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1)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2)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