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强行索取财物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