物。
也就是说,秦军可以在一场战争杀死成千上万的敌军士兵,但能从这场战争中获得爵位、也就是得到“甲首”者,却必然是寥寥无几。
此条之外,关于如何在战争中获取爵位,《商君书·境内》还有如下规定 ② :
(1)每五人编为一伍,其中一个人负责背负箭羽等军用物资,其他四人则轻装疾斗,若有人在战斗中“得一首”(这里没有“甲首”字样,指普通敌军的脑袋),可以免除该伍士兵的赋税徭役。
(2)五十人设一个屯长,一百人设一个百将。屯长和百将不允许参与斩首(主要是防止他们利用权势侵吞首级,损害下属秦军战斗积极性)。他们的部队在战斗中斩获三十三颗敌军首级,才算达到朝廷规定的标准,屯长和百将的爵位可以提升一级。
(3)围攻敌国的城池,斩首八千颗以上,才算达到朝廷的标准;与敌军野战,斩首两千颗以上,才算达到朝廷的标准。也就是必须取得战役性质的大胜,领军大将才可以给军中的军伕、士兵与官吏上报申请奖励。原爵位是公士的,可以升一级成为上造,原爵位是上造的,可以晋升为簪袅。无爵位者若能斩获敌军“甲首”,也可以成为最低等级的“公士”。
这些规定意味着,普通秦军士兵一般只能在战斗中获得免除赋税徭役(并非终身)的奖励。要想实现阶层跃升,只能拼上性命去敌军阵中夺取“甲首”。
而且,即便有幸夺取“甲首”进入了有爵位阶层,他的上升通道也很有限。《商君书·境内》规定,军队取得了战役性质的大胜后,公士升上造,上造升簪袅,簪袅升不更,不更升大夫,但到了大夫这里,却分成了两种情况:爵位是大夫而担任县尉者,赏奴隶六人,赐钱五千六百;爵位是大夫而在朝廷任职者,则升为官大夫。再往后,又是依次类推,官大夫升公大夫,公大夫升公乘……这意味着:普通秦军士兵,历经九死一生夺了“甲首”后,又非常幸运地随部队参与了多次大战役,且每次战役的斩首数目都达到了朝廷的标准(这显然是很小概率的事情),他也只能升到大夫这个爵位(也就是第五等);再往上,体制的大门就对他们关闭了;军功再多,也只能获得奴隶与金钱的赏赐,政治地位却是无法再进一步。
也就是说,秦国(朝)从制度设计上,将军功授爵搞成了一件门槛非常高的事情,即通常所说的“秦人重爵,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普通人很难得到爵位。
作为一种社会激励制度,“军功授爵”的难度如此之大,又该如何保证它的激励效果呢?毕竟,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某个东西特别难以得到,为了得到它要付出的代价很大,人们就会觉得不值当,就会选择放弃。这是人之常情,秦人也不例外。
所以,为了对抗这种人之常情,驱使秦人为了获取爵位而“努力奋斗”,秦国(朝)另有一套制度设计,那就是:将爵位的“特殊待遇”,与严酷的秦法,牢固地结合在一起。犯了同样的法,没爵位的人会很惨;有爵位者受到的惩罚,远小于无爵位者;高爵位者受到的惩罚,又远小于低爵位者。
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司空律”里,有一条规定:获得公士爵位者,可以用劳役来赎刑、赎死;他们在服劳役时,虽与普通犯人(也就是“城旦舂”)住在一起,但不必穿囚服、不必戴木枷,不必戴黑索,也不用戴脚镣。秦时的“城旦舂”死亡率很高,有爵位者可以在服刑期间免受各种酷刑,相当于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存活率。
再如,睡虎地秦墓竹简里还有一项法律规定:若有人帮助秦人逃离秦国(秦民逃往六国才是当时的常态,而非《大秦赋》里渲染的六国百姓向往秦国,见后文《“愿成秦人”是假的》 ),惩罚是“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也就是剥夺他们的自由民(其实这自由也有限)身份,爵位为上造及更高者,要服三年劳役徒刑,爵位低一点的公士,则要服四年劳役徒刑。该律条虽未提及无爵位的普通人,但既然不同爵位者犯法所受到的惩罚尚且存在高低,可想而知,无爵位者所受惩罚,必然是最重的那一级。
秦律之所以这样搞,其目的,正如长期研究军功爵制度的朱绍侯所总结的那般:“两者的待遇相差竟是如此悬殊,不能不令人感到惊异。其理由只有一个,即秦政府有意突出军功爵制的价值,以达到军人为获得爵位而卖命疆场的目的。” ③
要理解这种驱动,还须加上另一重背景:秦律追求凡事“皆有法式”。用《盐铁论》中的话说,则是“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无论秦民干什么说什么,总有一款秦法适合他。
睡虎地秦简的出土,证明了《盐铁论》的总结是准确的。刘邦入咸阳,之所以要与关中秦民“约法三章”,将法律极限简化,只保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条,也是旨在迎合民心——秦民长期深陷在动辄触犯法律的困境之中,迫切希望废除那“繁于秋荼、密于凝脂”的秦法。
综上,秦国(朝)的“军功爵制度”,其真实运作逻辑是这样的:
(1)普通秦民很难通过战场斩首获得爵位,即便获得了,阶层跃升的空间也很有限;
(2)军功爵上捆绑着一系列的特殊待遇,这些特殊待遇既包括赐予奴隶和田宅,更包括在触犯秦法时可以获得比一般秦民更高的存活机会;
(3)秦法细密又无约束,在秦民的一生中,触犯法网是大概率事件,为了给自己的人生多一点保险,即便明知军功爵很难到手,秦民也只能拼命耕战(不达标则会沦为奴隶),来冀求获取爵位,以便在将来触犯法网时,可用爵位抵罪,使自己的人生不至于坠入深渊。
所谓“秦民可以通过军功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其实只是幻象。
①王太林.千古兴亡:破译君主社会朝代更迭的密码[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270.
②刘敏.《商君书·境内篇》会注会疏考译[J].秦汉研究,2017,(1).
③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