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系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的司法机构。欧洲法院成立于1952年,院址位于卢森堡。欧洲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欧盟相关措施的合法性,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并确保欧盟法律得到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机构的遵守。
目前,欧洲法院由27名法官(欧盟27个成员国各任命1名法官)和11名总法律顾问(Advocate General)组成。这些法官和总法律顾问应从其独立性不存在疑问,并在相应的国家中具有从事最高司法职位所需资格之人士,或从具有公认能力的人士中挑选。这些法官和总法律顾问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在与专家组(该专家组负责就候选人是否适合履行相关职责发表意见)协商之后,通过达成共识而任命,其任期为6年,一般可以连任。
欧洲法院现有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均由欧洲法院法官选举产生,任期3年。院长负责指导欧洲法院的工作,并在全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大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和合议中担任审判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在必要时接替院长。
总法律顾问协助欧洲法院工作,其负责在完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就分配给其的案件向欧洲法院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欧盟法律的规定,欧洲法院对以下几类案件拥有管辖权:①申请欧洲法院作出先予裁决的案件;②就欧盟成员国未履行其义务提起的诉讼;③申请撤销欧盟机构、办公室等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条例、指令或决定的诉讼;④就欧盟机构、办公室等未能采取相关行动提起的诉讼;⑤要求欧盟机构、办公室及其员工等赔偿损失的诉讼;⑥就欧洲普通法院的判决或命令提起的上诉。
本书主要涉及上述第一类案件,即申请欧洲法院作出先予裁决的案件。具体而言,为确保欧盟法律的有效和统一适用,防止出现不同的解释,欧盟成员国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须)请求欧洲法院澄清与欧盟法律的解释相关的疑点,以便欧盟成员国法院确定其国内法律是否与欧盟法律相符等事项。此外,欧盟成员国法院亦可请求审查欧盟法律的有效性。
欧洲法院就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先予裁决请求所作的答复采取判决或附具理由的命令等形式,欧盟成员国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须受该判决或命令的约束。该判决或命令亦对面临相同问题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由此,通过先予裁决请求,任何欧盟公民均可寻求就影响该公民的欧盟规则予以解释。尽管该请求只能由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但是,在欧盟成员国法院进行的有关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均可参与在欧洲法院进行的先予裁决程序。经由这一方式,不少欧盟法律的重要原则通过欧洲法院在相关判决或命令中对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问题的解答而得以确立。
根据《欧洲法院规约》的规定,欧洲法院可以通过全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15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或3~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等方式审理案件。对于《欧洲法院规约》规定的特定案件,包括解聘欧盟监察专员或欧盟委员会成员未履行其义务等案件,以及欧洲法院认为非常重要的案件,欧洲法院将采用全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方式进行审理。对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机构提出相关请求或者特别复杂或重要的案件,欧洲法院将采用大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将由3名或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欧洲法院规约》的规定,欧洲法院的审理程序由两部分组成,即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书面程序在任何案件中均须进行,不论该案件的类型如何。与此相较,口头程序只有在恰当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并且该程序是公开的。
关于先予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首先,欧盟成员国法院通常以符合其国内程序规则的司法决定的方式,向欧洲法院提交先予裁决请求,请求欧洲法院就其审理的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欧盟法解释或效力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裁判。在欧洲法院的翻译机构将该请求翻译成所有欧盟成员国通晓的语言之后,欧洲法院的登记处将把该请求通知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及欧盟机构。同时,欧盟官方公报中将刊载相关通知,该通知将载明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名称以及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向欧洲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其次,在前述书面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可以在3周内明确其是否以及为何希望进行口头审理。欧洲法院将在审阅主审法官的建议并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就是否需要进行预备性调查、该案应收集哪类信息以及是否应进行口头审理等事项做出决定。
再次,若欧洲法院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则该案将在法官和总法律顾问之前进行公开审理。法官和总法律顾问可以在审理时向当事人提出其认为恰当的任何问题。总法律顾问将在若干周之后,在法庭向欧洲法院提交其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将仔细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并完全独立地就以下事项,即其认为应对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提出建议。该法律意见的提交通常标志着口头程序的结束。若欧洲法院认定,该案未提出新的法律问题,则欧洲法院可在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之后,决定在无需法律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关于判决,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的法官将基于主审法官草拟的判决稿进行合议。每一法官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判决将依照多数法官的意见作出,少数法官的意见则不予公开。判决将在法庭公开宣布。判决和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其提交之日即可从欧洲法院的网站上获取,且通常在《欧洲法院报告》中刊载。
自成立以来,欧洲法院已通过其判例确定了欧盟行政机关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以下义务:一是在这些机关和法院的权限范围内全面适用欧盟法律,以保护欧盟法律赋予欧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不予适用任何与欧盟法律冲突的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之义务,不论该法律系在欧盟法律之前还是之后制定的。前者即欧盟法的直接适用原则,后者则系欧盟法优先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原则。
同时,欧洲法院还与欧盟成员国法院在适用欧盟法律方面进行了通力合作。任何被要求就涉及欧盟法律的争议作出裁判的欧盟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均可以(有些时候是必须)将相关问题提交欧洲法院作出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将就相关欧盟法律作出解释,或者审查相关欧盟法律的合法性。
欧洲法院判例法的发展,充分体现了欧洲法院在创制法律环境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而这种创制主要是通过保护欧盟法律赋予欧盟公民的涵盖其日常生活各领域的权利来实现的。 通过行使其解释权,欧洲法院根本性地重塑了欧盟法律体系的性质,特别是欧盟法律和欧盟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此外,通过行使其司法权,欧洲法院对欧盟实体法,包括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欧盟实体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