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各种单据(Documents of Title)和金融票据(Financial Documents);从狭义上讲,票据指金融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章所研究的是狭义票据。
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特性。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完成合法转让手续,不需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在讨论票据流通性时,必须让人们对“流通转让”(Negotiation)、“转让”(Transfer)和“让与”(Assignment)三个词加以区别,以便比较清楚地认识、掌握票据的流通性。
流通转让,简称流通(Negotiation),又称议付、议让等,是指不受其他权益约束的转让之权。票据在流通转让的手续上,无须通知原债务人,仅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即可。在权利让渡方面,只要受让人善意地支付了对价,就可以获得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即使转让人权利有缺陷,受让人亦不受其影响。比如A将从B处偷来的票据转让给了C,C因不知道票据是偷来的而对票据付了对价,B就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获得此票据为理由,要求C归还票据。在这里,善意与对价是两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所谓善意(Good Faith),是指诚实的行为,其判定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而言,是指获得票据时没有偷盗、欺诈、胁迫等恶意行为。所谓对价(Value),就票据法而言,是指广义地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货物、劳务、货币等),也就是说,足以构成一宗“买卖”或“交易”的对价,并承认先前的债务为对价。例如,1月1日送到某厂的一批原料可被认为是该厂在12月31日交给原料提供者一张支票的“对价”。
让与(Assignment),也可称过户转让或简称过户,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或过户,如股票、债券之类的凭证,就可以让与的方式转让。这种让与有两个特点:一是在让与的手续上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债务人,使其了解让与的事实;二是受让人的权利会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例如,A与B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他将合同的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根本没有交货,B可以对C拒付货款。
交付转让(Transfer),有时称交付(Delivery),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这种物权凭证如提单、保险单、仓单等,可以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这种转让与过户转让的区别在于转让票据时不需对原债务人另作通知。
票据是一种不需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因。票据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例如,出票人A签发出以B为付款人的票据,其原因可能是A在B处有存款,或者B同意给A信贷等,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资金关系。二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例如当A开出以B为收款人的票据,而B又以背书方式把该票据转让给C时,其原因可能是A购买了B的货物,需要开立以B为收款人的票据来支付货款,而B之所以要把该票据转让给C,可能是因为他欠了C的债,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对价关系。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是以这些基本关系为原因的,这种关系称为票据原因。但票据的转让,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也就是说,票据受让人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也不负证明责任,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票据的这种特性就称为无因性,这种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文字记载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票据法规定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票据的要式性,有时也可以说成票据是书面形式要件,它的权利与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所以有时称票据为文义证券。
流通性、无因性和要式性称为流通票据三大基本特性。这三大性质是紧密相连的,流通性是核心,无因性与要式性是必要的补充。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其他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但对票据是否符合法定要式却是一目了然的。
票据上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票据的给付标的物是金钱而非其他财物或有价证券。
票据因具备了上述特性而在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中得到了普遍应用,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票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票据就是一种能起到货币的支付功能和结算作用的支付工具。例如,债务人向银行购买一张汇票寄给债权人,由债权人持票向当地银行(付款行)兑取一定金额的票款,从而结清了双方的债权债务。
票据不是商品,不含社会劳动,自身没有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支付凭证。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票据上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稳定而且单纯,因而它成为一种相当好的信用保障凭证。例如,合同规定,买方在卖方发货2个月后付款,则卖方可要求买方出具一张2个月的远期汇票,以买方或其指定人为付款人,卖方为收款人,经买方承兑后交卖方持有,卖方再向买方交货。买方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的债务人,承担到期向汇票持有人付款的责任。卖方作为汇票的持票人,享有法律保障的债权,而且票据法对债务人的抗辩有所限制,如果卖方在汇票到期前已将汇票背书转让,则买方无法以合同纠纷为理由对抗受让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还可以把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以背书转让的方式换取现金,此法被称为贴现。贴现中,持票人利用承兑人和出票人的信用作保证,再加上自己的信用,得到了资金融通。
以上便是票据的信用作用,信用作用是票据最本质的作用,也是其他作用的基础。
票据是可以转让流通的信用工具。票据仅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后即可转让,受让人背书后还可再转让,而且背书的次数越多,该票据的付款担保性就越强。票据的流通,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降低了流通费用,方便了债权的自由转让,扩大了流通领域。
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可以用票据来抵销,以冲销国际债权债务。发生在两国几个商人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金额相等,可以通过开立汇票来抵销相互的债权债务。如A国甲商欠B国乙商款,B国丙商又欠A国甲商款,与此同时,B国乙商也欠B国丁商款,如果这三笔交易的金额恰好都是10万美元,于是两国商人可以通过开立汇票及转让来抵销相互的债权债务,即由A国甲商签发以B国丙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命令B国丙商将所欠款付给B国乙商或其指定人,B国乙商得到A国甲商出具的汇票后经背书转让给B国丁商,抵销所欠B国丁商款项,然后B国丁商向B国丙商提示付款。这样,一张汇票结清了两国四人之间的三笔交易,这就是票据的抵销债务作用,这种用票据来抵销两国或多国之间债权债务的做法,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