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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案

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83条的修改,构成本罪的标准是行为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较大是指贪污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1)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h4IjysMt0j3enT8ErDg3SC5AXlT3yocu90OaSjH+Q2ypkQwERid7GSdzhl9y5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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