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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世纪吧城华人婚姻状况研究
——《公案簿》婚姻案件探析(下)

纪宗安 张 雪

【摘 要】 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的系列出版再现了18—19世纪吧达维亚城市华人社会的真实状况。婚姻案件是其中内容相对集中的一个领域,反映了吧达维亚华人在婚姻习俗上的传承和演变,以及初见成熟的婚姻管理体制下,婚姻观念的传承、变异和中华婚俗文化与当地婚俗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本文据已出版的《公案簿》系列丛书为一手资料,在上篇中对吧城华人婚姻状况作了梳理,并在分析、论述吧城华人状况和婚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传统的中国婚俗观念在异地异国的传输、承继和演变,从而反映出移民文化的多变与多元,这在中外文化交流上具有普遍规律。

【关键词】 吧城 华人 婚姻

吧城的华人社会构成,是决定其整个婚姻状态的社会基础。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传统理念,在这个移民国度,除了掺杂诸多的外国面孔和不一样的语言之外,好像没有什么大的不同。男尊女卑在吧城的痕迹依然浓重,男女双方社会地位悬殊,夫妻财产分配和继承上的偏倾,无不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特点。看重礼教的风气依然盛行,私通、外遇的审理处罚与移民家乡的严苛也颇为相似。而此时天朝上国的盲目自大,又使得吧城的华人社会充斥着对非我族人的歧视,表现在对当地妇女所生的子女不能一视同仁,对土著男子与华人妇女的结合竭力拦阻等,这些均是吧城华人社会在婚姻问题上值得研究的现象。

一、男尊女卑观念的遗存和维护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观念中包含着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作为社会主要劳动力的男性对家庭经济的支撑必然决定了他的家长地位,妇女是丈夫的从属,大多数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仅仅是上要侍奉公婆与丈夫,下要生儿育女,成为家庭劳作和生育的机器,全无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在旧风俗中,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封建礼教的束缚使人们逐步形成了一套歧视妇女、束缚妇女的纲常礼教。封建统治者用种种手段,阻止妇女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所谓“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就连自己的终身大事也不能自主,而是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闽南话中有“父母主婚,芋横(芋头杆)菜尾(咸菜)也要吞”的说法。许多妇女最终的命运是“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走,嫁乞食(乞丐)提加字斗(乞食袋)” 。妇女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在家庭中也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和听凭差遣的奴仆。这几乎就是旧中国闽南妇女生活的全部内容和真实写照。

封建意识形态中的男尊女卑思想及其种种表现,也被一批又一批的华族移民带往遥远的吧城。而与家乡不同的是,在吧城的华人社会中,家庭女性多是当地土著妇女,或是二代混血侨生女,于是在华人特别看重宗族血亲关系的影响下,就更加重、加深了男女间的不平等。由于很多华人男子在家乡已留有原配妻子,于是在客居的吧城,对婚姻的要求就显得不过于苛刻,但随之带来的却是其在婚姻中的责任心大打折扣。在整理出版的《公案簿》中,许多案件都说明丈夫对妻子没有尽到婚姻中应尽的责任,仅1782年至1803年的二十年间,因“抛弃不养”而离婚的案件就占到68.4%,其中有一典型案例是陈敏娘控诉伊夫林三牙 ,案件前后审理达七次之多,历时一年之久,成为一起典型的异国“秦香莲”事件。陈敏娘含辛茹苦相夫教子多年,无论是在理家还是财力上都对其夫林三牙作出了忘我的奉献,而丈夫却在出外谋生回来后背信弃义,另宠别妾,敏娘念在多年夫妻情分上不弃不离,想换来丈夫的回心转意,结果仍遭辱骂殴打。现摘录陈敏娘的哭诉状如下:

1824年10月29日,拜五,公堂嘧喳唠,值月公勃低黄甲永禄官、戴甲明基官,诶真懒郑解官(不到)。

陈敏娘入禀控伊夫林三牙,告为骄性肆意割恩断义事。

“初婚三五年前,三牙未有利路,食费一应先父给发。至先父辞世,食费无从给出,妾思既嫁从夫,随夫贱,随夫贵,夫妻互相惟命。夫现无利路,妾甘心劳苦,日夜饮粿、画猫泽 图利以畜儿女。后三牙道他欲回唐别图利路,乏用资费,求妾首饰付其发售以充。妾思首饰乃先父遗物,夫欲回唐谋利,乏用资费,二者不得两兼,不忍之中亦当割舍屈从”,于是,敏娘几乎取出全部家当,倾囊相受,不料三牙“在垄取一娼妓,带往四处周游,乐以忘忧,无念妻子在万状辛苦。……亦未尝掷下分文……妾寄书苦诉口腹难充之惨情,再接一信,命妾同家淮友搬运来吧,自成一家。妾为其真情,喜出望外,遂则依命而来,然娼妓依然如故侍侧……”敏娘在吧城几经周折,甚至还遭来丈夫的暴打,还是没有安顿在那本来属于自己的家里,于是“不得不历情哀告甲必丹大人,这般恋娼妓若掌上明珠,弃结发似道旁苦李,割恩断义,败坏纲常……伏乞甲必丹为民伸冤。”

从上述哭诉状中不难看出陈敏娘的孤苦生活和在家庭中的低下地位。如果这个案例还不足以说明吧城华人家庭生活妇女地位低下,那么,在下面对林三牙的审讯中,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则表现得更加明显:

列台讯曰:“今尔妻供称,尔在外私畜妇人,每出日继夜,她唤尔回家,善言苦劝,尔乃凶拳怒打,致伤遍体,且欲绝其饮食,早晚辱骂打赶,是何道理?”三牙答曰:“此事有谁证见?若云私畜外室,则公卿大夫庶民皆有之,岂独晚一人?”

林三牙的辩词说明当时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当妻子在家里抚养子女和操持家务时,丈夫却可以抛弃家庭在外寻欢作乐,完全对妻儿不负责任。毫无疑问,女性在婚姻里是不容许有这种行为的。而当时社会中,男性在婚姻里除了有抛妻弃子的特权外,更令人发指的是,还可随意处置妻子。《公案簿》里记录了很多婚内虐待和歧视妇女的案件,见如下案例:

1844年4月19日,公馆嘧喳唠,值月公勃低甲必丹黄永禄官、雷珍兰吴昭阳官,雷珍兰陈启淮官(不到)。

陈福娘、冯元力离婚案

陈福娘叫伊夫冯元力住中港仔:“据云:‘逐日无端被夫酷打,并拘禁在房内,睡蚊渠、食饭 ,无资费,乏衣食。数般凌辱,实难忍耐。又于昨日更遭毒打在于背后,现有伤痕可证。伏乞判离。’以讯元力,供云:‘从妈腰(陈永元)字内所详。晚只有少打而已,盖为拙妻庸愚,不能主持家事故也。’”

列台吊讯陈福娘,供如前陈,伏乞分离。

吊讯冯元力,供云:“为拙妻屡次炊饭不熟,晚有少打四五次是实。至于食饭以及别事,并无此情。晚不愿分离。”

吊讯女婢人段,供云:“贱见福娘食饭干参水,贱不忍心,私下买饭2雷付与自饮。所供是实,余不知详。”

台驳元力曰:“福娘背后现有伤痕,尔用何物打之?”答曰:“晚用鸡毛请柄打之。”

公堂会议:“论冯元力屡次毒打其妻,绝无夫妻之情。本堂细思,元力务宜责罪为先,后付分离。”

这是一则典型的婚内虐待案件,在这个家庭里,因为两人口角引发了丈夫对妻子任意毒打,甚至还伴有监禁和断食,妇女在家庭中的状况可谓惨不忍睹。而这种情况居然很普遍,公堂在判决这类案件时,一般都以劝和为基本的原则,多数判以伤愈后归家。

基于女人是男人附属品的观念,吧城华人社会中女人不仅可以任由打骂、更换,甚至还可以被买卖。一些妾和奴婢的地位就更为低下,她们被随意更换男主人的事实甚至已被她们自己接受。但是同宗女子,竟然也会遭遇到这种惨境,不能不说在吧城华人社会里,男尊女卑的观念发挥到了极致。《公案簿》中就有一例叔叔卖侄女的案件:

1826年7月19日。拜三,公堂嘧喳唠,值月公勃低黄甲永禄官、戴甲明基官(不到),雷珍兰郑甲解官(不到)。

蔡爱娘、陈宝娘同叫蔡高禄

据蔡爱娘供称:“伊故侄蔡光荫之女名娘仔浮,被伊叔蔡高禄私出去,不知下落已有一礼拜。经向他探问,并不言明。乞恩追究。”

台召高禄问曰:“尔姑同尔姻姆投告,说尔将侄女去,不知下落,果有否?”禄答曰:“因前先父弃世,乏银应用,有借吴良生之银250盾。前日他到厝讨银,无银可还。见侄女,问已许配否,晚答尚未。生问要配人否,晚答曰若有妥人便要。良生云:‘尔若将尔侄女付我,尔所欠之银则开消免还。’晚则付携去。”台曰:“后尔姑迫讨,尔何不向他讨回?况尔侄女非尔抚养,何敢自专付人?”禄答曰:“已向他迫讨,良生云此女得病未愈,不肯交还。”台曰:“尔这罔法的畜生,败坏风俗,理合惩责,以戒后人。”即发押收禁,俟召良生,再行定夺。

吧城社会本以重视血脉宗亲为传统,却依然有不顾亲情以侄女抵债的事情发生,整个社会对女性的轻贱是显而易见的。综观吧城社会风气在异域虽有一定改善,从以上几个案件的判决中,女子的权益尚在官方的考量范围内可以为证,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乃是根深蒂固、不可撼动的。

二、妻妾的社会定位和女婢的身份

在吧城华人社会中,除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严重外,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也相当普遍,那么妻妾的家庭和社会定位就自然成为研究华人婚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古以来,蓄妾家庭多以妻妾共居的形式存在,直至清以前,在这种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妾服侍妻乃天经地义。只是随着社会发展,情况才发生了些许改变。但是在大多数妻妾并存的家庭里,妻妾之间类似主奴的模式依然保留。正房妻子在家庭中拥有许多妾所没有的权力,而最大的差异就是百年之后正房妻子可以进入庙堂,另外还有正室子女优先、婚内财产控制力强等方面的优势。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选定,两人相处未必和睦,更遑论爱情,而妾由男子自己选择,或男才女貌,两情相悦,或一见钟情,正可弥补男子婚姻中的感情不足。相对于其他的移情方式,纳妾也许是有利于家庭稳定的一种办法。即使或如此,道义上丈夫对原配妻子的责任和义务还是为大多数人所认可。请看下例:

1834年3月28日,甲必丹大(陈永元)干刀嘧喳唠,值月公勃低叶甲文选官、戴甲明基官。

雷珍兰戴明基官详,为陈柳欲与叶莺娘给婚字事

柳云:“晚与黄清娘为夫妻计有八年之久,然无给婚字,且不能生养。今欲与叶莺娘为夫妻,乞给婚字。”

台召清娘讯,供云:“氏与他为夫妇,虽无给婚字,然初甚贫,而后稍有,若欲给婚字,须与氏为先。”台曰:“尔前夫是谁?”答曰:“林瘦彪是也。但闻外言,经已身故。”台曰:“能指明其身故乎?”答曰:“不能。”

台召莺娘讯,供云:“氏果要与陈柳为夫妻,乞给婚字。”台曰:“尔前夫是谁?”答曰:“邓亚实是也,经弃世十四年矣。”台曰:“是谁知之?”答曰:“有吴三宝为证。”

台召三宝讯,供云:“诚如莺娘所言。”

台更讯清娘,供云:“既柳欲与莺娘给婚字,听从其便。”柳即应曰:“晚虽与莺娘给婚字,亦当给清娘衣食终身。”台曰:“若然,准尔求给。”

唯退。

妻妾共居必然会产生重重矛盾,宠妾虐妻或者弃妻子不养的案例时有发生,一旦告上公堂,妻子一方多占有优势,这是传统观念使然。请看下例:

1848年5月12日,拜五,妈腰府中嘧喳唠。值月公勃低高甲俊杰官、陈甲荣乔官,甲必丹黄燎光官、雷珍兰陈启淮官、苏甲天庇官(俱不到)。

涂宁娘叫伊夫林淡生

涂宁娘叫伊夫林淡生住监光河北,据云:“氏结发于今年余,自因今年一月间无端被姑母并拙夫酷打,兼拙夫有养番婆为妾,甚然得宠,是以不能相和。在前氏经投禀于大妈腰,蒙大妈腰已责拙夫之罪,拘禁廿四点钟久。彼时氏即归外祖母之家,于今三个月矣,拙夫并无唤回,如此无情,乞判分离。”吊讯淡生,供云:“晚曾二次唤归,又使吴萃娘并林麻同舍妹唤归,奈他不肯。若现他肯回家,晚自当照顾得宜,并无酷打之理,不愿从其离。”以讯宁娘,供云:“奈姑母不能相容,若拙夫另税厝,氏自当回归。”淡生答云:“娶妻本以为养,焉有另税厝之理?”台劝宁娘须从夫回家,奈他坚执不听。职等将情申详陈印大妈腰裁夺。

列台覆讯,涂宁娘、林淡生供如公勃低所详。台问宁娘曰:“若另税别厝,汝肯从乎?”答曰:“愿从。”以讯淡生,供云:“拙妻若欲另税别厝,晚实无能。”台判林淡生二个月务必另税别厝付涂宁娘居住,二比称愿,相率而归。存案。

与之相关的还有1844年5月9日的林结娘控其夫新任武直迷陈哲明虐待案,案中不仅提及有家庭暴力的出现,而且还有专宠小妾不养发妻的控诉,公堂在判决的时候明白无误地提出“不可宠妾弃妻”,“陈哲明经自认有少打伊妻,而且待妾厚、待妻薄,殊非合理。本堂细思,照我唐人规例,宜弃妾留妻,将所付偏房月金50盾,以供正室使用,然后夫妇有别而贵贱明矣!”

除特殊情况,一般人家是不肯让自己的女儿作妾的,除了不愿孩子嫁过去吃苦,更主要的还是不堪忍受社会观念和舆论对妾的歧视。由于妾的身份低下,一般良家少女以作妾为羞,甚至有听到将被卖为人妾而宁可自杀的。吧城逐渐开化的社会风气虽然少有这种情况发生,但若是把自家的女子嫁予别人作妾,还是会受到社会舆论和大多数人的谴责的。

1846年4月17日,拜五,妈腰(陈永元)府中嘧喳唠。值月公勃低黄甲永禄官、吴甲昭阳官(俱不到)。

蔡宝娘控李亚万、温桂娘夫妻殴打小妾陈本娘一案

蔡宝娘控李亚万并伊妻温桂娘,据云:“氏之小女陈本娘本付他为偏房,收来雷104盾。因清明节,要率小女往丹绒祭墓,被他夫妻阻止。本娘实有啼哭,亚万同伊妻遂取木屐酷打,本娘手臂两边黑肿。伏乞究治。”

吊讯李亚万、温桂娘,供云:“并无辱打。”和(荷兰)医生字云:“查此女年方十三四岁之左,尚未长成,不宜交寅,但疑猩红已破,亦作交寅而论。背后俱有伤痕是实。”

列台吊讯蔡宝娘、陈本娘,供如前所情,“伏乞分离”。

吊讯李亚万夫妻,供云:“并无酷打之事,甘愿付本娘改嫁别人,任从所欲。至其母所取之雷104盾,愿会送作聘金,不敢取讨。伏乞开恩,赦晚无罪!”

公堂会议:“论李亚万既已自知己过,甘愿财散人亡,又曾系狱许久,可以开消此案,但蔡宝娘明知伊女尚未成人,敢受人钱钞以为奇货,酿成厉阶,罚拘禁警责,庶免后来再踩前愆!”

分析这则案例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把未成年幼女卖与别人为妾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另外也能从侧面看到,被卖为妾的境遇是十分悲惨的,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几乎沦为夫家的奴隶,甚至可以被随意转手出卖。中国封建社会作妾女性的低贱身份在域外的吧城也不例外。

而妾之下,还有更悲惨的女婢,这是兼有奴隶特性的一群人。“在吧地,凡为奴婢者,不得自己主意,一切听从主人的使唤,不能有自己的东西……只是不致饿死而已……而其子孙至于万代,亦为奴。吧城奴婢……只做家内之事。” 就女婢在家庭中的地位看,其奴隶身份显而易见,但是因为当时盛行着一夫多妻制,女婢遂成为妾的一种来源。如果能为主人生得一男半女,还有可能摆脱奴隶身份,甚至在分配遗产时获得相应的份额。这是在研究吧城婚姻状况时不应忽略的一个群体,女婢的身份、地位及生活状态值得我们关注。

《公案簿》第一辑有一例“和(荷兰)1787年11月22日,雷珍兰高根官在吧遗嘱字” ,这是一件遗嘱文书,从中可看出女婢与家庭关系的症结所在。

1787年6月28日,雷珍兰高根官在吧城通过公证人所立的遗嘱:

和(荷兰)1787年6月28日晚六点钟,大南门外梁礁 名吗知窝氏做字云:雷珍兰高根官,住八茶罐,言明前挂沙 字俱折(拆)破不用;付女婢五名出身:一名唤春梅,武讫人氏;一名唤吗年,猫厘人;一名唤春桂;一名唤冬菊;一名唤当寅,俱是逻人。惟春梅、吗年须抚养其子,候至成人。或回家,方准出去改适。

……

做出身之女婢春梅、吗年、当寅,每名付钱一百文。又武讫人名唤罗果,付其终生收西门外一间厝税钱。罗果若卒,此厝付女儿高意娘。

一、付男高荣全钱贰万文。万一荣全早萎,此钱付男高荣杰、高荣辉、高荣叠三人均分。其余所有物业尽付高荣全(年才六岁,系春梅所生)。如高荣全寿不果,其财业尽付高荣叠。

总承就中抽出六千文付高荣杰(年十二岁,系妻郭瑞娘所生)、高荣辉(年七岁,系故妻所生,其名字已忘记了)、高荣叠(年才三岁,系吗年所生),三人均分。

……

该案例中的立遗嘱人高根官,系福建厦门人。1770年5月至1775年12月任吧城华人武直迷,后由武直迷升任吧城华人雷珍兰,1787年9月在任内去世。遗嘱中的“做出身之女婢”,指的是已赎身的女婢,在吧城官方的人口公告中又称作“获释奴隶”(荷兰语Mardijkers),指赎身奴隶或因功而获得自由的奴隶。在这份遗嘱中不难看出,出身女婢已经成为这个上等家庭中重要的成员,虽然出身相对比较卑微,但是母以子贵,吗年、春梅就是典型,“付男高荣全钱贰万文”,在重视血统的吧城华人社会中,能够把这么大份额的财产分给赎身女婢的儿子,可见赎身女婢已成为华人家庭中不可忽略的一位成员。

此外,还有在丈夫故后超越继母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见和(荷兰)1846年5月18日林如益控陈生娘案:

林如益入字美色甘云:“为从于和(荷兰)1845年5月21日定夺,准林接若与伊继母陈生娘同居抚养,除厝税外,每月付雷30盾。今观陈生娘丧服未阕,再从别夫,有碍唐人法律。伏乞案夺,将此子交付与出身女婢(名唤珠玉)照顾抚养甚为妥当。谨禀。”

虽然此案中是因为继母丧期嫁人才将孩子判给女婢珠玉抚养,但也足以表明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赎身女婢已可作为备选,说明赎身女婢作为一种隐性的“妾”,在家庭中享有独特的位置,可以成为华人家庭中的一员。

三、唐人与当地民族在通婚观念上的唐番歧视

17—18世纪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由于罕有华人妇女直接从中国移入吧城,造成了与当地土族女性通婚成为吧城华人成年男性的首选。加上男女比例失调和华人与原住民混居,于是华人成年男性与当地女子通婚屡见不鲜。只是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双方并不平等,华人常常会表现出“大汉族”优越情结,这也是在本节中要讨论的“唐番歧视”问题。

据17世纪末旅居吧城的西方人记载:“(吧城)华人的妻妾多是从巴厘岛和望加锡买来的女奴,皮肤不太黑,呈黄褐色,身材短小而匀称。只要养得起,他们要多少妻妾,就可以有多少。当某个华人死后,他的继承人便将他所有的妻妾再度出售,仅留下死者生前最钟爱的一个,按照遗嘱给予自由,列为正房,其所生子女也就被承认为是真正的华人。” 这种情景在前述内容中曾有不同程度的涉及,比如在子女抚养分配等问题上对当地妇女的歧视。但在婚配上,唐人男子娶当地妇女并没有什么障碍,因为人口比例等关系,这种通婚实乃势在必行。

但是,如果华人女子想要与当地男子结合,将会面临许多困难和拦阻,不仅其父母认为不光彩、是自降身份的表现,而且就整个华人社会来说,唐人女子婚配番人男子都是一种自贱的表现,下举案例说明:

1.1847年6月25日,拜五,妈腰府中嘧喳唠。值月公勃低陈甲启淮官、吴甲昭阳官,黄甲燎光官(不到)。

刘己娘再醮

为刘己娘,系刘亚二之女子,请云:“氏深爱失畓 人名迦於,因家父亚二不许氏入失畓嫁于迦於,但前氏曾嫁于唐人后及和兰,兼家母本是失畓人,氏名些于唠,由此思之不干家父之事,故敢自专。”……

公堂会议曰:“论我唐人规例,为父母者,为其女主婚只是一次而已。及后若欲再醮,任从伊女所选何人,但务必不可玷辱祖宗方可。若是背籍改姓,伊父及伊宗亲有所阻止,则自不可。今己娘欲入失畓,便是背籍改姓,玷辱祖宗,如何其可也?况在前经付林如日为妻,伊父亚二亦经甘愿,且己娘尚有一女,年方四岁。本堂细思:其所恳不得承受,宜仍归林如日为是。……凡唐、番人等宜各守其道,免致乱籍,以伤风化。”

2.1827年5月4日,公堂嘧喳唠,值月公勃低杨甲汉官、戴甲明基官(不到)。

许坛叫伊妻萧柔娘

据许坛供称:伊妻“不守妇道,丑声耐闻,前经对质公堂,已非一次,晚不得已从其所好,但求勿污门闾已耳。于是逃出而嫁番人,今已数载。然彼有生二男一女,恃谁看顾?付乞公堂判付分离,晚得恳他女代盼家庭,恤育幼稚,则戴德靡涯矣”。

台召萧柔娘到堂,将与质讯,但见柔娘番装而入,无半点唐人妇范。

列台会议曰:“据坛所供,其妻不守妇道,与今所见实无虚语。然柔娘亦经改节属番,可独使许坛终鳏养子?宜付分离。”

于是,花押婚字为凭,各从别适。

仅此存案。

在后一则案例中,对唐人女子嫁给当地男子的轻蔑歧视明显表现在公堂的态度上;而前则案例中严申“凡唐、番人等宜各守其道,免致乱籍,以伤风化”的唐人规则不得违反,一般想要挣脱这种观念实属不易,除非有违伦常,已有事实关系存在,才会被公堂认定已“改节属番”,判其既成事实的结婚有效。

除了上述在婚姻中明显对无论嫁娶的当地族人的歧视,还有案例反映出华人和当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的矛盾,尤其是华人与信奉伊斯兰教的爪哇人结合,更会凸显彼此间不同宗教信仰及生活习俗上的差异与矛盾。《海岛逸志》载当地爪亚(哇)人“食不设筋,以手掬之,以牛为享,不食猪犬,女子脚不缠,面不施脂粉,首不簪花,衣不带领,裙而不绔。男子则衣有领,鬓簪花,身有绔,可谓颠倒反背矣” 。这种衣着装饰及食俗上的差异自然也在华人与当地人的通婚道路上设置了障碍,需要双方去不断地适应或改变。

《公案簿》档案中有不少涉及吧城华人与当地爪哇人在宗教习俗上相互冲突的案子,见下案例:

1845年5月9日,拜五,妈腰府中嘧喳唠。公勃低甲必丹黄燎光官、雷珍兰陈启淮官。黄永禄甲(不到)。

陈澳夏、陈良娘兄妹控亡父丧服未满而遭母徐梅娘私通之土著雇工裹富殴打一案

挨实连于和(荷兰)1845年4月26日第1557号下35号,并日案第1484号,委公堂查勘,具词详复。

妈腰详云:“为陈澳夏同伊妹陈良娘请伊母徐梅娘,供云:‘晚等父死未寒,家母遂背籍从番,与乌发裹富通奸。见晚祭祀有用猪肉,裹富将物抛去地下,声言怒骂,而且用手束晚之颈。伏乞究治。’……以讯乌发裹富,支吾不认。”

公堂委公勃低甲必丹黄永缘官、雷珍兰吴昭阳官查勘申祥。

“职等吊讯陈澳夏、陈良娘,供如褒黎司 所请。吊讯徐梅娘,供云:‘裹富先与氏为巫让 ,后成通奸,在氏之厝将近一年,系是实事。盖为儿女有不是处,他用手推之,则有之。至于把持儿女之颈,断无此情。’吊讯裹富,供如徐梅娘所云:‘通奸之事是实。但贱素常在伊厝开戈丕亚朗 ,因澳夏兄妹有买猪肉到家中烹调,贱对他有云,此肉务必另下别处,恐番人犯嫌,戈丕不能笑市。耐他不听,贱用手推去则有之,并无将物掷下,亦无殴打之事,伏乞明镜。’吊讯该默叶丁五,供云:‘彼时徐梅娘对晚有云,裹富是他巫让,朝来暮往。及至近日丑事露扬,方对于晚:“裹富是他奸夫。如此窝藏匪类一年同住不报与默,伏乞究治。’于是,陈劝请云:‘晚与澳夏系属亲堂兄弟,兹因梅娘已经失节,与番人通奸,祈将他兄妹四人陈澳夏、陈良娘、陈金娘、陈信育,付晚率归抚养。至于堂妹陈金,年登八岁,而梅娘曾付与陈喜娘,伏乞追归。’以讯梅娘,供如劝所言。吊讯陈喜娘,供云:“情因梅娘欲将伊女金娘付入失畓,氏故求为义妹率规抚养。若陈劝要率归,氏自当送回。’以讯澳夏兄妹,据云:‘愿从陈劝回家。’职等谨详。”

列台复审陈澳夏、陈良娘、陈金娘、陈信育、陈劝、徐梅娘、番裹富等,具如公勃低所详。

公堂会议:“论徐梅娘伊夫丧服未满而养奸夫番人,此系干犯我唐人规例,其罪一也;暗匿番奸在伊家将近一年而无报默,其罪二也。若论裹富久宿梅娘之家,无请知默氏亦不得为无过。祈将二人明罪其罪,以警后来。又,梅娘既已承认与番人通奸,弃我唐规例,本堂细思,其儿女四人:陈澳夏、陈良娘、陈金娘、陈信育,理宜付伊该亲陈劝率归抚养为是,免被伊母付入失畓。将情谨详挨实裁夺。”

这是一则唐人妇女与当地男子私通的案件,从中可清晰地看出宗教食俗上的差异,“见晚祭祀有用猪肉,裹富将物抛去地下,声言怒骂”,说明裹富是一个虔诚的伊斯兰教徒,唐番的习俗差异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让这个华人家庭更加难以接受新成员,以至于出现子女把母亲告上公堂的案件。案情表述中“失畓”一词,在王大海的《海岛逸志》中作“息奎”,为马来语“Selam”之音译,指的是伊斯兰教或穆斯林。所谓“失畓成规”,指的是伊斯兰教规。而所谓“从失畓成规”,即皈依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唐人社会大多信奉佛教,尤其是在饮食习惯上,与穆斯林有较大差异,易成隔阂,带入婚姻中,就更加深了唐番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发生在华人和当地土著民之间的摩擦,也可说是华族对当地民族的歧视,应该是传统的大汉族情结在作祟,认为吧城原住民比华人劣等,不宜通婚。但是,就吧城整个社会状况看,除了移居的华人和当地民族外,还有一支重要的异族力量,那就是高高在上的殖民统治者——荷兰人,所谓“不许唐番通婚”的规定,仅仅是针对爪哇本地人,并没有包括西方的荷兰人。在《公案簿》记载的众多案件中,就有一例是华人与荷兰人的通婚:和(荷兰)1826年2月9日何水生卖弟媳邱娘娜于荷兰人案 。在这则案子中,何水生在弟弟患病期间,托人做媒,把弟媳邱娘娜作价100元转嫁别人,正巧接受的是一位荷兰人,案发时邱娘娜本人也表示愿意随荷兰人而去。在《公案簿》中当类似案件出现时,只要男性被告的身份是当地番人,一般就会判决婚姻非法无效,妇人回家,作价买卖之人作赔。但若如上举案例,男性为荷兰人,就会因此而投鼠忌器,承认或默许这场异族通婚。个中原因除荷兰人是统治阶层、得罪不起外,在广大华人心中认定荷兰人比华人高贵的民族等级观念更在起作用。所以说,在婚姻中唐番歧视主要是针对当地土著民,而对同样属“番”的荷兰人,华人观念里并不存在也不敢存有实质性的歧视态度。

四、华人婚姻习俗中忠贞观念的延续和淡化

中国封建社会要求女子纯洁、专一的贞节观,渐渐发展成吃人的礼教,女子对丈夫要从一而终,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自由幸福,乃至生命为代价。然而这种不人道的陋规,却因为历代朝廷对守节女子的赞美歌颂,具有一种强大的教化功能,让女子在夫亡之后选择成为节妇烈女,变成了自觉的追求。

吧城华人社会公堂的这类教化作用也依然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因私通、外遇为由的占了较大比例,而这类案件的判决与经济纠纷等其他案件相比,一般来说惩罚也要重得多,如被判羞辱性的游街,甚至还有拘禁和藤责。见如下案例:

1832年8月24日,拜五,甲必丹大(陈永元)干刀嘧喳唠,值月公勃低杨甲汉生官、陈甲俊英官。

叶利进捉其妻陈员娘与钟亚四通奸一案

据利进供称:“晚素知吾妻有私情与亚四,偶见四过户者再,故托辞欲往山顶,因闪在对面偷瞧。至三点钟,见四果入我家,将户紧闭。晚随求该地默氏同往捉拿。默氏之人截于后,晚从前面叫门不开,遂破户而入。四即往后欲逃,被晚扯住头发,默氏之人助拿。晚想拙妻敢刚然枉法若此,求公堂先责其罪,后判分离。”

台召员娘询问,供云:“果如利进所供。”

台召亚四讯,供云:“实如利进所言,晚自知有罪,凭公堂裁夺。”

公堂会议曰:“据原、被供词,则利进所控是实。然陈员娘非为衣食不继而敢招奸于外,泼贱是实;则钟亚四刚然私通有夫之妇,白日闯入其家,罔法已甚,均与员娘一体同罪。需求上人将奸夫泼妇科责 ,挂牌示众,然后判付分离,第不准员娘与亚四再合。仅此具词详复挨实案夺。”

陈员娘、钟亚四各科责15箠,然后挂牌示众,拆破婚字。

是日,公堂准叶利进夫妻分离,各从别适。

特此存案。

在上述案例中,通奸的男女双方都供认不讳,情节比较简单,认定结果就很明确,即判离,并惩戒奸夫淫妇。

1834年8月1日,甲必丹大(陈永元)干刀嘧喳唠,值月公勃低杨甲汉官、陈甲彬郎官,黄甲永禄官(抱病不到)。

钟奀古叫伊妻高莺娘

据奀古供云:“晚外出,及返,捉奸夫在我家与莺娘私通。伏乞究治。”

台曰:“奸夫是谁?”奀古答曰:“冯亚三。”台曰:“尔与莺娘为夫妇有给婚字乎?”答曰:“无。”台曰:“尔意若何?”奀古答曰:“愿要分离,但欲讨吾之二女,长曰雅娘,年已七岁;次曰冉勿娘,年三岁。”

台召高莺娘讯供,不肯招认。台曰:“尔夫要与尔分离,尔意如何?”莺娘答曰:“愿从其命,但次女尚幼,氏现不忍与之。”

台谕奀古曰:“尔次女现尚幼,须付莺娘暂养,每月宜给其雷3盾,及后稍长方归于尔。”

兹本日准其夫妻分离。

台召冯亚三讯,亦不肯招认。遂令将亚三押禁在公馆一昼夜,以警将来。

特存此案。

此案在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具体证人,被告也拒不供认,但公堂依然信从受害丈夫的意愿,判定离婚并惩罚了“奸夫”嫌疑人。

这类案情较常见,但也曾有例外,即丈夫不但不追究妻子的外遇行为,反而采取十分宽容的态度接纳妻子回归,这在当时的中国,特别是在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闽南地区,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直至民国时期还能见到出轨的妻子被“沉猪笼”的恶习。

1847年7月29日,拜四。公馆嘧喳唠。值月公勃低甲必丹黄燎光官、雷珍兰苏天庇官。妈腰、吴甲昭阳官俱不在。甲必丹黄燎光官摄理妈腰事。

黄亚鹏叫伊妻吴宴娘

黄亚鹏住吃劳洛,叫伊妻吴宴娘。

据云:“为前拜四拙妻私出,不知向何方,约一礼拜,适晚往结石珍,见拙妻在兵营厝第11号从乌鬼人 ,系间 和蛮律 之子,晚即欲邀归,奈妻坚执不肯。于和本月21日,晚立请于甲必丹黄燎光官台前,遂即行文于挨实,出乌拔 捉拿,伏乞究治。”以讯宴娘,供云:“诚如拙夫所言,但氏初遇此乌鬼人,不知其名,约要付氏800盾,氏一时忘却所为,是以从之。然此项尚未有付,今氏已知过,伏乞赦罪,愿从夫回家。”亚鹏答曰:“既拙妻愿改过前非,晚亦愿承受,祈息此事。”

公堂会议:“论吴宴娘已经自认私从乌鬼人,安得无罪?而和蛮律之子敢私藏有夫之妇,亦不得为无过。碍伊夫黄亚鹏甘愿收留其妻,恳息此事,兼伊妻吴宴娘亦经愿从,宜消此案。”

除去夫妻双方个人的因素,如果是有人恶意引诱导致奸情的,将会罪加一等,因为这在华人的观念里是不可容忍的一种劣迹:

1834年5月2日,甲必丹大(陈永元)干刀嘧喳唠,值月公勃低杨甲汉官、陈甲彬郎官。

为陈日与妾猫系控春花、严木诱奸女儿陈澳娘案。

雷珍兰黄永禄官详:“与和(荷兰)1834年4月28日系陈甲彬郎官值夜,有陈日与其妾猫系同到公馆请曰:‘小女陈澳娘,又名惹辖,年已及笄,忽于八点钟亡去。妾猫系巡至八茶罐王爷间得之,换之不归。猫系返叫其父陈日同往再唤,其厝主春花谓,小女已同严木往别处矣!后夫家请人跟寻,见木率小女回入王爷间,方始追回。伏祈究治。’台召陈澳娘讯,供云:‘氏年十六,初为沉病,父母求王爷医痊。因许氏与王爷为子,故朔望特往焚香。严木常戏氏曰:尔与我同住可也。及本年清明前一日,春花求吾母,使氏往伊家助宰鸡鸭。及至,春花预遣氏之养母先归,木竟强拖氏数次,春花视而不救,反出户外,致氏被木强奸。’台曰:‘尔何不声张?’澳娘曰:‘虽有喊叫,无人入援。’台曰:‘尔归何不禀知父母?’澳娘曰:‘春花使氏不可言。初,亦系春花劝合,谓氏若不肯,王爷即怒,不然名虽存,而人休矣。’台曰:‘尔今愿嫁之乎?’澳娘曰:‘氏被其强奸,出于不获已,若欲配之,氏所不愿。’台曰:‘若尔不愿,何与是夜往寻?’澳娘曰:‘为木对氏取去金硂器,氏欲讨回。……台问木曰:‘尔敢强奸闺女,藐视国法!’木曰:‘彼爱我,我亦爱彼,以故如此。’台曰:‘果系相爱,须凭媒正娶,求其父母甘愿,乃出于局谋强奸,不法极矣!’严木服罪。……

公堂会议曰:“论陈澳娘无遵父命之命婚配,而行私通,不能无罪。核其情由,盖因年轻无识,谣言所惑,致坠套中,且其父陈日从中求宥,姑从宽典。至春花、严木藉鬼神乱行索骗,得遂其通奸之情,而私设刑具责罚无罪之人,极恶难堪!观其欲过宿人家,则诈名打骂,而其室中亵渎,乃茫然莫知,所谓知远而不知近,神明哪有是理?其讹言惑众明矣!特求科责、挂牌示众,王爷焚送升天,家器追还原主。

可见,在忠贞这个问题上,华人延续着固有的传统观念和行为,也就是严禁通奸作乱,无论男女,只要违背了忠贞,都要接受严厉的惩罚。同时,由于吧城华人社会的人口类型比较复杂,从而导致婚姻类型也呈现多样化,隐藏着婚姻不稳的各种因素,所以在忠贞观的尺度上也大打折扣,婚姻自由的观念开始萌芽,尤其对女性而言,婚姻的枷锁不再牢不可破,女子对贞女烈妇的追求始渐淡化。

作者:纪宗安,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教授;

张雪,原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深圳市罗湖海关职员。

The Marriage of Batavian Chinese in the 18 th and 19 th Centuries:
A Study on the Marriage Cases as Recorded in Gong An Bu (II)
Ji Zong’an Zhang Xue

Abstract: The publication of Gong An Bu or Archival Records of Batavian Chinese Office re-produced a real picture of Chinese migrant society in Batavia in the 18thand 19thcenturies.A large part of records are concerned with the marriage cases,which not only exhibit the inheritance and changes of marriage custom in local Chinese society,but also show the conflict and accultura- 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marriage culture and the indigenous counterpart.Based on the primary records contained in the Gong An Bu series,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marriage situation of Batavi- an Chinese.While the first part of it has discussed the general marriage situation in the Chinese society with a focus on the marriage management system,the second part explores further the transplantation,inheritance and changes of Chinese marriage custom and concept on foreign soil as it would explicitly demonstrate the multiplicity of migrant culture,which could widely be seen in terms of the historical Sino-foreign cultural exchanges.

Key Words: Batavia Chinese Marriage Custom kKXzkSP61bF5SpWDZVwLr6RnAdWK/k6LPT/VFX54ngIn3O/ugms9AGfgwgp/wi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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