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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汇票

票据家族中最早的成员是汇票,从汇票的运用中派生出支票、本票和其他票据。汇票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详细,因为有关汇票的法律规定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on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尽管各国票据法限定汇票的角度不同,但总的来看,对汇票基本内容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略有差别。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法律对汇票所记载的必要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必要项目包括两种记载:一种是必须应记载事项,该类事项必须按法律规定在汇票上明确记载;另一种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该类事项如果记载在汇票上,就必须按法律规定记载,如果未记载在汇票上,则可以按法律来确定该事项的意义。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①写明其为“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的支付命令;③出票地点和日期;④付款期限;⑤一定金额货币;⑥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⑦收款人名称;⑧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现将上述项目标明在附样2-1的汇票式样中。

附样2-1 汇票样式

(一)写明“汇票”字样(Word of Exchange)

汇票上注明“汇票”字样的目的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加以区别,以免混淆。如“Exchange for GBP 5 000.00”或“Draft for USD 57 690.00”。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均规定此为必须记载事项,英国《票据法》认为可以不写票据名称。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这一必要项目并不要求在汇票上明示“无条件”字样,而是不允许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条件,因为汇票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不能有赖于某一件事情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履行作为先决条件。例如,当汇票上载有“当‘英华’轮抵达新港时凭票付约翰先生或其指定之人贰拾英镑”的文句,该汇票不是一张有效的汇票,因为付款是以轮船抵港为条件的。又如,汇票上有“从我的2号账户中付给玛丽拾美元”的付款令,这也不是有效的汇票,因为同样带有特别基金条款。然而如果签发的汇票中,有“付给玛丽拾美元,借记我的2号账户”的文句,那么它就是有效的汇票,因为附加的文句只是出票人对付款人在支付票款之后进行的资金安排,与付款行为无关。

(三)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汇票上应注明出票地点。出票地点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上方,常与出票日期连在一起。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点,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列明“出票日期”可起到三个作用: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汇票提示的合理时间,如《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期汇票必须在出票以后1年内提示要求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即期汇票必须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要求付款。

2.决定到期日

付款时间是出票日以后若干天(月)付款的汇票,就从出票日起算,决定其付款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若出票时法院已宣告出票人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五)付款期限(Tenor)

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1.即期付款(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

即期付款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到期日,这种汇票称为即期汇票(Sight/Demand Bill),即期汇票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

2.远期付款(Payable at a Future Time)

要求远期付款的汇票就是远期汇票(Time/Usance Bill)。远期汇票必须提示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出票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the Date)。如“30 days after the date here”(出票日后30天),或者“Two months after the date herein”(出票日后两个月)等。

(2)见票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如“At 9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90天),或者“Three months after sight”(见票后3个月)等。

(3)定日付款 (Payable at A Fixed Date)。如“On 6th Nov.,2013 fixed pay to…”(2013年11月6日这一天,付给……),这种汇票在出票时就订明了在某个日期付款,又称板期付款汇票。这种汇票也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期的形式有两种写法,即欧洲形式(DD/MM/YY)和美国形式(MM/DD/YY)(见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56号 KR210)。例如,2007年11月10日(The 10th of November 2007)可以写成:

(1)欧洲形式DD/MM/YY:10.11.07;10.Nov.,07;10,Nov.,2007;10 November,2007.

(2)美国形式MM/DD/YY:11.10,07;Nov.10.07;Nov.10,2007;November 10,2007.

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实务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期之末日付款”。汇票的到期日均为票载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2)“假日顺延”。如到期日是非营业日,即顺延下一个营业日为到期日。

(3)“算尾不算头”。用于以天为单位的期限,如30天、60天等。凡出票日后、见票日后或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后一个固定期间付款的汇票,付款日期的推算应该是: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到期之日要算进。如:1993年6月1日见票,30天后付款,到期日应为7月1日,也就是6月2日起算的第30天。

(4)“月为日历月”。以月为单位计期的,指日历上的月份,不论大月或小月,都作1个月计。如:2月29日后的1个月是3月29日而不是3月31日;1月31日后的1个月是2月28日(闰年是29日),计算期限时不考虑大月小月的差别,以日历为准,均作为1个月计算。

(5)“月之同日为到期日”。这种方法用于以月为单位计期,如1个月、3个月等。1个月或几个月的期票,到期日应为见票承兑日(Date of Acceptance)或特定日(Fixed Date)的同日。如1993年6月1日为见票日、承兑日或特定日,1个月的到期付款日为7月1日,2个月的到期付款日为8月1日。

(6)“无同日即月之末日”。(If there be no corresponding date then it is due on the last of that month.)如见票承兑日或特定日为1月31日,见票1、2或3个月后付款,应分别在2、3或4月的同日到期付款。但日历上只3月有31日,于是即以月之末日为到期日。按此计算,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或4月30日。

“期之末日付款,假日顺延,算尾不算头,月为日历月,月之同日为到期日,无同日即月之末日”,概括了推算期票到期日的大多技术性问题。由于在长期实践上的有效性,这6句话已为各国以及社会各方所接受而成为惯例。

(六)确定的金额(Certain in Money)

汇票票面所记载的金额必须确定。所谓“确定”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计算出的金额,如有利息条款,则必须规定利率和计息天数。如“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金额1 000美元,加上利息,按年利率6%,从这张汇票出票日起至付款日止,计算到息金额”。此利息条款注明了利率及计息期限,可算出利息金额。设出票日为9月23日,付款日为10月23日,则利息总额为5美元[1 000×(30/360)×(6/100)],汇票应付金额为1 005美元(1 000+5)。

汇票金额要用文字大写(Amount in Words)和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分别表明。有些票据法规定,如果文字与数字不符,以文字为准。而有些票据法规定,金额中大小写不一致时,以数额大的为准。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七)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Drawee and Place of Payment)

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它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

(八)收款人名称(Payee)

汇票的收款人,有些书上称为受票人,是汇票上记名的债权人。汇票上“收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根据抬头的不同写法,确定汇票的可流通性或不可流通性。习惯上汇票只写收款人名称,不写其地址。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例如:

“仅付约翰·戴维斯”(Pay to John Davids only)

2.指示性抬头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例如:

“支付给A公司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支付给A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to A Co.or order)

3.来人抬头

来人抬头的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不需背书。例如:

“支付给来人”(Pay to bearer)

“支付给A公司或来人”(Pay to A Co.or bearer)

只要有“bearer”字样,无论在它前面是否有具体收款人名称,均视为来人抬头。

(九)出票人名称和签字(Drawer and His Signature)

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生效。

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委托他的代理人签字。当委托人是公司或单位时,应在公司或单位名称前写上“For”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例如:

For A Co.Ltd.,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这样A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字的约束,不是John Smith他个人开出的汇票,而是其代理A公司开出的汇票。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汇票除了上述必要项目之外,还可以有票据法允许的其他记载项目。主要有:

(一)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ed as Payer)

在汇票载明付款人后,再说明由第三者执行付款,该第三者称为担当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付款人为了支付方便,与出票人约定的,可由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也可由付款人在承兑时记载。若汇票上有此记载,持票人应当向担当付款人作付款提示,若远期汇票需作承兑,也应向担当付款人提示承兑。

(二)预备付款人(Person in Case of Need)

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付款人后,还记载一个付款地的第三人作为预备付款人,万一付款人拒付,持票人可向预备付款人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出票人作这种记载的目的是保障出票人自己的信用,免受持票人的追索。

(三)免作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

票据上记明免作拒绝证书的,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无须作拒绝证书,从而追索时也无须出示拒绝证书。

(四)付一不付二[Pay the First(Second Being Unpaid)]

商业汇票往往一套两张,但只是代表一笔债务,故而需在两张汇票上分别注明“付一不付二”及“付二不付一”。付款人只承兑其中一张,只对其中一张付款。

(五)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出票人在票面写上“无追索权”字样,或在他自己签名上记载“无追索权”或“对我们没有追索权”字样时,就是免除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背书人也可在他签名之上作同样记载,就是免除对背书人的追索权。例如:

Without recourse to us

For A Co.Ltd.,London

Signature

无追索权实际上是免除出票人或背书人对于汇票应负的责任。持票人可以把加注“无追索权”的签名视为划掉该签名,从而减少了对汇票的责任。《日内瓦统一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出票人可以解除他的保证承兑责任,但是任何解除出票人的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视为无记载。

四、汇票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即于票面载明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写成并交付汇票的人。出票人第一个在汇票上签名,是汇票的债务人,他以签发票据的形式创设了一种债权并将其赋予持票人。

2.付款人(Drawee;Payer)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在汇票中记名指定的、接受票据提示以进行支付的当事人。但是出票人单方面的指定并不构成对付款人的约束,因为不能排除出票人对没有资金关系的当事人滥发票据的可能性。因此为保护付款人的正当权益,他完全可以自行决定付款与否,从这个意义上讲,“付款人”一词并不准确,严格地说,他只是接受票据提示的“受票人”(Addressee)。当然在正常情况下,付款人都会同意支付,要么立即付款,要么签字承诺在约定到期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以签字形式承诺了出票人指定的支付义务,从而成为票据债务人。

3.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第一个从出票人手中获得票据的当事人,也是基本当事人中唯一的债权人,其权利通常包括收款、转让以及在付款人拒绝支付时向出票人追索等。

(二)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是指在除出票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中产生的当事人。这些行为可能也同时涉及了基本当事人,但此时他们的身份已有所不同。

1.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在远期汇票上签字承诺付款的付款人。对于即期汇票,不存在承兑的行为。若汇票不需承兑或尚未获得承兑前,则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一旦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主债务人,而且该项主债务在票据失效之前不能撤销。

2.背书人(Endorser;Indorser)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交付汇票给他人的当事人,也称为票据的转让人。背书的目的是转让票据的一切权利,背书人是一个转让人。为了让受让人接受票据而不是直接要求现款支付,背书人必须让受让人相信付款人一定会同意支付。因此,背书人要以自身资信作保证,一旦出现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背书人将同出票人一起接受受让人的追索要求。此外,背书人还须向受让人保证票据的有效性,以及他本人对票据的拥有权利。因此,背书人可以合法、有效地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3.被背书人(Endorsee;Indorsee)

被背书人是指从背书人手里接受票据的当事人,也称为票据的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被明确记名,也可以不记名。被背书人的权利与收款人相似,包括收款、转让、追索三方面。

4.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指占有票据的当事人,可以是收款人、被背书人等。

5.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是指对已经存在的票据债务进行担保的当事人。《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保证人既可以是非票据债务人,也可以是票据债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由非票据债务人充当。

保证人必须指明被保证人,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或任一背书人。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产生和流通过程中,确定权利和义务或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追索、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和保证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是其他票据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

(一)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写成 (Draw)和交付 (Deliver)。写成汇票是出票人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交付是将汇票交给收款人。

(二)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字;二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销。

在实务中,常见的有特别背书和空白背书。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需要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London

Signature

被背书人可用背书和交付方法继续转让汇票。从一系列的特别背书可以看出背书的连续性,如表2-1所示。

表2-1 背书的连续性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Endorsement in Blank)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当汇票空白背书后,交付转让给一个不记名的受让人,他与来人抬头汇票的来人相同,可以不须背书,仅凭交付再行转让。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转让必须使用记名背书,禁止使用空白背书。国外票据法对汇票允许转让时使用空白背书,但在实务中,主要采用记名背书。

此外,还有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带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和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等。限制性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词语的背书。带条件的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有条件的背书。托收背书是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的背书。通常是在“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的前面或后面写上“for collection”字样。

(三)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提示。即期汇票只需提示一次,称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有两次提示,第一次作承兑提示,第二次是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

提示就是行使票据权利,无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合理时间内进行,持票人才能取得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汇票提示的合理时间,如《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期汇票的合理提示时间是自出票日起1年。我国《票据法》规定即期汇票的合理提示时间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远期汇票是自到期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

(四)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汇票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否则无效。

(1)承兑必须写在汇票上,并由承兑人(付款人)签字。只要有承兑人签字,即使没有其他文句,亦已构成承兑。

(2)承兑不得表明承兑人将以付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来履行其承诺。

通常,付款人在签字承兑时会在汇票的正面写明“已承兑”(Accepted)字样,也许还注明日期——日期对于见票后付款的汇票是必需的。

汇票有普通承兑和带条件(限制)承兑之分。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是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是普通承兑(见附样2-1)。例如:

Accepted(已承兑)

12th April,2015(承兑日)

Due on 11th July,2015(到期日)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承兑人:伦敦欧洲银行代表)

Signed(签字)

带条件的承兑是在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承兑后的效果。我国《票据法》指出,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五)付款(Payment)

票据的最终目的是凭此付款。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地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以后,汇票责任即被解除。

所谓正当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善意地将票款支付给持票人。其他人(如背书人)所作的付款只是广义付款,不能解除汇票的债权债务,只是转移了债权。

(六)退票和遭受退票的处理

退票(Dishonor)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作有效提示时,遭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遭受退票后,要及时取得拒绝证书,并做好退票通知。

1.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Protest)是指由退票地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公证的机构或当事人出具的证明退票事实的法律文件。

2.退票通知

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是指持票人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的书面文件,其目的是要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做好被追索的准备。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被追索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③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追索只能按债务顺序由后手向前手追索,不能由前手向后手追索。在出现回头背书的情形中,如果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出票人,或者是某一前手背书人,则其追索权受到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例如,出票人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给C,C再行转让……汇票又回头背书转让给A或C,假定顺序如下:

A-B-C-D-E-F-A

如果A被拒付,他实际上是最前顺序的债务人,所以不能向其形式上的前手追索,假定另一个顺序如下:

A-B-C-D-E-C

如果C被拒付,他实际上是第三顺序债务人,D和E是其后手,所以C只能向B和A追索,而不能向其形式上的前手D和E追索。

出票人清偿后,还可以向承兑人追偿,直至向法院起诉。

(八)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防止追索权的行使。汇票到期时,如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可向参加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九)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r)

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已做成拒绝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以参加支付汇票票款。

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的作用一样,都是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而且两者都可能指定任一债务人作为被参加人,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不需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而参加承兑须经持票人的同意,同时参加付款是在汇票拒绝付款时为之,而参加承兑则是在汇票遭拒绝承兑时为之。

(十)保证

汇票一般是以非汇票债务人作为保证人(Guarantor),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均可作为被保证人(the Person Guaranteed),保证人与被保人所负的责任完全相同。

保证行为可在汇票上或在粘单上做出,保证形式并不统一,常见形式如下:

GUARANTEEDPER AVAILPAYMENT GUARANTEED

For a/c of_________Given for_________Signed by_________

Guarantor_________Signed by_________Dated on_________

Signature Date on_________

六、汇票的分类

汇票可以按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根据汇票的付款时间,可以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是指要求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指约定在将来确定的或可确定的时间进行支付的汇票。

2.根据出票人的身份,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s Draft)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亦为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如汇款等)业务。商业汇票(Trader’s Draft)是指由非银行(通常是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该类汇票被广泛用于各类经济交易。

3.根据承兑人的身份,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信用等级较高,容易办理贴现。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信用等级一般要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因此,通常较难办理贴现。

4.根据汇票支付使用的货币,可以分为本币汇票(Local Currency Bill)与外币汇票(Foreign Currency Bill)

本、外币的区分,既可以站在出票人的角度,也可以站在付款人和收款人的角度,因此具有相对性。

5.根据汇票的流通地域,可以分为国内汇票与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 (Inland Bill;Domestic Bill)是指出票地与付款地处于同一国家的汇票。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也称为外国汇票(Foreign Bill),是指出票地与付款地分处两国的汇票。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确定汇票遭退票时制作拒绝证书的必要性。

6.根据当事人的重复性,可以分为普通汇票与变式汇票

普通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各不相同,若有重复则为变式汇票。变式汇票有三类:出票人与付款人相同的已付汇票;出票人与收款人相同的已收汇票;收款人与付款人相同的付受汇票。

7.根据附属单据的情况,可以分为光票与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有时可附有发票或价格清单,但绝不会附有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而且通常是商业汇票。

七、汇票的融资作用

汇票在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主要有贴现、融通和承兑等方式。本节重点介绍汇票的融通和汇票的银行承兑。

(一)汇票的融通(Accommodation)

汇票的融通是指某人为了帮助另一人获得资金融通,在没有从后者收取对价的情况下,以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身份在汇票上签字,从而使后者能以持票人的身份将汇票转让而筹集资金。签字提供帮助之人称为融通人(Accommodation Party),接受帮助的持票人称为被融通人(Accommodated Party)。融通人没有从被融通人处获得对价支付,其签字的目的是将自己的良好资信出借给被融通人,帮助他获得融资,因此融通人对被融通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融通人作为汇票的签字当事人,必须对后手中的对价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无论他们是否知道融通事宜,都不得以融通中未收到对价为由提出抗辩,若融通人对上述持票人清偿了票据,可向被融通人及其前手行使票据权利。

汇票的融通做法,在英国较为典型,英美票据法对此有明文规定,《日内瓦统一法》却无相应规定。我国《票据法》则规定票据的签发与取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给付对价(税收、继承、赠予除外),因此禁止汇票的融通这种做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票据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经验尚不丰富,有必要从严管理以防出现混乱。

根据英美法律的规定,汇票的融通可以出现于出票、承兑或背书等行为中,但只有融通人以承兑人身份签字的汇票才称为融通汇票(Accommodation Bill,A/B),其特点是:

(1)融通人即融通汇票的承兑人通常是银行,尤其是专营此项业务的票据承兑所(Accepting House)或商人银行 (Merchant Bank)。票据承兑所或商人银行以自身名义承兑汇票,赚取承兑手续费,但不垫付资金,汇票经其承兑后信用等级提高,可以在货币市场上贴现。

(2)被融通人即融通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在出票与承兑时并未支付对价给融通人,因此不能要求融通人对被融通人承担票据责任;相反,他必须在汇票到期前将足额票款交付给融通人以备到期支付。

(3)若被融通人未将足额资金提前交给融通人,后者将拒付汇票。届时贴入汇票的银行将向被融通人追索,在其清偿后汇票即告解除。若被融通人未能清偿票款,贴入汇票的银行可以强制融通人支付,因为后者是承兑人,必须按汇票文义承担责任。

融通人为了规避被融通人违约的风险,事先都与后者达成融通协议。该协议可能以跟单信用证的方式存在,即银行保证凭合格的货运单据对汇票作承兑,并取得押金及货运单据的物权保障。该协议也可以承兑信用额度(Line of Acceptance Credit)的形式存在,即规定额度有效期、承兑总金额、每张融通汇票的限额、担保品等条款。对于额度内的融通汇票,银行将自动承兑。

例如:A公司欲融通资金,得到了经营融通票据业务的B银行承兑信用额度的承诺后,A公司可以开出以B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A公司作为该汇票的出票人,同时又是收款人,B银行在汇票上承兑,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利用B银行的信誉,A公司得以在金融市场上将汇票贴现,获得所需资金,其金额为汇票的面值扣减至到期日的贴息。然后,在汇票到期日之前,A公司将足额票款交付B银行。受让汇票的贴现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人B银行提示,B银行即偿付票款。

本例中B银行为融通人,A公司为被融通人(即筹资者),所开立的汇票为无对价关系的融通票据。B银行向A公司授信而无须提供资金,但可收取承兑手续;A公司利用B银行的信用筹措到所需资金,付出的代价是贴息和授信(承兑)费用;而贴现银行所获得的利益是贴息。

(二)汇票的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B/A),是指出票人开立一张远期汇票,以银行作为受票人,命令它在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这张汇票经受票行承兑后,承兑行就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凭着承兑行的承兑信用保证,可将汇票请求任何银行贴现。贴进汇票的银行,还可以立即把它出售,经过出票、承兑、贴现、重贴现,获得融资机会。

银行承兑汇票在美国较为普通。根据美国联邦储备法第13款的规定,流通于纽约市场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需符合以下要求:

(1)融资货物必须是现时的货运(Current Shipment),即承兑日必须在提单装运日的30天以内,因此可以使用B/A的货运有效期最长为提单日起30天。

(2)必须向承兑银行声明要求融资的货物没有获得其他的资助,以表示销售货款可以用来偿还到期票款。

(3)银行承兑汇票应跟随单据,以示确有一笔真实的货运交易。汇票如果没有跟随单据,则承兑银行在需要时有权查看货运单据副本,以证实此笔货运。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适用的范围如下:

(1)美国与外国,或美国以外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货物(Importation-exportation of Goods),包括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银行承兑光票(又称直接融资汇票)。

(2)美国境内的货物运输(Domestic Shipment of Goods)应将物权单据给承兑银行。

(3)美国境内仓储货物(Storage of Goods)应将仓库收据(Warehouse Receipt)交给承兑银行作为质押品,融通期限最长为90天。

(4)出口备货融资(Pre-export Financing)应将合同交来证实确有一笔出口交易,将在180天内装货出口,在出口前准备货物需要融资。

由于美国以外的国家间的进出口货物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外国银行若提供出口货运资料,也可开出银行承兑光票(Clean Acceptance),采用美国承兑银行直接资助(Direct Acceptance Finance)方法筹集资金,用作外国银行放款,以获取贴现利率与放款率之间的利差。这样,外国银行可以先与美国承兑银行订立承兑信贷额度,将预先已签字的空白汇票寄交美国承兑银行妥为保存,然后致电提供所需资料。

美国承兑银行接到电报或电传提供的资料,立即填制汇票,经承兑、贴现后,将净款贷记外国银行在该行的账户,外国银行利用此项资金做放款业务。

美国银行在承兑汇票时收取承兑手续费,在贴现汇票时,收取贴息,承兑贴现一起办理时就要收取这两种费用,把这两种费率合并成为一种综合利率 (All-in-rate)当作B/A的价格报出。例如,承兑手续费率为1%,市场贴现率为年率9%,则报出综合利率是年率10%,倘若汇票金额为1 000美元,汇票期限为6个月,综合费用是:

贴息=(1 000×180×10%)÷360= 50(美元)

贴现净款= 1 000-50= 950(美元)

这样,客户按年度10%预先付出综合费用50美元,得到融资950美元。如贷款950美元,按到期日付出50美元的贷款利息计算,则:

实际利率=(50/950÷180/360)×100%=10.53%

所以,票据综合利率如与贷款利率比较,首先要将综合利率折成实际利率方可进行。

式中, R 为综合利率, T 为到期天数。

外国银行申请美国银行承兑、贴现汇票时,首先要求承兑银行报出综合利率,然后按上述公式折成实际利率,再与当天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比较,如果低于LIBOR,可以叙做B/A,获得资金,用于银行同业拆放或向贸易商放款;如果高于UBOR,就不能叙做B/A,以免赔钱。一般情况下,美国B/A综合利率与英国LIBOR相比,平均约低0.5%。 rs9+aUJ/+zXV6EUtE6ISR4571JORPQppenSkoY5pudLa47uuYht943uw+l7Qs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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