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