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专业优势,更好地满足本科学生修读专业的需求,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我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应符合学校的办学条件,有利于专业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操作规范。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对申请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患病或有其他特殊困难,在当前就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3.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了专业调整,调整后学生所读专业被替换或取消。
第四条 学生应提前了解不同专业培养方案之间的差异,以及转专业可能导致延迟毕业等情况。一旦提出转专业申请,即视为学生认可并接受学校转专业的所有要求和程序,以及学校教务部门的解释。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2.在校学习满一学期,且取得学籍未超过两学年。
3.已按当前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进度修读所有规定的必修课程,并按规定进度取得了所有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正在休学的。
2.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定向、艺术、体育等类学生。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被提前批次录取专业录取的。
4.受学校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5.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6.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7.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及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绩点排名要求:
1.平均学分绩点在当前就读专业同年入学学生排名前10%(含)的学生,可申请跨校区转专业或本校区内转专业。
2.平均学分绩点在当前就读专业同年入学学生排名10%(不含)~30%(含)的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本校区内转专业。
3.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当前就读专业同年入学学生排名前30%的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如确有特长或其他特殊原因,原则上只能申请本校区内转专业。
第八条 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查、考核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和审核。转专业申请及接收工作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每学年一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各学院须按学校要求报送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接收条件、考核规则和计划接收人数。计划接收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新生报到人数的10%~30%,如突破此比例,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教务处发布当学年转专业工作通知。学生应仔细了解各学院专业的接收条件和考核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至当前所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当前所在学院审核转专业申请资格,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转专业申请表和材料转至转入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考核,择优录取,并将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当年考核情况和专业情况确定,如需调整比例,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接收跨校区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新生报到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学生确有特长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和证明材料,经转入学院全面考核,及学校严格审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对初步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跨校区转专业的学生在公示期内须提交由宿舍主管部门提供的宿舍安排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专业注册和选课,并填写《转专业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组织,各学院要在学生转入后当学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备教务处。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及学分经认定后,将作为转入专业毕业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在校期间最多有两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分别在入学后第一、二学年春季学期;一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不允许填报多个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申请在未得到正式批准前,学生应按当前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申请得到正式批准后,学生从新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四条 跨校区转专业是指学生原专业和申请专业不在同一校区,原专业所属校区以学生入学当年学校公布的该专业所属校区为准。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转专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年4月27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30日