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行为人涉嫌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