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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tvtHC+bWWM2wj4B2uVyOKlY5za03vv1IsP3pirIrqEDKCyKyUSFHC0cXuZWvx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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