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自然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向3人以上行贿的;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