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是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包括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等;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金融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既是一种结算工具,也是一种信用工具,因为其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等特点而被广泛使用。票据法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英美法系以英国1882年《票据法》和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日内瓦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日内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的票据法律体系。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其所记载的项目包括绝对必要项目和相对必要项目。汇票有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等票据行为。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之分。支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汇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对支票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不能签发空头支票。收款人可以要求签发担保支票,以确保支票能够被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