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梯利、蔡元培他们的看法,修身书或实践伦理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但依我看,这是把“理论伦理学”的位置弄反了。社会生活总要求我们遵行某些伦理规范,到一定时候,就有圣人把生活中的实际规范加以整理,去陋存精,“示人以实行道德之规范”,如摩西十诫或孔子在《论语》中的很多金言。这套规范的道理何在,他们没说什么,或零星说到一点儿,民使由之可也,不可使知之。实际上,圣人固然对天人之际体会得宏达又精微,却不一定长于成套论理——成套论理的需求和技术都还不曾发展起来。伦理规范系统是否合宜,原不在于是否讲出一套道理,而在于这套伦理规范是否合乎道理。但文字时代既已开始,道术为天下裂,你提倡一套规范,他提倡另一套,每一套规范的提倡者,即使起初并不好辩,这时也不得已要为他所倡导的规范讲出一番道理来。当然,他若要讲得出道理,他提倡的那套规范本来就得有道理。
一条合理的规范所依的是什么道理,并不总清清楚楚。大多数规范系统不禁止杀生,却禁止杀人。这当然是有道理的。 其中的一条道理大概是,蚊子或蚂蚁在死亡过程中不怎么感到痛苦。这个道理有一定的解释力,例如,它也能解释为什么随意杀死一条狗比踩死一只蚂蚁更难让人接受,自愿堕胎权利的支持者有时沿这条思路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胎儿并不感到痛苦。但尽管这条道理有一定的解释力,却会招来一些显而易见的质疑:你怎么知道蚂蚁不感到痛苦?你怎么知道胎儿不感到痛苦?放过这些不论,我们要问,杀人和踩死蚂蚁的区别主要来自蚂蚁不感到痛苦吗?一刀砍死一个睡梦中人,他没感到痛苦,却跟其他杀人案例没多大差别。也许,杀人和杀死青蛙的区别并不在于它们是否感到痛苦,而在于前一例中你消灭的是未来可能富有意义的生活。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杀死一个孩子或一个大家爱戴的人更遭人痛恨。但这一点也并非那样一清二楚:我们凭什么从生存具有多大意义来看待杀生问题呢?又该由谁来确定哪种生存更富意义呢?
无论什么道理,都不是孤零零的,每个道理都连着别的道理,这个道理得到一些道理的支持,却与另一些道理不合。目的的正当性是否能为实现这一目的所采用的任何手段提供充分辩护?曰是曰否,都能说出一番道理。知行是两回事抑或知行合一?跳水救人是出于道德考量抑或出于本能?保护古建筑或救黑熊重要吗?曰是曰否,也都能说出一番道理。在同一平面上的反复辩驳也许不能得出究竟,为此我们也许需要追索更深层更普遍的道理。蚂蚁是否感到痛苦——我们该怎么想才能开始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显然联系于我们怎么知道蚂蚁是否感到痛苦,而这又显然联系于我们怎么一般地知道其他人以及动物们的感受。为此我们就需要考察什么叫知道,什么叫心理或心灵。何为知,何为心,这些即是近世哲学家所称的概念考察。上一节说到,任何一门“学”都在于追究事物的为什么,追究理由和道理,概念考察或辨名析理是这类追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追究的不是作为机制的为什么,而是日常理由背后的根本道理。系统地追索纷繁道理背后的更根本更普遍的道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哲学活动,从前则称作“穷理”。所谓穷理,不是在平面上追索,而是向纵深处追索。
人但凡有点儿灵性,不可能从不对生活中的某些事情感到困惑,继而加以思考。伦理思考是人类思考的重中之重,人人都想过自己怎样处理一件事情比较公平,想过别人的做法是对是错,人人都曾尝试用某种道理来说服别人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都曾用某种理由为自己的某种行为做过辩护。生活中的实际伦理思考、讨论、争论,这些既是伦理学的发祥之地,也是伦理学所要探究的课题,但这些活动本身并不是伦理学。每个人的困惑由这个那个具体的、偶然的事件引发,而求解惑的努力会把我们引向一些多多少少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哲学问题”。在那里,这个那个偶然的问题,你的问题和我的问题,交织起来,平常说理转变成系统论理。
总括言之,伦理生活总是从默会或明述的规范开始,这些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磨打出来,由圣贤提炼出来,是些多多少少有道理的规范,后世乃可得演绎其中的道理,相互质疑、驳斥、辩护、补充,辨名析理,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道理系统,是为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